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设定或更改其股份的票面价值(即最低价格),只要银行董事会批准。例外情况是,如果银行的章程(即其基本文件)已经设定了固定的票面价值。

Section § 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和信托公司只有在股份已完全支付后才能发行。此规定自1949年10月1日起生效。

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在1949年10月1日之后,不得在股份未完全支付之前发行任何股份。

Section § 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不能用两种方式发行股份:一是不能用股份来支付组建银行时提供的服务;二是不能接受购买股份的人开具的本票(也就是欠条)作为支付。

任何银行不得以以下事项为对价发行任何股份:
(a)CA 金融 Code § 1122(a) 在该银行组建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或
(b)CA 金融 Code § 1122(b) 该等股份购买者开具的任何票据(无论是否可转让,也无论是否附有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