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若干部(始于特定条文编号)统称为“金融机构法”。这作为这些部的参考名称。

本部、第1.1部 (始于第1000条)、第1.2部 (始于第2000条)、第1.6部 (始于第4800条)、第2部 (始于第5000条)、第5部 (始于第14000条)、第7部 (始于第18000条) 和第15部 (始于第31000条) 应被称为“金融机构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金融机构法》的某一部分与联邦法律冲突,那么这一部分将不被适用或执行。

如果《金融机构法》的任何规定被联邦法律优先适用,则该规定在被优先适用的范围内不适用且不得强制执行。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本法将“银行”一词定义为任何经注册成立旨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实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机构。本质上,它解释了根据《金融机构法》,哪些类型的银行业务符合“银行”的资格。

《金融机构法》中使用的“银行”一词,指任何经注册成立旨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实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银行机构。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银行分为三大主要类型: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

银行分为以下几类:
(a)CA 金融 Code § 105(a) 商业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05(b) 实业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05(c) 信托公司。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商业银行”定义为一家专门设立以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公司。

“商业银行”指一家设立旨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公司。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商业银行业务。它包括接受存款,比如你开设支票账户或储蓄账户,但不包括托管的资金,或代理人代为投资房地产或证券的资金。它还涵盖了贷款、处理汇票和本票等商业票据,以及为客户或银行自身投资买卖证券、金银条块和外币。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工业银行是一种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工业银行业务的公司。这意味着其主要业务是提供通常与工业发展和商业活动相关的金融服务。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工业银行经营业务”定义为提供贷款和接受存款的活动。它明确指出,存款可以采用投资凭证或储蓄凭证等形式,但不包括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那种可以无需通知立即提取的存款。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信托业务”的含义。它涵盖了诸如在某人去世后管理遗产、照管那些无法自行处理财务事务的人的财务,或担任受托人等活动。这些角色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是任何州或美国法律要求的一部分。

Section § 117

Explanation

信托公司指的是一家公司或银行,无论是实业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只要它获准经营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指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实业银行或商业银行。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银行”。它包括公共银行、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但是,它明确排除了储蓄协会和信用合作社在此定义下被归类为银行。

“银行”包括依照《政府法典》第57600条定义的公共银行、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但是,“银行”不包括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持牌企业关于不同类型“办事处”的定义。“办事处”可以指总公司、分公司,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经营地点。“总办事处”则特指持牌人的主要经营地点。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不动产”和“动产”这两个术语应根据《民法典》另一部分(具体从第654条开始)中的定义进行解释。简而言之,它告诉您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

“不动产”和“动产”具有《民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一章(自第654条起)所定义的含义,并应根据该章进行解释。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两个术语:“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机构的负责人,而“部门”则指该机构本身,即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包括各种各样的实体。这些实体从个人到公司、合伙企业乃至政府机构等复杂组织。基本上,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定义,涵盖了大多数类型的法律实体。

“人”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信托、遗产、商业信托、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协会、主权政府或其机构、部门或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类似的实体或组织。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金融机构法》,除非有特定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本章的定义是理解《金融机构法》的基础,除非法律文本中明确指出其他解释方式。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本条文主要说明,在涉及股份表决时,应参考《公司法典》第111条的指引。

本分部中提及的股份表决,应根据《公司法典》第111条进行解释。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银行的章程允许股票在任何问题上拥有不同的投票权重,那么在某些条款中提到的多数或特定比例,指的是允许投出的总票数,而不仅仅是股票的数量。如果某些股票不允许对某个问题进行投票,那么在决定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股票出席会议(即达到法定人数)或批准某项决定时,这些股票将不被计算在内。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本部提及关于每一类已发行股份表决的要求时,应依照《公司法》第117条中规定的规则予以理解。

Section § 137

Explanation
当使用“董事会批准”这个词时,它的意思是某项决定已经通过董事会的投票或拥有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的投票获得批准或确认。但是,这不包括委员会依法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那些也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

Section § 13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股东批准某事物的含义。基本上,“经已发行股份批准”是指获得有权投票的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东的多数票。

