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和各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应至少每日历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应在本州内举行。任何例行会议或特别会议,无论在何处举行,如果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该同意可在会议之前或之后给出并提交公司秘书备案),则均属有效。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凭四天邮寄通知召开,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凭24小时亲自送达、电话或电报通知召开,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了更短的期限。
公司要求董事
Section § 117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成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5到25名成员。它还规定,现有银行或信托公司不能修改其规定,以使董事人数少于5名。
银行董事会 信托公司董事会 最低董事人数
Section § 1172
银行和信托公司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这些例行会议需要在加州举行。如果所有董事都书面同意,会议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特别会议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前四天通知召开,或者通过亲自送达、电话或电报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召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银行董事会会议 信托公司会议 季度会议
Section § 117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介入,可以发起或加入一项法律案件,以决定银行董事的选举或任命是否有效。专员有权采取这项行动,就像他们是该银行的股东一样。
专员权限 银行董事选举 董事任命有效性
Section § 1174
本节赋予专员代表本州在与银行管理相关的法律诉讼中采取行动的权力。具体而言,专员可以参与任命银行董事的案件,其权力类似于主要股东的权力。专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加入现有诉讼来采取这些行动。
专员权限 利害关系人 董事任命
Section § 1175
本节讨论银行及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向股东进行不当分配,这些分配违反了某些规定。如果银行进行此类分配,则被视为违反公司法。法律授权专员有权对银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采取法律行动,就像一个不同意非法行为且其债权早于分配的债权人一样。此外,专员也可以选择不对银行提起诉讼,而是对其处以罚款。
银行分配 非法股东分配 银行董事责任
Section § 1176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银行违反某些银行规定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这也将自动被视为违反公司法规。如果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州专员可以代表银行起诉银行董事(就像他们是拥有有效债权的债权人一样),或者选择对银行处以罚款。
(a)CA 金融 Code § 1176(a) 为《公司法》第316条之目的,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或银行以其他方式提供信贷,如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应被视为违反《公司法》第315条。
(b)CA 金融 Code § 1176(b) 专员可以本州人民的名义,根据《公司法》第316条提起诉讼或介入诉讼,为了银行的利益,针对银行的任何或所有董事,原因在于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贷。其程度与以下银行债权人相同:该债权人未同意非法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信贷,且对银行拥有在非法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信贷之前产生的有效债权,且该债权金额超过银行因非法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信贷而遭受的损失金额,该债权人可以银行的名义提起诉讼。
(c)CA 金融 Code § 1176(c) 作为(b)款规定诉讼的替代方案,专员可以根据第329条对银行处以民事罚款。
银行贷款违规 非法信贷发放 银行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