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于某实体发行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股东权益、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债券总和的15%,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金融 Code § 1510(a) 美国政府债务,以及美国政府以其信用和信誉担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
(b)CA 金融 Code § 1510(b) 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联邦土地银行或根据《联邦农业贷款法》设立的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合并债券、抵押信托债券或其他债务;由合作社中央银行和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合并债券;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合作社银行根据《1971年农业信贷法》发行的合并票据、债券、债券和其他债务;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以及由学生贷款营销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持有或发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参与权和其他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510(c) 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以其信用担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
(d)CA 金融 Code § 1510(d) 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或地区的债务,该机构或地区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应纳税财产征税,且不受税率或金额限制,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CA 金融 Code § 1510(e) 为银行所在地区提供服务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
(f)CA 金融 Code § 1510(f)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股本,按照《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的规定。
(g)CA 金融 Code § 1510(g)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