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加州各地设立办公室,包括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旧金山或任何其他合适的地点。部门将承担其运营所需的办公空间、家具和设备的费用。

专员可以在萨克拉门托市、洛杉矶市、圣迭戈市、旧金山市和县,或其认为州内任何其他适当地点设立办公室。专员应由部门承担费用,提供处理部门事务所需或便利的办公空间、家具和设备。

Section § 37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支付其官员和雇员因公出差(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的差旅费。

部门可依法为本部门官员和雇员在州内或州外履行职责期间的必要差旅费支出款项。

Section § 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拥有一个正式印章。专员使用此印章签署的文件,或经专员认证的副本,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并像原始契约一样进行记录。

Section § 3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员在执行某些任务时所涉及的费用。如果专员需要批准一份文件并加盖其官方印章,则需支付25美元的费用。如果部门需要提供一份已备案文件的副本并进行认证,则每页费用为25美分。最后,如果专员认证文件副本并加盖其印章,该服务也需支付25美元的费用。

(a)CA 金融 Code § 374(a) 凡专员须批准任何文书并加盖其正式印章时,专员应为此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374(b) 凡部门宜提供其中已备案的任何文件的副本并对该文件进行认证时,专员可对每页复制件收取二十五美分 ($0.25) 的费用。
(c)CA 金融 Code § 374(c) 凡专员被要求或请求认证文件副本时,专员可对认证所复制的文件以及加盖其正式印章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Section § 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专员制作的任何官方检查或报告,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在美国机构、各州或外国的协助下进行,都被视为初步证据。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不实,否则这些报告在所有情况下都被视为正确和真实的。

Section § 376

Explanation

专员每月必须发布一份更新或公告。该公告包含各种行动的信息,例如已提交、批准或拒绝的申请。这些行动可能涉及设立新的州立银行、组建储蓄协会、企业许可、银行合并或转型,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州设立办事处。公告还将告知任何重要的行政决定,例如接管银行资产。专员可酌情纳入其他相关信息。

至少每月一次,专员应发布和散发其认为适当的公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金融 Code § 376(a) 关于自上一份公告发布以来采取的以下任何行动的信息:
(1)CA 金融 Code § 376(a)(1) 根据第1.1部第1章(自第10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组建加州州立银行的授权申请,或根据第1.1部第3章(自第1040条起)颁发授予加州州立银行的授权证书。
(2)CA 金融 Code § 376(a)(2) 根据第2部第2章第1条(自第54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组建加州储蓄协会的组织许可证申请,或根据第2部第2章第2条(自第5500条起)颁发授予加州储蓄协会的授权证书。
(3)CA 金融 Code § 376(a)(3) 根据第5部第2章第2条(自第1415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担任信用合作社的证书申请,或颁发从事信用合作社业务的证书。
(4)CA 金融 Code § 376(a)(4) 根据第1.2部(自第2000条起)、第7部(自第18000条起)或第15部(自第310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从事业务的许可证申请,或根据任何这些法律颁发从事业务的许可证。
(5)CA 金融 Code § 376(a)(5) 根据第1.1部第20章(自第175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在本州设立其任何特定类别(根据第1753条确定)的首个办事处的申请,或根据该章颁发与设立此类办事处相关的许可证。
(6)CA 金融 Code § 376(a)(6) 根据第1.6部(自第48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出售、合并或转型的申请。
(7)CA 金融 Code § 376(a)(7) 根据第2部第2章第6条(自第57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联邦储蓄协会转换为州储蓄协会的申请,或提交已转换为联邦储蓄协会的州储蓄协会的联邦章程。
(8)CA 金融 Code § 376(a)(8) 根据第2部第2章第7条(自第575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州储蓄协会重组、合并、兼并或资产转让的申请。
(9)CA 金融 Code § 376(a)(9) 根据第5部第9章(自第15200条起)提交、批准或拒绝信用合作社合并、解散或转型的申请。
(10)CA 金融 Code § 376(a)(10) 接管加州州立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专员根据第 (4) 款中引用的任何法律许可的个人的财产和业务。
(b)CA 金融 Code § 376(b) 专员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3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金融机构法》要求将证券存入司库处的程序。在存入之前,证券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然后根据其书面命令进行存入。一旦存入,司库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可将证券交由合格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保管。这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节中详述的具体规则进行。

Section § 378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有违反州法律且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况,他们必须迅速通知总检察长。

凡专员接到通知或发现违反州法律且可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形,他或她应立即告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3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与执法机构共享某些个人的指纹,特别是为了核查犯罪记录。该法律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潜在雇员或关联公司,以及现有或拟议的持证人。目的是核实过去的犯罪活动,例如盗窃、欺诈或贪污。在共享信息之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同意,并且发现的任何犯罪历史都必须保密。

