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相关人员的暂停或免职
Section § 5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人在金融机构或控股公司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协议,从事了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其信托义务,专员可以暂停或免除其职务。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会向该个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机构或其客户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或者该个人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此外,如果这些行为表现出不诚实或漠视机构的安全或稳健,专员可以进行干预。
Section § 58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某些情况属实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某人在金融机构或其控股公司中的职务。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该机构或其客户,可以无需事先通知就采取此行动。被暂停职务的人员也被禁止参与该机构的业务活动,直到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58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迅速暂停或解除其在金融机构的职务。如果个人仅仅被指控,暂停职务是立即生效的,并且可能持续到法律事务解决或专员另行决定为止。如果该人被定罪,他们也可能被免职,因为他们可能对客户利益或公众对机构的信任构成潜在威胁。
专员可以做出这些决定,以保护机构及其客户。即使某人最终未被定罪,如果认为对机构的信誉和客户安全有必要,专员仍然可以采取行动。
Section § 588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收到命令,它们或受影响的人员可以请求专员更改或取消该命令。专员会评估更改命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该人员未来是否会遵守法律法规。
即使银行或机构没有要求更改,受影响的人员仍然有权在法庭上质疑该命令。
Section § 589
本节定义了“受规管金融机构”是什么,它包括在加州运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根据本节规定,任何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收到法律命令的个人或前雇员,在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批准,从事某些行为是违法的。这些行为包括在这些机构中担任职务、投票选举董事、处理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机构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