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某些金融许可证下运营业务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什么是“适当的被许可人业务”,即持牌实体可以合法开展的活动。“客户”被定义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持有存款的人。“控股公司”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受监管机构的高级职员”一词包括受监管机构中的高级官员和雇员,受监管机构涵盖了持牌实体、其子公司以及在加州运营的某些外国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受监管人”是指与受监管机构有关的任何人,包括董事、代理人以及可能通过非法或不道德行为造成经济损害的独立承包商。最后,“违规行为”是指任何导致非法活动或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或协议的行为。

在本条中:
(a)CA 金融 Code § 550(a) “适当的被许可人业务”指被许可人可根据专员向该被许可人颁发的章程或许可证开展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550(b) “客户”指银行存款人、信用合作社成员或任何其他被许可人的客户。
(c)CA 金融 Code § 550(c) “控股公司”应具有第1280条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550(d) “受监管机构的高级职员”指受监管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官员或雇员。
(e)CA 金融 Code § 550(e) “人”指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人。
(f)CA 金融 Code § 550(f) “受监管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550(f)(1) 被许可人。
(2)CA 金融 Code § 550(f)(2) 被许可人的子公司。
(3)CA 金融 Code § 550(f)(3) 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或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就任何此类办事处而言,国家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
(4)CA 金融 Code § 550(f)(4) 任何其他在本州合法开展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业务的人,国家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
(g)CA 金融 Code § 550(g) “受监管人”,当用于指代受监管机构时,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550(g)(1) 受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2)CA 金融 Code § 550(g)(2) 受监管机构的成员、顾问、合资伙伴或参与其事务的其他人。
(3)CA 金融 Code § 550(g)(3) 独立承包商,包括任何律师、评估师或会计师,如果其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参与以下任何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受监管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最低限度的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CA 金融 Code § 550(g)(3)(A)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550(g)(3)(B) 违反信托义务。
(C)CA 金融 Code § 550(g)(3)(C) 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
(h)CA 金融 Code § 550(h) “违规行为”包括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任何行为,旨在或导致、促成、参与、建议、协助或教唆违反任何适用法规、规章、专员发布的书面命令条款,或专员与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条款。

Section § 55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本法律有权获得听证,他们可以随时选择放弃该权利。这样做也免除了专员发出正式听证通知的需要。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某些条款收到命令,您有30天时间向专员申请听证。如果听证会在您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开始,除非您同意等待更长时间,否则该命令将被取消。

听证会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及时做出决定,该命令将自动取消。

即使您没有向专员申请听证,您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进行审查。

(a)CA 金融 Code § 552(a) 在根据第567、581、582、586或591条,或第587条(c)款发出命令后30天内,收到命令的人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552(b) 如果专员未能在向专员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受命令约束的人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
(c)CA 金融 Code § 552(c) 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或在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该时限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
(d)CA 金融 Code § 552(d) 请求对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受受命令约束的人未根据(a)款向专员申请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的影响。

Section § 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采取各种行动的权力,如果金融机构或控股公司违反了某些规定或法律。这些行动可以包括要求公司退还不当得利、限制公司的发展规模、出售贷款或其他资产、纠正非法活动、聘用合格员工以及限制公司的业务活动。

除专员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或要求外,根据第580、581、582、585、586或587条发布的命令可要求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553(a) 进行赔偿或提供补偿、弥偿或损失担保,如果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因该行为或违规行为而获得不当得利,或者如果该行为或违规行为涉及对本分部任何规定、本分部下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与专员的任何协议的鲁莽漠视。
(b)CA 金融 Code § 553(b) 限制受管机构的增长。
(c)CA 金融 Code § 553(c) 处置任何贷款或其他资产。
(d)CA 金融 Code § 553(d) 纠正违法行为。
(e)CA 金融 Code § 553(e) 聘用合格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其聘用可能需经专员批准。
(f)CA 金融 Code § 553(f) 限制受管机构、受管人员或控股公司的活动或职能。

Section § 554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介入控制某个机构或对某人采取行动,他们必须立即向相关方提供书面解释。这份文件会详细说明专员采取行动的原因。如果专员接管一个机构,他们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次接管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