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者加工者
Section § 556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工商按照合同条款向农民支付其产品的款项。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时间,或者在交付时没有达成一致,加工商必须在收到产品后的30天内付款。
Section § 55601.1
Section § 5560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逾期、在没有规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30天内未付款,或者口头合同在30天内未付款,加工商必须使用特定表格通知销售商有关付款条款。加工商必须证明他们及时发出了通知。这种通知每年只需针对销售商和加工商之间的第一份合同。
Section § 55601.5
加州的葡萄加工商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他们购买和压榨的葡萄的吨数、品种和价格,包括糖度以及用于浓缩汁的葡萄。价格必须排除从关联种植者处购买的葡萄,并包括对酿酒材料的单独报告。葡萄合同的最终价格必须在收获后的1月10日前确定,违反此规定的合同将无法执行。
针对某些1977年之前的合同,葡萄价格和数量也需在2月25日前报告给秘书。秘书对单个加工商的数据保密,但会在2月10日发布汇总数据。如果存在差异,可以进行审计,匿名投诉不能引发调查。
Section § 55601.6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压榨超过100吨葡萄的加工商,您需要向州政府支付一笔费用,最高每吨10美分,以支付某些活动的成本,这笔费用由加工商和生产商分摊。费用的一半(可能更少)由您(加工商)支付,另一半可以从您欠葡萄生产商的款项中扣除。
您需要在1月10日之前支付12月15日之前压榨的葡萄的费用;如果是12月15日之后压榨的,则需在6月30日之前支付。州政府官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费用。如果您不支付,就违反了规定。您不能将任何罚款转嫁给生产商。
如果州政府需要调查葡萄园面积,费用可能会增加,每吨最多增加4美分,但您和生产商之间的支付比例保持不变。所有收取的资金都将存入州农业基金,用于相关开支。
Section § 55601.7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用于冷冻和干燥的离核桃的加工商每年在12月10日之前向主管报告,而处理核桃、葡萄干或西梅的加工商则需每年在8月31日之前报告。这些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购买的吨数,按主要品种和加权平均价格细分,并包含每种作物的具体质量指标信息。对于核桃,需要颜色、尺寸和质量百分比等详细信息。对于葡萄干,报告必须包括霉菌、水分和其他质量因素。西梅报告需要尺寸和质量细分,离核桃则必须按利用类型和质量进行报告。这确保了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报告。
Section § 55601.8
法律禁止发布加工商或合作社提供的某些数据,除非是为了强制执行合规性。它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收集和发布特定商品(如离核桃、核桃、葡萄干和西梅)的报告。如果类似信息已公开,这些要求可能会被免除。加工商必须支付费用以弥补行政成本,每吨最高0.12美元,并遵守付款时间表。未能提供所需信息或支付费用可能导致处罚。合作社必须报告预付款和估计市场价值,而不是价格。每天未能报告都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销售季节”对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定义。
Section § 55604
Section § 55604.1
Section § 55604.2
本法律规定,《农业法典》和《商业和专业法典》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根据其最终包装阶段(即“按包装出货量”)进行购买和核算的情况。
Section § 55605
如果您是按寄售方式处理农产品的加工商(酿酒商除外),您需要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寄售人的姓名和地址、接收日期和数量、容器尺寸以及成品的等级和质量。
您还必须记录销售价格,并提供所有与加工相关的成本明细表。如果任何服务未事先获得主管批准,应按成本收费,并且您必须有数据来支持这些费用。
Section § 556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工商与多个生产者签订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产品的等级或品质将产品汇集销售,那么加工商必须提供一份准确的销售报告。这份报告必须显示每个等级和品质的平均收益,并详细列出所有加工、处理和销售的费用。此外,加工商还必须保存这些销售和费用的准确记录。
Section § 556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工商保存农产品交易的精确记录,包括生产者的详细信息、交付日期、产品数量以及商定的付款。如果没有商定价格,则使用产品在交付日期的价格,该价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行情进行核实。
Section § 5560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工商在每次交货时,向生产者提供准确的分级和重量收据。收据必须包含日期、生产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加工商的名称。
Section § 55609
如果生产者提出要求,加工商必须在五日内提供一份详细的账户报表。该报表应包括已交付产品的总数量、已交付产品的等级,以及每一批次和总交付量的应付金额。
Section § 55609.1
Section § 556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加工商从生产者那里购买了原材料,然后为了防止浪费或经济损失,将这些原材料出售或交付给另一个加工商,那么他们不需要为此办理特殊许可证。即使加工商将产品出售或交付给其他人,他们仍然有责任向最初的生产者支付原材料的全部价值。
Section § 55613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一个流程:如果葡萄生产商和加工商在1992年起每年2月1日前提出请求,州秘书将对葡萄作物进行面积调查。这项每年进行的调查需要葡萄酒、葡萄干和鲜食葡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支付其相应份额。
调查结果将在调查当年的5月30日前公布。对于1991年的任何调查,葡萄酒用葡萄加工商和生产商可以从特定资金中获得费用报销。“面积调查”一词在此指收集关于葡萄藤移除、新种植和嫁接的数据,以提供关于葡萄产业在县级和州级层面演变情况的见解,包括按葡萄品种分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