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定义
Section § 99
本条规定,若干部(始于特定条文编号)统称为“金融机构法”。这作为这些部的参考名称。
Section § 1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金融机构法》的某一部分与联邦法律冲突,那么这一部分将不被适用或执行。
Section § 103
本法将“银行”一词定义为任何经注册成立旨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实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机构。本质上,它解释了根据《金融机构法》,哪些类型的银行业务符合“银行”的资格。
Section § 105
本法律将银行分为三大主要类型: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
Section § 109
Section § 113
Section § 115
Section § 119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银行”。它包括公共银行、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但是,它明确排除了储蓄协会和信用合作社在此定义下被归类为银行。
Section § 121
Section § 123
本法律条款阐明,“不动产”和“动产”这两个术语应根据《民法典》另一部分(具体从第654条开始)中的定义进行解释。简而言之,它告诉您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
Section § 125
Section § 127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包括各种各样的实体。这些实体从个人到公司、合伙企业乃至政府机构等复杂组织。基本上,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定义,涵盖了大多数类型的法律实体。
Section § 129
Section § 131
本条文主要说明,在涉及股份表决时,应参考《公司法典》第111条的指引。
Section § 133
Section § 137
Section § 139
本节解释了股东批准某事物的含义。基本上,“经已发行股份批准”是指获得有权投票的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东的多数票。
如果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则要求超过简单多数,那么就需要达到更高的票数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141
在本法律中,“经股东批准”是指获得股东足够数量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以做出决定。所需票数的具体数量可以超过简单多数,并由其他相关条款或公司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决定。
Section § 143
本法律条款规定,“章程”一词的定义参照《公司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要了解“章程”具体指什么,需要查阅《公司法典》的该特定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Section § 145
本节仅说明“董事会”一词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定义,具体而言,在《公司法典》第155条中。要理解“董事会”的含义,您需要查阅第155条。
Section § 147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对于州银行,它指的是根据加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对于国家银行,它指的是主要办事处设在加州的银行。当谈到银行的办事处时,它指的是设在加州的办事处。对于其他公司,它指的是根据加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149
本节规定,“CAMELS综合评级”一词定义于《联邦法规法典》的特定部分。它指的是一个评估金融机构整体健康状况和稳定性的既定系统。
Section § 151
Section § 153
本节通过引用《公司法典》第156条中“确定证书”的含义来定义该术语,但同时指出,该定义受第1104条规定的约束,这意味着第1104条可能会修改其具体适用方式。
Section § 15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被许可人相关的“保密信息”,指包含在申请、由专员准备或为专员准备的报告中,以及专员秘密收到的任何详细信息。它明确指出此类保密信息归专员所有。
Section § 161
Section § 163
本节将“实缴资本”定义为除留存收益以外的股东总权益。银行在必要时可以将留存收益中的资金转入其实缴资本,但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
Section § 165
Section § 171
在本法律中,“向其股东分配”通常指《公司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含义。然而,在该法典的某些条款中,此术语不包括银行或其多数股权子公司为防止因先前善意提供的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而购买股份的情况。但它确实包括银行或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向银行是其多数股权子公司的公司的股东进行的分配。
Section § 173
本节定义了“外国”一词在适用于银行及其他公司时的含义,即它可指代来自其他国家或不同州的实体。本节还规定,“外国银行公司”即是外国银行。
Section § 177
这项法律明确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定义。当本节提到“美国州”时,它包括所有美国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这与另一节中的通常定义有所不同。“外国”一词指的是未在美国组建的银行或公司。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任何不受美国州法律管辖或其主要办事处不在美国州内的银行。如果指银行的办事处,则表示该办事处位于美国境外。对于银行以外的公司,“外国”意味着它们是根据非美国法律组建的。
Section § 179
本节定义了“外国(其他州)”在银行和公司方面的含义。如果指银行,它指的是根据美国其他州的法律设立的银行或储蓄银行,或者总部设在其他地方的国家银行。对于银行办事处,它指的是位于不同州的办事处。对于除银行以外的公司,它指的是根据美国其他州的法律或联邦政府法律设立的公司。
Section § 181
本法律在两种情况下定义了“受保”的含义。对于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言,这意味着银行的存款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保护。同样,如果谈论的是某笔存款,则意味着该笔特定存款由FDIC承保。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指的是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提供的保险。
Section § 183
Section § 185
本节定义了在金融业务运营中谁被视为“被许可人”。它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实体,如银行、信托公司和信用合作社,无论它们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法律规定,这些实体必须获得专员的授权才能合法运营。该术语还涵盖了汇款机构、储蓄协会和实业贷款公司。
Section § 186
本节指出,“多数股权子公司”这个术语的定义,与法律中另一条款,即《公司法典》第189条 (a) 款中对“子公司”的定义是一致的。简单来说,要弄清楚什么是多数股权子公司,你需要去查阅该条款的完整定义。
Section § 189
本法定义了《金融机构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规定,“国民银行”或“国民银行协会”指的是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的银行机构。此外,就本法而言,国民银行被视为一家公司。
Section § 190
本节定义了在不同情境下谁被视为“高级职员”。对于公司而言,高级职员是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等公司文件正式任命的人,或者任何履行典型高级职员职责的人。对于其他类型的组织,高级职员是指任何履行类似公司高级职员职责的人。
Section § 193
当谈到公司时,“存续公司”指的是公司兼并或转换后形成的公司。如果两家公司兼并,新的兼并实体就称为“存续公司”。同样,如果一家公司改变其法律结构,新重组的公司就是“存续”实体。
Section § 195
本法律条款根据另一项具体的联邦法规,即《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327.8(k)节中提供的定义,界定了“ROCA监管评级”这一术语。
Section § 197
本节定义了“储蓄协会”的含义。它包括储蓄协会、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银行,但不包括《联邦存款保险法》某节中明确定义的储蓄银行。
Section § 199
本法律条文只是说明,关于“系列”这个词在股份方面的定义,需要参考《公司法典》的另一个章节。
Section § 205
本节解释了“州”一词在两种不同语境下的用法。首先,当涉及公司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其次,当指外国银行的办事处时,它指的是该银行根据美国州法律获准设立的办事处。
Section § 211
本节根据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13日发布的政策声明,定义了“统一机构间信托评级系统 (UITRS)”这一术语。实质上,它指的是联邦机构用来评估金融机构所提供信托服务表现的一个标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