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信托公司的权力。首先,信托公司可以履行许多与个人相似的职责,例如担任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受托人,管理遗产,以及处理证券交易。它还可以担任公司股票和债券的过户代理人。其次,如果信托公司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它将保留州政府授予的权力,但必须遵守适用于拥有信托权力的州银行的相关联邦法律和法规。

信托公司拥有以下权力:
(a)CA 金融 Code § 1600(a) 它可以像个人一样行事,或可由任何法院指定行事,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监护人或遗产财产保管人、受让人、接管人、受托人、保管人,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目的担任任何其他信托或代表职务;可以担任公司股票和债券的过户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并可以接受和执行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法律允许个人接受、承办或执行的任何信托业务;以及
(b)CA 金融 Code § 1600(b) 信托公司在成为联邦储备系统成员后,应继续拥有本州法律当时或此后授予其的权力,但须遵守可能适用于行使信托权力的州银行或成为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信托公司的联邦规则、法规和法律。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信托公司在加州可以管理的两种信托: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法院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在法院授权下运作,例如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角色。它还包括公司根据法院指示从公职人员处接收金钱或财产的情况。私人信托则包括所有其他不受法院监督的信托相关角色或关系。

为本章之目的,信托公司获准接受或执行的所有信托及其他业务,特此分类并定义为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
“法院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任何法院的指定、命令或判决,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保管人、受让人、接管人、受托保管人或受托人行事,或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从公共遗产管理人处,或根据任何法院的任何命令或判决,从任何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受让人、接管人、受托保管人或受托人处,接受金钱或财产存款的信托。
“私人信托”是指所有其他信托、代理、信义关系或代表身份。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不得分享他们管理的任何私人信托的详细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披露: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高级职员认为管理信托所必需、法院或法律传票要求、信托设立人或受益人要求,或在监管审查期间需要。

信托公司及其董事和雇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关于其受托的任何私人信托的存在、状况、管理和运作的任何信息,除非:
(a)CA 金融 Code § 1602(a) 该披露经信托条款明确授权。
(b)CA 金融 Code § 1602(b) 该披露经信托公司高级职员认定为在该信托的运作中是必要的。
(c)CA 金融 Code § 1602(c) 该披露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或由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985条发出的传票要求。
(d)CA 金融 Code § 1602(d) 该披露是向任何签署信托文书的当事人作出,或根据其指示作出。
(e)CA 金融 Code § 1602(e) 该披露涉及不可撤销信托,是向其任何受益人作出,或根据其任何受益人的指示作出,无论其目前是否有权从中获得利益。
(f)CA 金融 Code § 1602(f) 该披露是在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每两年审查一次信托公司的法院信托业务。他们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时候检查私人信托业务。

专员应至少每24个月检查一次信托公司的法院信托业务,并应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时间和范围内检查私人信托业务。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信托公司向专员提供详细报告。除了其他必要信息外,这些报告必须单独列明公司在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中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金额。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授权或指示管理他人财产或遗产的官员(如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将资金和个人资产存入信托公司进行保管。这可以在听证会后并通知利害关系方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所有人都同意不通知。

如果资金存入信托公司,该公司通常不需要提供保证金(一种担保),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信托公司对资产的安全负责,其责任类似于仓储公司对其保管物品的责任。

任何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托管人、受让人、接管人、受托保管人或受托人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经上述官员或受托人申请,或经对该官员或受托人所管理的遗产或财产拥有权益的任何人申请,在法院可能指示的向其他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后,或在所有利害关系方同意的情况下无需通知,并在对该申请进行听证后,可以授权或指示该官员或受托人(无论该人是否已正式任职),将其当时持有或此后可能持有的任何款项,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该遗产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资产,存入任何此类信托公司以供保管。一旦完成此类存款,法院应通过书面记录的命令,减少该官员或受托人应提供或此前已提供的保证金,使其仅涵盖该官员或受托人手中剩余的遗产。如此存入的款项和财产应随即并此后由该信托公司根据法院的命令和指示持有。
根据本条规定,信托公司在接受任何款项或其他个人资产存款时,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无需提供任何保证金或担保。其对如此存入的个人资产的保管责任应等同于有偿受托保管人的责任。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将其根据法院命令持有的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必须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获得许可或享有豁免。

信托公司根据第 (1605) 条发布的任何法院命令指示持有的证券,可以存入第 (30004) 条所定义的证券存管机构,该机构须根据第 (30200) 条获得许可,或根据第 (30005) 或 (30006) 条获豁免许可。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家信托公司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遗产保管人或类似角色时,它可以由其某位高级职员,例如总裁或经理,来宣誓或作出必要的宣誓书,而不是公司里的每个个人都这样做。

信托公司在未能履行法律职责时,将承担与任何履行类似角色的个人相同的标准和处罚。

无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受让人、接管人、受托保管人或受托人被要求通过宣誓和签署誓词来取得资格或作出宣誓书,任何以此类身份行事的信托公司均可由其总裁、副总裁、秘书、助理秘书、经理、信托主管或助理信托主管宣誓或作出宣誓书来满足该要求。任何此类信托公司应为其未能履行法律要求由以类似身份行事的个人履行的任何 职责而承担责任,并应承担与适用于个人相同的因该等未能履行而产生的处罚。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想停止经营其信托业务,它必须向专员证明它已免除所有与信托相关的责任。一旦完成,专员将取消其经营信托业务的许可,公司也将取回其存入的任何证券。从那时起,该公司不得在其名称或业务中使用“信托”一词。

