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信托公司应按照第1572节所述的性质,向州司库存入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的担保,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1570(a) 如果信托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人口不超过100,000人的城市,则应向州司库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法院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私人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
每当任何此类信托公司从其接受的法院信托中收到信托资金或财产(不动产除外),金额达到五十万美元 ($500,000) 时,应立即向专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此后30天内向州司库额外存入市场价值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法院信托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私人信托的额外担保。
(b)CA 金融 Code § 1570(b) 如果信托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人口超过100,000人的城市,则应向州司库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法院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私人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