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可酌情允许接管人接收股份或存款,但被许可人由接管人管理期间接收的任何股份或存款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且不受任何支付或提取限制。该等股份或存款应予隔离,不得用于清偿接管人被任命时被许可人已存在的任何债务,也不得用于支付为清偿接管人被任命时被许可人已存在的任何债务而产生的任何后续债务。该等股份或存款应以现金形式持有,投资于美国直接债务,或存入联邦储备银行。
清算与保全无保险持牌人的监管
Section § 640
如果加州的一家金融机构没有联邦存款保险,并且专员认为其资产需要保护,专员可以任命一名称为“财产管理人”的看管人。这名财产管理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作保证,他将管理该机构的账簿、记录和资产,以保护它们,直到对该业务作出进一步决定。
金融机构 资产保护 联邦存款保险
Section § 641
根据第 (640) 条被任命管理企业事务的财产管理人,拥有与接管企业进行清算的专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这意味着财产管理人充当专员的替代者,管理企业的资产和运营。财产管理人的薪水上限是特别代表执行类似职责所能获得的薪水。管理财产管理事务的所有费用均由企业的资产支付,并成为优先于其他债务的债权。
财产管理人权力 业务管理 财产管理
Section § 643
根据本法律,如果一家持牌企业由接管人管理,专员有权指示接管人预留部分资金。如果专员认为这样做是安全的,这些资金应供客户提取,并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接管人管理 专员权限 持牌企业
Section § 644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由接管人控制,负责人(即专员)可以选择允许接管人接受新的股份或存款。然而,这些新存款必须作为信托资金处理,这意味着它们必须单独存放,不能用于偿还该机构的现有债务。它们也不能用于偿还为清偿这些旧债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这些存款需要以现金形式持有,投资于美国政府证券,或存入联邦储备银行。实质上,这是为了保护新存款不被不当处理或不当使用来弥补旧债务。
接管人权力 信托资金 金融机构存款
Section § 64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认为安全且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终止一项接管。被许可人一旦摆脱接管,可以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重新开始经营业务。专员可以为此过程设定具体的规则和限制。
如果专员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他或她可以终止一项接管,并允许被指定接管人的被许可人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恢复其业务的经营,但须遵守专员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条件、限制和局限。
接管终止 公共利益 业务恢复
Section § 646
这项法律规定,当接管人允许一家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合作社)再次开始接受存款时,他们必须首先宣布接管期的结束。这通过一份经专员批准的报纸广告来完成,广告中会说明何时控制权将归还给该机构的董事会,以及某些规定将在30天后不再适用。接管人还必须将此通知副本发送给在他们被任命后存款的每个人,使用该机构记录中的地址。一份相同的通知也必须发送给在通知发布后直到董事会再次接管之前存款的任何人。
接管人 被许可人 会员存款
Section § 648
本法律解释了受管理人控制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如何进行重组。要进行此类重组,以下任一群体必须同意该计划:至少75%的客户和债权人(根据其总存款和负债计算),三分之二的股东,或该机构的成员。实质上,在任何重组进行之前,这些群体需要给出他们的批准。
专员已根据第592条接管且已根据本条指定管理人的任何被许可人,可根据一项需要以下任何一方同意的计划进行重组:
(a)CA 金融 Code § 648(a) 被许可人的客户及其他债权人,其所代表的会员股份或存款及其他负债总额至少占75%(根据被许可人账簿所示),不包括根据计划条款将全额清偿的会员股份或存款及其他负债。
(b)CA 金融 Code § 648(b) 持有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根据被许可人账簿所示)。
(c)CA 金融 Code § 648(c) 被许可人的成员。
(d)CA 金融 Code § 648(d) 被许可人的客户及其他债权人,其所代表的股份或存款及其他负债总额至少占75%(根据被许可人账簿所示),不包括根据计划条款将全额清偿的股份或存款及其他负债;并且,如果适用于该被许可人,持有其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根据被许可人账簿所示)。
重组计划 金融机构 管理人
Section § 650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的重组计划不能生效,除非一位名叫“专员”的政府官员认为它对所有相关方(如客户、债权人和股东)是公平且有利的。该计划还必须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专员必须书面批准该计划,并且可以附加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重组计划 专员批准 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