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金融法律相关的关键术语。“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持牌公司。“支付工具”和“储值”是指在另一法规中定义的金融产品。该法律还在加州政府内设立了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该部门负责执行与各种金融实体和活动相关的法律,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储值发行人、融资贷款人、投资顾问等。

总的来说,本节组织并界定了该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确保对金融领域广泛业务的适当监管。

(a)CA 金融 Code § 300(a) 在本节中:
(1)CA 金融 Code § 300(a)(1) “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指根据第15分部(自第31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公司。
(2)CA 金融 Code § 300(a)(2) “支付工具”具有第2003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金融 Code § 300(a)(3) “储值”具有第2003条 (x)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金融 Code § 300(b) 州政府的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设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该部负责执行(除其他法律外)本州与以下任何事项相关的法律:(1) 银行或信托公司或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2) 储蓄协会或储蓄协会业务;(3) 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业务;(4) 从事接收资金用于传输业务的人员或此类业务;(5) 储值发行人或此类业务;(6) 支付工具发行人或支付工具业务;(7) 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或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业务;(8) 保险费融资机构或保险费融资业务;(9) 提供或签订构成“对敲交易”的任何合同的人员;(10) 提供或销售场外商品的人员;(11) 延期存款发起人;(12) 融资贷款人及经纪人;(13) 住宅抵押贷款人及服务商;(14) 资本获取公司;(15) 支票销售商、账单支付商和按比例分配者;(16) 证券发行人、经纪自营商、代理人、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代表;(17) 受融资贷款人或住宅抵押贷款人雇佣或监督的抵押贷款发起人;(18) 托管代理人;(19) 特许人;(20) 代表证券所有人作为保管人持有证券的人员;(21) 在本州提供或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人员;和 (22) PACE计划管理人。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金融法律中哪些部和条与公司部的监管相关。

它指出,某些部(自特定条文起)是适用的。然而,它列出了第2条和第3条中不适用于公司部的具体条文。

(a)CA 金融 Code § 301(a)  本章适用于本部、第1.1部(自第1000条起)、第1.2部(自第2000条起)、第1.6部(自第4800条起)、第5部(自第14000条起)、第7部(自第18000条起)和第15部(自第31000条起)。
(b)CA 金融 Code § 30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以及第2条(自第320条起)和第3条(自第350条起)适用于公司部对法律的执行。
(c)CA 金融 Code § 301(c) 第329、330、332、335、336、357、378、379和381条不适用于公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