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取得控制权
Section § 1250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州法律下“银行”的含义,并将“控制”解释为通过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影响或指导个人或实体管理和政策的能力。它引入了“控制人”的概念,即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人。“人”一词被广义定义为包括个人和各种类型的组织,而“股东”则适用于不同类型实体的所有权权益持有人。
Section § 1251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专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控制银行或控制银行的人。简而言之,未经专员批准,您不能试图通过购买或交换证券来获得银行控制权,不能寻求股东同意进行银行合并或交易,也不能直接获得银行控制权。但是,您可以讨论获得控制权的可能性,但不能实际获得。
Section § 1252
这项法律限制了谁可以在加州控制实业银行。如果您想接管一家实业银行,您必须要么已经获得批准,要么自2002年9月1日起就已控制该银行,要么只从事金融控股公司被允许的活动。如果您是信用合作社,并且该银行是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那么您就可以取得控制权。即使您符合这些条件,您仍然需要遵守第1250条至第1263条中规定的具体要求。这里“控制”一词具有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法律含义。
Section § 1253
如果您想获得一家银行或一个控制人的控制权,您必须使用专员要求的特定表格进行申请,并提供所需信息。您还需要在申请时支付费用。
如果您已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至少两年,费用为500美元。如果您担任该职位不足两年,费用为1,500美元。
Section § 1254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收购一家银行的控制权,专员在批准前必须审查几个因素。如果发现任何负面因素,例如造成垄断、减少竞争、危及银行财务、提议对银行进行不公平的变更、收购人缺乏能力或诚信、对利益相关者不公平,或者未提供必要信息,专员将驳回申请。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收购将被批准。
Section § 125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决定某人是否应被允许控制银行或影响其管理。如果一个人或其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欺诈或不诚实罪,他们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控制银行。这项判断也适用于管理层变更,特别是当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犯罪背景的人时。该法律还规定,这些并非拒绝控制的唯一理由。专员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控制银行是否会损害储户、债权人或公众的利益。
Section § 125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有人想要控制一家银行或其控制人时,设定他们认为合理或必要的任何条件。这些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Section § 1257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官员(专员)在有正当理由时,修改、暂停或撤销之前批准某人掌控银行的决定。这项权力是针对根据第1254条规定所作出的批准。
Section § 1258
如果您申请控制一家银行,专员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或商定的延长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您的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当专员收到包含所有所需信息的完整申请时,该申请才被视为正式提交。
Section § 1259
Section § 12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认为某些金融交易不应受第1251条的约束,那么这些交易就可以不必遵守该条款。专员可以豁免这些交易,条件是监管它们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不是为了保护银行、控制银行的人,以及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的财务利益所必需的。
Section § 1262
如果有人以违反本章规定或相关命令的方式获得证券(投资股份),他们将无法在三年内就这些证券进行投票或给予书面同意。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银行或控股人的证券上,包括银行或股东在内的各方可以请求法院阻止他们在三年内利用这些证券参与决策。专员也可以请求法院取消自这些证券被不当获得以来所做的任何相关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