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
(a)CA 金融 Code § 1040(a) “开业前支出”指银行在开始办理银行业务之前,为组建该银行而发生的任何债务或支付的款项。
(b)CA 金融 Code § 1040(b) “开业前非资本性支出”指除可资本化的开业前支出以外的任何开业前支出。
本节定义了银行在开始运营前所产生费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开业前支出”是指银行在正式开始营业前,为筹备设立而承担的任何成本或债务。“开业前非资本性支出”是指这些费用中,除了那些可以资本化的部分,即被视为投资而非即时费用的部分。
如果您要在加州开设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您必须在向州务卿提交公司章程之前,获得专员的批准。提交后,您必须向专员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并证明您银行的初始资本已全额以现金缴付并存入银行。此外,您还需要向专员支付 $2,500 的费用。
如果一家新银行或信托公司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和条件以开始运营,专员必须在30天内签发一份证书。该证书允许它们正式开展业务,并确认其符合必要的法规。证书的一份副本将交给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另一份则由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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