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杂项
Section § 1600
本节概述了信托公司的权力。首先,信托公司可以履行许多与个人相似的职责,例如担任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受托人,管理遗产,以及处理证券交易。它还可以担任公司股票和债券的过户代理人。其次,如果信托公司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它将保留州政府授予的权力,但必须遵守适用于拥有信托权力的州银行的相关联邦法律和法规。
Section § 1601
本法律定义了信托公司在加州可以管理的两种信托: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法院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在法院授权下运作,例如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角色。它还包括公司根据法院指示从公职人员处接收金钱或财产的情况。私人信托则包括所有其他不受法院监督的信托相关角色或关系。
Section § 1602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不得分享他们管理的任何私人信托的详细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披露: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高级职员认为管理信托所必需、法院或法律传票要求、信托设立人或受益人要求,或在监管审查期间需要。
Section § 1603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每两年审查一次信托公司的法院信托业务。他们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时候检查私人信托业务。
Section § 160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授权或指示管理他人财产或遗产的官员(如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将资金和个人资产存入信托公司进行保管。这可以在听证会后并通知利害关系方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所有人都同意不通知。
如果资金存入信托公司,该公司通常不需要提供保证金(一种担保),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信托公司对资产的安全负责,其责任类似于仓储公司对其保管物品的责任。
Section § 1606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将其根据法院命令持有的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必须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获得许可或享有豁免。
Section § 160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家信托公司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遗产保管人或类似角色时,它可以由其某位高级职员,例如总裁或经理,来宣誓或作出必要的宣誓书,而不是公司里的每个个人都这样做。
信托公司在未能履行法律职责时,将承担与任何履行类似角色的个人相同的标准和处罚。
Section § 1608
如果一家公司想停止经营其信托业务,它必须向专员证明它已免除所有与信托相关的责任。一旦完成,专员将取消其经营信托业务的许可,公司也将取回其存入的任何证券。从那时起,该公司不得在其名称或业务中使用“信托”一词。
Section § 16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信托公司或其任何员工在管理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时犯了错误或疏忽,未能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行为仍然是有效和合法的。即使公司后来被撤销了经营许可,在撤销之前所做的一切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
Section § 1610
本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公司处理托管资金或担任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并非非法。只要这些契约旨在担保金钱偿还且不涉及公司债券,这些活动就是允许的。
Section § 1611
Section § 16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将证券(如股票或债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否则这是允许的。这些存管机构必须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这些存入的证券可以以存管机构的被提名人名义持有,并可以与同类型的其他证券混合存放,无论所有权归属。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证券的所有者,并遵守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则。它们也无需拥有存放证券的存管机构的股份。
Section § 1613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在担任受托人角色时(即为他人的利益管理资产时),将证券存入联邦储备银行。除非信托文件明确禁止,否则可以这样做。在存入证券时,他们必须保留记录以显示证券的所有权,并且必须遵守联邦和州当局制定的法规。证券所有权的转让无需实际移动证券,只需更改联邦储备银行记录中的条目即可。如果受托人提出要求,银行必须书面确认代表受托人持有的证券;同样,受托人也必须为参与其财务事务的人员书面证明为其账户存入的证券。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受托人及其保管人,无论他们何时开始担任该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