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金融关系和投资相关的术语。它将“关联方”定义为直接或间接通过中介机构,受特定人士控制、控制该特定人士或与该特定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控制”的定义见第1250节。“受规管公司”包括银行已投资并拥有控制权的任何公司或类似实体。“某人士发行的证券”指由某人士或其关联方为其利益发行的任何金融工具,例如债务或股权证券。

(a)CA 金融 Code § 1470(a) 在本条以及第19章第4条(自第1710节起)中,“关联方”一词,当用于指特定人士时,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该特定人士、受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士。
(b)CA 金融 Code § 1470(b) “控制”具有第1250节所规定的含义。
(c)CA 金融 Code § 1470(c) “受规管公司”指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并由银行控制的任何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实体。
(d)CA 金融 Code § 1470(d) “某人士发行的证券”指由某人士及其任何和所有关联方发行的任何债务、股权或其他证券,为该人士或该人士的关联方利益而发行。

Section § 1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持有同一人的债务和证券,但需满足特定条件。然而,这些债务和证券的总价值不得超过银行股本及相关金融储备的25%。本规则的例外情况和限制可在提及的其他条款中找到。

Section § 1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向其受监管的公司提供贷款并投资其证券,而不受其他条款中常见限制的约束。然而,这些行为需要专员的事先批准,专员可能会设定具体限制。

Section § 1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481条和第1510条中概述的规则不影响银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持有的投资。此外,专员在此日期之前授予的任何投资授权均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