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获得州专员的官方许可来经营银行,你就不能像银行一样行事。这意味着你不能接收存款、发行存单、支付支票,或进行任何如同你是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业务。

Section § 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专员颁发的允许你经营银行业务的证书,你就不能假装自己是银行。这意味着你不能宣传你正在接受存款,也不能使用招牌、信头或其他任何暗示你是银行的东西。基本上,除非你确实获得了授权,否则你不应该做任何可能误导人们认为你在经营一家真正的银行的事情。

Section § 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获得专员的官方许可来经营银行业务,你就不能使用暗示你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或头衔。这包括“银行”、“银行业务”和“信托”等词语。如果你是名称模糊的建房互助协会或储蓄协会,你必须在所有招牌和广告中清楚地说明你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例如注明“这是一个建房互助协会”。

任何未获得专员授权从事银行业务的个人,不得使用包含“银行”、“银行家”、“银行业务”、“实业银行”、“实业贷款公司”、“投资与贷款”、“储蓄银行”、“节俭与贷款”、“信托”、“受托人”或“信托公司”等词语的名称或称号开展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事或宣传其业务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业务。任何公司名称中包含未能明确表明其业务性质的建房互助协会或储蓄协会,应当在所有招牌、信头和广告材料上注明“这是一个建房互助协会”或“这是一个储蓄协会”或类似字样。

Section § 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某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它列举了特定类型的银行和公司,例如加州州立银行、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及一些公司,这些机构在运营时不受第560、561或562条的限制。但这些机构仍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

第560、561或562条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以下任何实体从事任何业务或进行任何活动,如果该实体经适用法律授权从事该业务或进行该活动,且未被除第560、561或562条以外的任何适用法律禁止从事该业务或进行该活动:
(a)CA 金融 Code § 563(a) 任何加利福尼亚州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b)CA 金融 Code § 563(b) 任何国家银行。
(c)CA 金融 Code § 563(c) 任何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州银行。
(d)CA 金融 Code § 563(d) 任何根据第1.1部第19章第3条(自第1700条起)获得专员许可,在本州维持第1670条所定义设施的外国(其他州)州银行。
(e)CA 金融 Code § 563(e) 任何根据第1.1部第20章(自第1750条起)获得专员许可,在本州维持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
(f)CA 金融 Code § 563(f) 任何在本州维持第1750条(g)款所定义联邦代理机构或第1750条(h)款所定义联邦分行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
(g)CA 金融 Code § 563(g) 任何根据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成立并经专员授权从事业务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
(h)CA 金融 Code § 563(h) 任何根据《联邦储备法》第25A条(12 U.S.C. Sec. 612 et seq.)成立的公司。
(i)CA 金融 Code § 563(i) 任何根据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获得专员许可,在本州维持办事处并在该办事处根据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从事业务的外国公司。
(j)CA 金融 Code § 563(j) 任何根据美国另一州的法律组建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实业银行。

Section § 564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银行违反了本条中的任何先前规定,他们必须为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支付一百美元。

Section § 5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某些证券确实符合法律标准,否则虚假宣称它们适合储蓄银行投资是违法的。如果有人对这些证券做出误导性陈述,他们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不得通过广告、传单或其他方式宣称,或以任何方式误导他人相信,任何证券是本州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或符合与此类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除非这些证券在当时确实是此类银行的合法投资或确实符合要求。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566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专员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以制止或纠正其监管的法规、协议或命令的违规行为。他们还可以收取罚款或强制遵守。法院可以发布各种法律工具,如禁令,或指定人员管理违规者的资产。

被任命的管理人可以履行违规者高管的职责,并且不会因履行职责而被起诉。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还可以寻求额外的补救措施,如赔偿或损害赔偿。

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经专员授权的持牌企业,也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法律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州外或外国银行。最后,本法律不阻止其他人提起类似法律诉讼。

(a)CA 金融 Code § 566(a) 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强制遵守或收取根据专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律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强制遵守或收取根据专员权力颁布的任何法规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强制遵守或收取根据 (1) 与专员签订的协议或 (2) 专员发布的命令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一名监督员、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酌情准予其他救济。
(b)CA 金融 Code § 566(b) 根据本条由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监督员、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所有权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专员或接管人、监督员、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法院命令或经法院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c)CA 金融 Code § 566(c) 如果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在 (a) 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包含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出的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请求,并且法院应有权裁定附带救济。
(d)Copy CA 金融 Code § 566(d)
(a)Copy CA 金融 Code § 566(d)(a) 款中授权任命监督员、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的规定,以及 (b) 款或 (c)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金融 Code § 566(d)(1) 经专员授权从事适当许可业务的被许可人。
(2)CA 金融 Code § 566(d)(2) 根据联邦法律、本州法律以及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注册地法律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或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e)CA 金融 Code § 566(e) 本条中授权专员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的规定,无意也未影响任何其他人可能拥有的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或寻求相同或类似救济的权利。

Section § 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认为某人正在或即将从事需要特定牌照的业务,但该人没有此牌照,专员可以立即命令该人停止未经授权的业务。这项命令无需任何警告或听证即可生效,直到该人获得所需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