(a)CA 金融 Code § 379(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金融 Code § 379(a)(1) “控制”具有第1250条(b)款所规定的含义。“控制”亦指通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类似方式对受控人拥有所有权。
(2)CA 金融 Code § 379(a)(2) “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人的人。
(3)CA 金融 Code § 379(a)(3) “受控人”指任何持证人。
(b)CA 金融 Code § 37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c)款的约束,专员可以向地方、州或联邦执法机构提供或促使提供以下任何人员的指纹:
(1)CA 金融 Code § 379(b)(1) 部门的雇佣申请人。
(2)CA 金融 Code § 379(b)(2) 已获许可或拟获许可为受控人的人员。
(3)CA 金融 Code § 379(b)(3) 现有或拟议受控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4)CA 金融 Code § 379(b)(4) 现有或拟议受控人的控制人。
(5)CA 金融 Code § 379(b)(5) 现有或拟议受控人的控制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6)CA 金融 Code § 379(b)(6) 现有或拟议受控人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c)Copy CA 金融 Code § 379(c)
(b)Copy CA 金融 Code § 379(c)(b)款中的授权只能由部门用于获取有关个人犯罪记录(如有)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包括定罪记录,以及因涉嫌抢劫、入室盗窃、盗窃、贪污、欺诈、伪造、非法赌博、接收赃物、伪造货币,或涉及支票或信用卡或使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而被捕并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的记录。
(d)CA 金融 Code § 379(d) 未经受影响人员的书面同意,不得根据本条提交任何请求。
(e)CA 金融 Code § 379(e) 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犯罪历史信息均应保密,任何接收方不得将其内容披露用于获取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38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在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职责。专员必须将任何执法行动,例如诉讼或停止和终止令,通知州和联邦官员。他们还必须报告金融实体是否以有害方式运营,包括欺诈或不安全的做法,或者是否正在遭受重大财务损失。目的是确保这些信息与各机构共享,以便它们能够相应地调整其监管活动。

(a)CA 金融 Code § 380(a) 专员应将任何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诉讼、停止和终止令、执照或授权的暂停或吊销,或正在进行的调查,告知负责监管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的适当州和联邦官员。
(b)CA 金融 Code § 380(b)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专员应告知负责监管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的适当州和联邦官员:任何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储蓄协会、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实业贷款公司、实业贷款控股公司或本部门的其他被许可人正在以欺诈、不安全、不稳健或有害的方式经营其业务,或已经遭受或将遭受重大财务损失或损害,并且专员认为该信息与其他机构的监管活动相关。

Section § 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某些程序不适用于本法律中提及的部门举行的听证会。实际上,这意味着该部门举行听证会时,无需遵循那些特定的政府程序。

《政府法典》第2章第3编第1部分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不适用于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Section § 382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可能接触犯罪记录的人员(包括部门员工和志愿者)提供指纹。这些指纹被送往司法部,以检查犯罪历史,例如定罪或与其工作职责或访问权限相关的未决案件。如果需要进行全国记录检查,请求会发送给联邦调查局,结果随后由司法部审查并送回。

此外,部门应获取任何新逮捕的更新信息。可能会收取费用以支付此类处理过程。“犯罪人员记录信息”一词遵循特定的法律定义。

(a)CA 金融 Code § 382(a) 部门应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部门员工、未来员工或在部门内寻求就业的申请人、承包商、分包商或志愿者提供指纹图像。
(b)Copy CA 金融 Code § 382(b)
(a)Copy CA 金融 Code § 382(b)(a)款所述的指纹图像应提供给司法部,以获取州级和国家级犯罪记录信息,并确定以下任何情况的存在和性质:
(1)CA 金融 Code § 382(b)(1) 州或联邦定罪记录,以及此人因其正在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或上诉的州或联邦逮捕的存在和性质。
(2)CA 金融 Code § 382(b)(2) 被判有罪,或对犯罪不抗辩,或实施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如果该犯罪或行为与根据本规定的人员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3)CA 金融 Code § 382(b)(3) 任何此人因其正在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或上诉的定罪或逮捕,且该定罪或逮捕与该人员将获准接触的信息或数据有合理关联。
(c)CA 金融 Code § 382(c) 当司法部收到国家级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请求时,应将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k)款或(o)款的规定,编制并向部门分发答复。
(d)CA 金融 Code § 382(d) 部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通知。
(e)CA 金融 Code § 382(e) 司法部可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e)款的授权,收取足以支付本条所需处理费用的费用。
(f)CA 金融 Code § 382(f) 就本条而言,“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含义与《刑法典》第13102条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