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银行办事处
Section § 1070
本节概述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具体定义。“自动柜员机”是一种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进行银行交易的设备。“分行”是进行各种银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但不包括自动柜员机交易和与支票相关的设备交互。“核心银行业务”涉及接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基本银行业务,而“非核心银行业务”则包括核心业务之外的、被允许的银行业务活动。“设施”处理非核心业务活动。“总行”是银行的总部。“重新指定办事处”是指银行将其总行或分行迁至另一个分行或设施,并在原址设立一个新的办事处。“办事处”统指银行的总行、分行或设施办事处。
Section § 1076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银行设立新办事处、迁移办事处或更改其指定时,必须在10天内通知专员。该通知需要包括办事处的类型、完整地址、如果办事处正在迁移则需提供任何旧地址、这些变更发生的日期,以及支付所需证书的规定费用。
Section § 107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关闭或停止运营分支机构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银行必须通过提交一份包含详细理由和关闭信息的通知来告知专员。这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点、迁址详情、关闭日期、关闭理由以及支持性统计数据。此外,专员有 60 天的时间来反对关闭;否则,如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该举动即可进行。最后,专员会根据关闭是否会对公众便利或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来做出决定,除非出于安全和稳健的需要必须关闭该分支机构。
Section § 1079
Section § 1081
Section § 1082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开设新分支机构的银行,在分支机构开业、迁址或更名后的10天内通知州专员。银行必须提供具体信息,包括银行名称、注册地、分支机构的完整地址、开业日期,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083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在学校开展金融教育项目,而这些地点不会被视为银行的正式分支机构。要符合条件,银行不得设立或运营学校场所,员工只能为项目工作,学校必须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该项目,并且主要目标必须是教育,例如教授财务管理。银行不能在那里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必须确保所有活动都遵循安全的银行操作规范。重要的是,银行仍需对在这些学校场所进行的任何存款负责,如同这些存款是在其常规分支机构进行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