Section § 55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牲畜”指的是各种动物,包括牛、羊、猪、山羊和马科动物,无论它们是活的还是死的。“肉类加工商”指的是一个对牲畜进行屠宰或加工,并接受州或联邦检查的场所。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1(a) “牲畜”指任何牛、羊、猪、山羊,或任何马、骡子或其他马科动物,无论存活或死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1(b) “肉类加工商”指一个场所,在该场所牲畜被屠宰,其胴体被准备,或肉类被加工,并且保持州或联邦检查。

Section § 5570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向肉类加工商出售或供应牲畜但未收到付款,你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利,称为留置权。这项留置权赋予你对牲畜或出售牲畜所得款项的追索权,直到你收到付款为止。留置权自牲畜交付时开始生效,并优先于其他债权,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购买的除外。但是,除非你向相关部门提交通知,否则它会在 21 天后失效。如果你是以赊账方式出售牲畜的,则不能主张此留置权。为了维持留置权,你必须在交付牲畜后 21 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详细声明,一旦提交,该留置权将持续五年。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向肉类加工商出售或提供牲畜的人,应享有不以占有为前提的留置权,针对该牲畜及其可识别的收益和产品,用于支付未付的购买价款部分,或在未约定购买价款时,用于支付在移交占有时牲畜的未付价值。该留置权应自牲畜移交肉类加工商占有之日起生效,并应优先于针对该牲畜及其可识别的收益和产品的所有其他留置权和担保权益,无论该等其他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附着或完善时间如何,并且,尽管该牲畜及其可识别的收益和产品被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留置权仍应存续。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如《商法典》第 1201 条 (b) 款 (9) 项所定义,即使买方知道该留置权的存在,也应不受该留置权约束。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留置权应在牲畜交付之日起 21 天届满后失效,除非根据 (e) 款提交留置权通知,在此情况下,只要该通知有效,留置权即保持有效。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d) 如果该人已按信用条款向肉类加工商提供牲畜,则任何人均不得根据 (a) 款享有留置权。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 任何根据本条主张留置权的出售或交付牲畜的人,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并向主管提交一份副本,均应在牲畜交付给肉类加工商后 21 天内完成。该声明应为书面形式,经提交人宣誓核实,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1) 提交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2) 提交声明的人在扣除所有贷项和抵销款后要求的金额声明。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3) 接收牲畜的肉类加工商的姓名和地址。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4) 交付给肉类加工商的牲畜的描述和交付日期。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5) 声明所主张的金额在声明之日是一笔真实且善意存在的债务。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e)(6) 声明所主张的金额在牲畜付款到期之日是一笔真实且善意存在的债务。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2(f) 提交的每份声明均应附带《商法典》第 9 编第 5 章(第 9501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非标准格式融资声明所需的费用,并应自提交之日起五年内保持有效。

Section § 55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根据特定条款备案的留置权如何能持续五年,除非采取行动止赎它们。如果在止赎程序启动后两年内未在法庭上追究该留置权,法院可能会驳回它。法律还允许多个留置权人合并在一个诉讼中,如果财产出售所得低于预期,所得款项将公平地分配给留置权主张人。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为追讨出售牲畜的债务而采取的行动不影响留置权,并且可以单独进行。从此类行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将在任何执行留置权的诉讼中计入留置权金额。

Section § 55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你出售牲畜,除了其他法律可能已经为卖家提供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你根据本条还拥有额外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授予出售牲畜者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是对法律为该卖家提供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