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银行持牌机构的合法投资
Section § 800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公司及其债务相关的专业金融术语。“净直接债务”是指公共公司所欠的各种款项,减去某些扣除项,例如特定基金和创收项目。“净重叠债务”是指与其他覆盖相同地理区域的公司共享的债务部分,根据财产价值计算。“有息债务”是指公司所拥有的任何附带利息且无需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
Section § 801
这项法律规定,储蓄银行可以合法地投资在第803条至第819条中列出的某些证券或资产。
Section § 802
Section § 806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债券。它解释说,这些债券由州政府承诺使用其财政资源偿还本金和利息来支持。它还提到了记名支付令,这是州政府承诺在未来某个日期支付特定金额的凭证。
Section § 807
Section § 8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政治分区、公共法人或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他们可以征税来偿还这些债券,只要其总债务不超过其区域内应税财产价值的25%,根据最近一次县级评估。
Section § 809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某些债券或其他债务被视为可行投资的条件。这包括来自加拿大自治领、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联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的债券。
法律规定,发行方在过去10年内不得有超过90天的违约记录。具体标准取决于债务是普通义务还是有限义务。对于有限义务,抵押的税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征收和偿债要求。
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公共公司,它们必须至少存在10年,拥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并满足特定的财务健康标准,例如债务水平不得超过财产评估价值的某个比例。
Section § 810
Section § 811
本节规定了各类联邦银行和机构获授权发行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根据《农业贷款法》和《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债权证,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等与抵押贷款和学生贷款相关的实体发行的证券。
Section § 812
本法律条款涉及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等机构,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参与国际发展和金融的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金融债务。
这些金融工具也可能由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或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等实体承担。
Section § 813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及类似实体可以发行的金融工具,以管理其资金收支。首先,它们可以发行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15个月,以便在等待税款和其他来源资金时快速获取现金。在任何时候,其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预期收入的85%,并且这些票据对 incoming money 拥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本节提到了拨款预期票据,最长可发行36个月。这些票据是基于预期将收到拨款而发行的,其总额不能超过预期拨款资金的80%。
Section § 814
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可以投资由美国各州、自由邦和公共公司(包括波多黎各自由邦)发行的收益证券。收益证券是以这些实体运营的财产收入为担保的投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证券必须以财产收益为担保,并取决于前五个财政年度的财政表现和收入指标。有最低收入门槛和要求以确保可靠的收入:如果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总收入至少100万美元;如果位于其他地方,则至少500万美元。必须依法维持费率以履行债务义务。
另外,如果证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联,项目付款年平均必须至少达到90万美元。最后,如果该实体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则在过去十年内不得有债务违约记录。
Section § 8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公共住房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通过两种特定方式获得担保:一是通过与公共住房管理局签订借款和还款协议,确保在债券到期时有资金偿付;二是通过质押由公共住房管理局担保的年度捐款。无论哪种情况,这些安排都能确保在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816
Section § 817
本节规定了投资于某些类型债务(如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务来自从事制造、开采及相关活动的美国公司。它特别关注与《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相关的债务。该法律设定了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财务稳健。
首先,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务的前提是其大部分财产没有抵押,并且公司承诺这些债务将与未来发行的抵押债券享有同等担保。其次,这些公司应足够大,能吸引全州范围的关注,并拥有稳健的财务历史,具体来说,在五年内,其平均总收入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平均净收入至少达到100万美元。
公司需要营运资本超过其长期债务的150%。如果其资产非常高,超过5亿美元,那么其中一些条件可以放宽。此外,合并债务不应超过其资产的三分之一。最后,公司五年内的收入必须显著高于其利息义务,以显示其长期财务状况良好。
Section § 818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铁路债券和凭证被视为安全投资的标准。它涵盖了固定利率铁路债券、与共同运营设施相关的债券以及设备信托凭证。
铁路债券要符合条件,发行铁路公司必须财务稳定并符合特定的运营标准,例如在美国运营至少500英里铁路并产生可观收入。债券必须由铁路财产大部分的第一抵押担保。另一方面,设备信托凭证需要由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发行,并且必须用于联邦当局批准的新设备采购。
该法律还解释了与收入和财务义务相关的具体术语,确保在计算财务稳定性时清晰明了,并确保为债券提供服务的底层铁路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Section § 819
本节规定了燃气、电力、电话和水务公司发行债券和公司债的规则。对于燃气、电力或燃气电力公司,其债券或公司债的原始发行总额必须至少达到 100 万美元。这些债券和公司债必须与一家主要收入来源于其核心公用事业业务且财务状况稳健的公司相关联。
电话公司的债券也应初始发行额至少为 100 万美元,由公司资产提供财务担保,且大部分收入应来自其电话服务等主要业务。这些公司需要证明其盈利稳定且有能力偿还债务。
水务公司的债券也必须达到初始 100 万美元的价值,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担保。这些公司通常是为大量人口供水的主要供应商,应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