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1(a) “牲畜”指任何牛、羊、猪、山羊,或任何马、骡子或其他马科动物,无论存活或死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701(b) “肉类加工商”指一个场所,在该场所牲畜被屠宰,其胴体被准备,或肉类被加工,并且保持州或联邦检查。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牲畜”指的是各种动物,包括牛、羊、猪、山羊和马科动物,无论它们是活的还是死的。“肉类加工商”指的是一个对牲畜进行屠宰或加工,并接受州或联邦检查的场所。
在加州,如果你向肉类加工商出售或供应牲畜但未收到付款,你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利,称为留置权。这项留置权赋予你对牲畜或出售牲畜所得款项的追索权,直到你收到付款为止。留置权自牲畜交付时开始生效,并优先于其他债权,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购买的除外。但是,除非你向相关部门提交通知,否则它会在 21 天后失效。如果你是以赊账方式出售牲畜的,则不能主张此留置权。为了维持留置权,你必须在交付牲畜后 21 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详细声明,一旦提交,该留置权将持续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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