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总则
Section § 1550
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司不得开展信托业务活动,除非其符合某些条件。首先,其章程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要求。其次,它需要从专员处获得授权证书,或者,如果它是一家银行,则需要获得专员的特别许可。最后,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法规向州司库存入资金或证券。
Section § 1551
Section § 155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哪些人可以豁免遵守第1550条中关于受托人的某些要求。首先,为涉及家庭关系的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个人可以豁免;这包括父母、子女和姻亲等近亲。其次,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在不为信托业务做广告的情况下,为其客户的信托担任受托人,也可以豁免。第三,非营利公司只要符合其宗旨并遵守法律限制,就可以担任受托人。第四,任何由法院指定担任受托人(如接管人或信托受托人)的人员可以豁免。最后,根据特定法规获得执照的专业受托人也可以豁免。
Section § 155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受规管的全国性银行协会”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办事处,并获准在特定条件下经营信托业务的全国性银行。这些银行可以像信托公司一样,被法院指定为受托人,并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一词。它们必须遵守州法律中关于用于保护信托的证券的规定。专员可以查阅货币监理署关于这些银行信托部门的相关报告。此外,如果一家全国性银行的总行设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但在本州设有分行,其主要营业地点将根据其在加利福尼亚州人口最多城市的分行所在地来确定。
Section § 1555
这项法律规定,除全国性银行协会或经授权的外国州立银行外,外国公司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信托公司运营。但是,如果其章程允许,这些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处理与债券管理相关的任务,例如交付、交换、登记、支付利息、赎回、认证和注销债券。它们还可以担任在跨州运营的铁路公司的受托人,这些公司的债务由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若要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或维持任何办事处或代理机构,该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其他章节中的特定州法规。
Section § 155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银行在以信托身份行事时,不受加州利率限制的约束。具体来说,它适用于加州州立银行、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国民银行,以及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州银行。这些银行在处理与信托相关的贷款、债务或类似金融活动时,可免受州利率限制。
但是,它们仍必须遵守适用于其业务的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
Section § 1557
这项法律指出,许多纳税人不知道他们可以通过州所得税申报表向特定的基金或项目捐款。因此,立法者希望报税员在完成任何申报表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客户,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这些自愿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