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银行,经专员同意,并根据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和规定,可以投资于根据美国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票(但以下公司除外: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旨在根据第 1 条(自第 1850 节起)的规定开展业务,且主要从事国际或外国银行业务,或直接或通过在外国或美国属地或岛屿领土的当地机构的代理、所有权或控制,在美国属地或岛屿领土开展银行业务的公司;但前提是,该股票在收购时应构成国民银行的允许投资;并且,进一步规定,在所有从事本章所述业务的公司中持有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认购银行股东权益的 10%。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限制第 1864 节所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