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护和创新部部门管理
Section § 37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加州各地设立办公室,包括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旧金山或任何其他合适的地点。部门将承担其运营所需的办公空间、家具和设备的费用。
Section § 372
本法律允许部门支付其官员和雇员因公出差(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的差旅费。
Section § 37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员在执行某些任务时所涉及的费用。如果专员需要批准一份文件并加盖其官方印章,则需支付25美元的费用。如果部门需要提供一份已备案文件的副本并进行认证,则每页费用为25美分。最后,如果专员认证文件副本并加盖其印章,该服务也需支付25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375
Section § 376
专员每月必须发布一份更新或公告。该公告包含各种行动的信息,例如已提交、批准或拒绝的申请。这些行动可能涉及设立新的州立银行、组建储蓄协会、企业许可、银行合并或转型,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州设立办事处。公告还将告知任何重要的行政决定,例如接管银行资产。专员可酌情纳入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377
Section § 378
如果专员发现有违反州法律且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况,他们必须迅速通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379
本节解释了加州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与执法机构共享某些个人的指纹,特别是为了核查犯罪记录。该法律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潜在雇员或关联公司,以及现有或拟议的持证人。目的是核实过去的犯罪活动,例如盗窃、欺诈或贪污。在共享信息之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同意,并且发现的任何犯罪历史都必须保密。
Section § 380
本节概述了专员在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职责。专员必须将任何执法行动,例如诉讼或停止和终止令,通知州和联邦官员。他们还必须报告金融实体是否以有害方式运营,包括欺诈或不安全的做法,或者是否正在遭受重大财务损失。目的是确保这些信息与各机构共享,以便它们能够相应地调整其监管活动。
Section § 381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概述的某些程序不适用于本法律中提及的部门举行的听证会。实际上,这意味着该部门举行听证会时,无需遵循那些特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382
法律要求可能接触犯罪记录的人员(包括部门员工和志愿者)提供指纹。这些指纹被送往司法部,以检查犯罪历史,例如定罪或与其工作职责或访问权限相关的未决案件。如果需要进行全国记录检查,请求会发送给联邦调查局,结果随后由司法部审查并送回。
此外,部门应获取任何新逮捕的更新信息。可能会收取费用以支付此类处理过程。“犯罪人员记录信息”一词遵循特定的法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