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金融机构司高级副专员,或金融机构司的任何副手或雇员,不得就该部门监管的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从事或担任以下任何事项:
(a)CA 金融 Code § 355(a) 作为借款人、背书人、担保人或保证人,直接或间接对任何此类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负债。
(b)CA 金融 Code § 355(b) 担任任何此类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c)CA 金融 Code § 355(c)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交易任何此类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的股份或债务。
(d)CA 金融 Code § 355(d) 对任何此类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感兴趣,或直接或间接从其收取任何薪金、费用、报酬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无论是以赠与、信贷、服务报酬或其他方式。但是,本款不禁止任何人对以下事项感兴趣或直接或间接收取:(1) 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条起))中“赠与”或“酬金”定义明确排除的任何物品,或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发布的法规中明确排除的任何物品;或 (2) 专员若收取,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或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发布的法规,将构成赠与或酬金,但专员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或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发布的法规不被禁止收取的任何物品。
(e)CA 金融 Code § 355(e) 对给予他人的任何贷款、债务或便利,或与任何此类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进行的此类事项的谈判感兴趣或参与其中。
尽管有前述规定,专员和任何副手或雇员可以在本州的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拥有并维持一个或多个存款或类似账户,并可以在本州的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维持一笔未违反本节规定获得的贷款,但前提是该人员在开始其在部门的任职或受雇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报告该贷款,并且该贷款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未被续期、重新谈判、展期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任何人违反本节规定,应构成其被免职或解雇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