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专员将如何评估银行或拟设银行是否拥有足够的股东权益。

他们的评估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银行的业务规模和类型、资产质量和流动性、负债、持续的运营成本、历史和未来的收入潜力、运营效率、管理质量、所有权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目标是确保银行拥有坚实的财务基础。

为本分部之目的,在确定银行或拟设银行的股东权益是否充足时,专员应考虑:
(a)CA 金融 Code § 1150(a) 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规模;
(b)CA 金融 Code § 1150(b) 银行资产的数额、性质、质量和流动性;
(c)CA 金融 Code § 1150(c) 银行负债的数额和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票据或公司债券以及任何或有负债);
(d)CA 金融 Code § 1150(d) 银行固定费用的数额和性质;
(e)CA 金融 Code § 1150(e) 银行赚取和保留收入的历史及其前景;
(f)CA 金融 Code § 1150(f) 银行运营的质量;
(g)CA 金融 Code § 1150(g) 银行管理的质量;
(h)CA 金融 Code § 1150(h) 银行所有权的性质和质量;以及
(i)CA 金融 Code § 1150(i) 专员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银行在其董事会批准下,管理其财务账户,特别是资本、盈余和未分配利润。但它们必须遵守一些规定。首先,任何捐赠资本都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其次,未分配利润账户的金额不能超过银行的留存收益。最后,如果银行的股份有设定的票面价值,则资本账户的总额必须至少与所有已发行股份的票面总价值相符。

就任何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官员或机构提及银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资本、实缴资本和已缴资本,但不包括捐赠资本)、盈余或未分配利润而言,银行经其董事会批准,可以设立并维持资本、盈余和未分配利润账户,并可以不时地在其股东权益中对这些账户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但前提是:
(a)CA 金融 Code § 1151(a) 银行的任何捐赠资本均不得分配至银行的未分配利润账户;
(b)CA 金融 Code § 1151(b) 银行的未分配利润账户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银行的留存收益;以及
(c)CA 金融 Code § 1151(c) 如果银行章程规定银行的任何股份应具有票面价值并明确该等股份的票面价值,或者如果银行已根据第1120条确定其任何股份的票面价值,则银行的资本账户不得低于该等已发行股份的合计票面价值。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家拥有负留存收益(实质上是其财务储备中的赤字)的银行,通过一个称为“准重组”的过程来重组其财务账目。

这一行动可以消除赤字,但需要获得银行股东和金融专员双方的批准。

拥有赤字留存收益的银行,经其已发行股份和专员的事先批准,可以在准重组中调整其账目。此类调整可包括但不限于消除该赤字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