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人在金融机构或控股公司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协议,从事了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其信托义务,专员可以暂停或免除其职务。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会向该个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机构或其客户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或者该个人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此外,如果这些行为表现出不诚实或漠视机构的安全或稳健,专员可以进行干预。

如果,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专员发现与相关机构或控股公司的相关人员有关的(a)项、(b)项和(c)项中列出的任何因素属实,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免除该相关人员在相关机构或控股公司中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该相关人员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参与相关机构或控股公司的事务管理:
(a)Copy CA 金融 Code § 585(a)
(1)Copy CA 金融 Code § 585(a)(1) 该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违反,或导致相关机构违反以下任何规定:
(A)CA 金融 Code § 585(a)(1)(A) 受专员管辖的部门。
(B)CA 金融 Code § 585(a)(1)(B) 由专员颁布的,或受专员管辖的法规。
(C)CA 金融 Code § 585(a)(1)(C) 其他适用法律。
(D)CA 金融 Code § 585(a)(1)(D) 由专员发布或在专员授权下发布的命令。
(E)CA 金融 Code § 585(a)(1)(E) 相关机构、相关人员或控股公司与专员之间的书面协议。
(2)CA 金融 Code § 585(a)(2) 该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了与相关机构、控股公司或任何其他商业机构业务有关的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
(3)CA 金融 Code § 585(a)(3) 该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了构成违反其信托义务的任何行为。
(b)CA 金融 Code § 585(b) 由于(a)项所述的行为、违规或违反信托义务:
(1)CA 金融 Code § 585(b)(1) 相关机构、控股公司或商业机构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
(2)CA 金融 Code § 585(b)(2) 相关机构的客户或成员的权利或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
(3)CA 金融 Code § 585(b)(3) 该相关人员已获得财务收益或其他利益。
(c)Copy CA 金融 Code § 585(c)
(a)Copy CA 金融 Code § 585(c)(a)项所述的行为、违规或违反信托义务,要么涉及相关人员的不诚实行为,要么表明相关人员故意或持续漠视相关机构、控股公司或商业机构的安全或稳健。

Section § 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某些情况属实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某人在金融机构或其控股公司中的职务。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该机构或其客户,可以无需事先通知就采取此行动。被暂停职务的人员也被禁止参与该机构的业务活动,直到获得专员的批准。

如果专员认定,就某涉事机构的某涉事人员而言,第585条 (a) 款、第585条 (b) 款和第585条 (c)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属实,并且为了保护涉事机构或控股公司,或涉事机构客户或成员的权利或利益,属必要或适宜,则专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机会,发布命令,暂停该涉事人员在涉事机构或控股公司中的职务(如有),并禁止该涉事人员未经专员事先批准,以任何方式参与涉事机构或控股公司的事务管理。

Section § 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迅速暂停或解除其在金融机构的职务。如果个人仅仅被指控,暂停职务是立即生效的,并且可能持续到法律事务解决或专员另行决定为止。如果该人被定罪,他们也可能被免职,因为他们可能对客户利益或公众对机构的信任构成潜在威胁。

专员可以做出这些决定,以保护机构及其客户。即使某人最终未被定罪,如果认为对机构的信誉和客户安全有必要,专员仍然可以采取行动。

(a)CA 金融 Code § 587(a) 如果专员发现,就某一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而言,符合第 (1) 款所列的任何因素以及第 (2) 款所列的因素,则专员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听证机会,发布命令,暂停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在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中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的事务:
(1)CA 金融 Code § 587(a)(1) 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已被大陪审团发出的起诉书,或由美国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有权起诉犯罪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发出的控告书、申诉书或类似诉状指控犯有或参与以下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587(a)(1)(A) 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且可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587(a)(1)(B) 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刑事罪行。
(C)CA 金融 Code § 587(a)(1)(C) 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956、1957 或 1960 条,或第 31 篇第 5322 或 5324 条的刑事罪行。
(D)CA 金融 Code § 587(a)(1)(D) 违反美国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刑事罪行,且该法律与 (C) 项中规定的任何法规实质相似。
(2)CA 金融 Code § 587(a)(2) 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继续或恢复任职或参与可能对受规管机构的客户或成员的权利或利益构成威胁,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受规管机构的信心。
(b)CA 金融 Code § 587(b) 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起诉书、控告书、申诉书或类似诉状最终处理完毕,或者,如果该命令由专员提前终止,则直至该命令被终止。
(c)CA 金融 Code § 587(c) 如果专员发现,就某一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而言,符合第 (1) 款和第 (2) 款所列的因素,则专员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听证机会,发布命令,暂停或免除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在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中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的事务:
(1)CA 金融 Code § 587(c)(1) 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已被最终判决犯有 (a) 款第 (1) 项所述类型的任何罪行。就本款而言,同意参加审前分流或类似计划应被视为定罪。
(2)CA 金融 Code § 587(c)(2) 该受规管人士或前受规管人士继续或恢复任职或参与可能对受规管机构客户的利益构成威胁,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受规管机构的信心。
(d)CA 金融 Code § 587(d) 任何被指控犯有 (a) 款第 (1) 项所述类型罪行的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士未被最终定罪的事实,不排除专员根据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就该受规管人士发出命令。

Section § 588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收到命令,它们或受影响的人员可以请求专员更改或取消该命令。专员会评估更改命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该人员未来是否会遵守法律法规。

即使银行或机构没有要求更改,受影响的人员仍然有权在法庭上质疑该命令。

(a)CA 金融 Code § 588(a) 任何受规管机构、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员或受规管机构的前受规管人员,凡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含)规定收到命令的,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申请时,专员应考虑修改或撤销该命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受规管人员或前受规管人员,如果以及何时成为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的受规管人员,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或专员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588(b) 任何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的受规管人员或前受规管人员,凡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含)规定收到命令的,其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受规管机构或控股公司未能根据 (a) 款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而受影响。

Section § 58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受规管金融机构”是什么,它包括在加州运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根据本节规定,任何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收到法律命令的个人或前雇员,在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批准,从事某些行为是违法的。这些行为包括在这些机构中担任职务、投票选举董事、处理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机构的事务。

(a)CA 金融 Code § 589(a) 在本节中,“受规管金融机构”指任何:
(1)CA 金融 Code § 589(a)(1) 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持牌人或任何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2)CA 金融 Code § 589(a)(2) 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机构的关联公司。
(3)CA 金融 Code § 589(a)(3) 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机构的子公司。
(4)CA 金融 Code § 589(a)(4) 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机构的控股公司。
(b)CA 金融 Code § 589(b) 任何受规管金融机构的受规管人或前受规管人,若根据第585条至第587条(含)收到命令,在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批准,故意直接或间接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金融 Code § 589(b)(1) 担任任何受规管金融机构的受规管人。
(2)CA 金融 Code § 589(b)(2) 对具有表决权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进行投票,以选举任何人担任受规管金融机构的董事。
(3)CA 金融 Code § 589(b)(3) 征求、获取、转让或试图转让,或对受规管金融机构的任何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任何代理、同意或授权进行投票。
(4)CA 金融 Code § 589(b)(4) 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任何受规管金融机构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