任何公司如欲退出并停止经营信托业务,应向专员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解除并免除其已承担或法律施加于其的所有义务和信托。届时,专员应撤销其经营信托业务的授权证书,州司库应将其存入的所有证券退还给它。此后,该法人不得被允许使用,也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或与其业务相关地使用“信托”一词。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信托公司或其任何员工在管理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时犯了错误或疏忽,未能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行为仍然是有效和合法的。即使公司后来被撤销了经营许可,在撤销之前所做的一切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

任何信托公司所为或所采取的、与管理其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相关或相连的任何行为或程序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不应因该信托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未能遵守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而受影响或损害。在专员根据本分部规定撤销其经营信托业务的授权证书之前,或在任何法院或法官撤销此前在该信托事项中作出的任命、命令或判决之前,所有此类已为或已采取的行为和程序,应在所有目的上均有效力,如同任何此类疏忽或失败均未发生一样。

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公司处理托管资金或担任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并非非法。只要这些契约旨在担保金钱偿还且不涉及公司债券,这些活动就是允许的。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任何人或公司从事接收和保管托管资金的业务,或担任信托契约项下的受托人,而该信托契约仅为担保偿还金钱债务的义务(公司债券除外)而设立。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将信托资金与其其他资产分开存放。它们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自己的业务经营,除非这些资金是按照特定规定存入的。如果高级职员明知故犯地允许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重罪。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将证券(如股票或债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否则这是允许的。这些存管机构必须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这些存入的证券可以以存管机构的被提名人名义持有,并可以与同类型的其他证券混合存放,无论所有权归属。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证券的所有者,并遵守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则。它们也无需拥有存放证券的存管机构的股份。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银行和任何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证券或从事信托业务时,或在法院或私人信托下以任何身份行事时,或与一人或多人共同作为受托人行事时,除非设立信托的文件另有相反规定,均获授权将证券存入或安排存入证券存管机构(如第 (30004) 条所定义,且根据第 (30200) 条获得许可或根据第 (30005) 或 (30006) 条豁免许可)。当证券如此存入时,它们可以由存入证券的证券存管机构保管,或由任何其他经许可或豁免许可的证券存管机构保管(且该存管机构与存入证券的证券存管机构保持账户关系),或由任何有权接受证券保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保管,该银行或信托公司代表证券存管机构接受证券保管。证券可以以存入证券的证券存管机构的被提名人名义持有,或以与存入证券的证券存管机构保持账户关系的任何其他证券存管机构的被提名人名义持有。如此存入证券的保管人可以合并代表同一发行人同类证券的凭证,并且可以与任何人在任何证券存管机构存入的任何其他证券一起批量持有这些凭证,无论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小面额凭证可以合并为一个或多个大面额凭证。任何将证券存入或安排存入证券存管机构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始终保持记录,以显示所存证券的所有权。根据本条存入证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遵守专员(对于州特许机构)以及货币监理官(对于国家银行协会)可能不时发布的规则和规定。本条适用于银行或信托公司目前或将来以上述指定身份持有的证券。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但并非必须,拥有其根据本条存入证券的证券存管机构的股本。

Section § 1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在担任受托人角色时(即为他人的利益管理资产时),将证券存入联邦储备银行。除非信托文件明确禁止,否则可以这样做。在存入证券时,他们必须保留记录以显示证券的所有权,并且必须遵守联邦和州当局制定的法规。证券所有权的转让无需实际移动证券,只需更改联邦储备银行记录中的条目即可。如果受托人提出要求,银行必须书面确认代表受托人持有的证券;同样,受托人也必须为参与其财务事务的人员书面证明为其账户存入的证券。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受托人及其保管人,无论他们何时开始担任该角色。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银行和任何信托公司,在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证券或从事信托业务时,或根据法院或私人信托以任何身份行事时,或与一人或多人共同作为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该身份行事时,除非设立信托的文件另有规定,均获授权将任何此类证券存入或安排存入联邦储备银行,其本金和利息已由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同意支付或已担保支付,并记入联邦储备银行账簿上以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名义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指定为受托人账户或保管账户,其他类似证券也可记入这些账户。任何根据本条存入或安排存入证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始终保持记录,以显示所存证券的所有权。根据本条存入证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遵守专员(就州特许机构而言)以及货币监理官(就国家银行协会而言)可能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条例。记入此类账户的证券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可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账簿上的记录进行转让,而无需实际交付任何证券。担任受托人保管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在受托人要求时,书面证明其根据本条为受托人账户存入的证券。受托人应在任何参与其会计核算的一方要求时,书面证明其根据本条作为受托人为其账户存入的证券。本条适用于所有在本条生效日期行事或此后可能行事的受托人及其保管人,无论其任命所依据的文件或法院命令的状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