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运营
Section § 45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员何时以及可以向谁分享有关金融事务的信息。它指出,专员可以与各种政府机构分享信息,包括那些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贷款担保项目、监督商业活动以及执法机构。它还包括与参与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的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管理团队分享信息。本条款明确,信息分享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不限于明确提及的这些情况。
Section § 451
Section § 452
本法律条款禁止与持牌金融实体相关的特定人员——例如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律师和顾问——分享他们从专员处获得的保密信息。然而,存在允许此类披露的例外情况,例如在法院命令下、向特定的监管或执法机构披露,或法律另有要求时。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最高五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该法律确实允许在组织内部的授权人员之间共享这些保密信息。
Section § 453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持牌企业在被要求时向专员提交财务报告。报告需要采用专员指定的格式并以其指定的方式进行核实。它应反映公司在专员选择的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此外,核实报告的高级职员必须亲自了解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并相信其真实性。
Section § 455
Section § 457
如果一家持牌企业,其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管理主管、首席财务官或首席信贷官等关键领导职位发生变动,则必须将这些变动告知专员。
Section § 458
本条规定,任何根据专员监管的法律要求提交报告的人,都必须在指定时间提交。如果持证人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遗漏了所需信息,他们可能被处以每天最高100美元的罚款,直到报告提交为止。此外,另一项规定(第329条)不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459
本节规定,任何持证实体必须向专员提交其向联邦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这些副本必须在提交给这些机构的同一日期或之前发送给专员。
这些文件应向公众开放,除非它们受到保密法律的保护。
Section § 461
Section § 462
如果一个人向持牌企业提供服务,并且金融专员提出要求,该人必须接受专员的检查。这项检查的费用将由该人自行承担。如果该人拒绝检查,专员可以命令持牌人停止与该人进行业务往来,并且持牌人必须遵守此命令。
Section § 463
Section § 4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申请或正在接受福利,并且已经给予许可,金融机构必须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共享该人的资产信息。这种信息共享不应向申请人或受助人收取费用。
医疗保健服务部索取金融记录的请求可免除某些联邦隐私法要求,且无需向银行出示。此外,特定的联邦认证和描述要求不适用于医疗保健服务部在这些情况下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