如果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则要求超过简单多数,那么就需要达到更高的票数才能获得批准。

“经(或获得)已发行股份批准”具有《公司法典》第 152 条规定的含义,并应包括经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本分部或《公司法典》第一篇第 1 分部(自第 100 条起)的任何规定,就正在表决的事项作为一类别或一系列进行投票的每一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的多数赞成票批准,并且还应包括经任何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的更大比例(包括全部)赞成票批准,如果公司章程、本分部或《公司法典》第一篇第 1 分部(自第 100 条起)要求该更大比例。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经股东批准”是指获得股东足够数量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以做出决定。所需票数的具体数量可以超过简单多数,并由其他相关条款或公司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决定。

“经股东批准(或股东的批准)”具有《公司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含义,并应包括通过赞成票或书面同意,达到超过多数(包括全部)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比例,该比例可由章程、本分部或《公司法典》第1篇第1分部(第100条起)规定,适用于所有或任何特定的股东行动。

Section § 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章程”一词的定义参照《公司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要了解“章程”具体指什么,需要查阅《公司法典》的该特定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章程”的含义见于《公司法典》第154条。

Section § 145

Explanation

本节仅说明“董事会”一词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定义,具体而言,在《公司法典》第155条中。要理解“董事会”的含义,您需要查阅第155条。

“董事会”的含义见《公司法典》第155条。

Section § 14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对于州银行,它指的是根据加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对于国家银行,它指的是主要办事处设在加州的银行。当谈到银行的办事处时,它指的是设在加州的办事处。对于其他公司,它指的是根据加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加利福尼亚州”指:
(a)CA 金融 Code § 147(a) 当用于指代银行时,就州银行而言,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就国家银行而言,指在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国家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47(b) 当用于指代银行的办事处时,指设在本州的办事处。
(c)CA 金融 Code § 147(c) 当用于指代除银行以外的任何公司时,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1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CAMELS综合评级”一词定义于《联邦法规法典》的特定部分。它指的是一个评估金融机构整体健康状况和稳定性的既定系统。

“CAMELS综合评级”应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327.8(j)节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修正证书”是一种官方文件,你可以根据《公司法典》第109条向州务卿提交,用来修正之前提交的文件中的错误。但是,你必须注意第1105条中规定的额外规则。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公司法典》第156条中“确定证书”的含义来定义该术语,但同时指出,该定义受第1104条规定的约束,这意味着第1104条可能会修改其具体适用方式。

“确定证书”具有《公司法典》第156条所规定的含义,但受第1104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撤销证书”是一份提交给州务卿的正式文件。它指的是《公司法典》第110条中描述的程序,但同时也受第1106条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57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普通股”这个术语的定义可以在《公司法》的另一个条款,即第159条中找到。

“普通股”具有《公司法》第159条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被许可人相关的“保密信息”,指包含在申请、由专员准备或为专员准备的报告中,以及专员秘密收到的任何详细信息。它明确指出此类保密信息归专员所有。

(a)CA 金融 Code § 159(a) “保密信息”指包含在下列任何一项中,或与下列任何一项相关的,关于被许可人的任何信息:
(1)CA 金融 Code § 159(a)(1) 提交给专员的申请。
(2)CA 金融 Code § 159(a)(2) 由专员准备、代表专员准备或供专员使用的检查、运营、状况或任何其他报告。
(3)CA 金融 Code § 159(a)(3) 专员秘密收到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59(b) 保密信息是专员的财产。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组成公司”在两种情况下的含义。在合并中,它根据《公司法典》第161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在新设合并中,它指的是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合并的公司。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本节将“实缴资本”定义为除留存收益以外的股东总权益。银行在必要时可以将留存收益中的资金转入其实缴资本,但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

“实缴资本”指除留存收益以外的所有股东权益。但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银行在遵守任何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公认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不时地将其留存收益中的款项转入其实缴资本。

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信用合作社”是什么。信用合作社可以是根据加州法律(如第14002条所述)设立的公司,也可以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或美国任何其他州的法律设立的类似公司。

Section § 167

Explanation

本节指引您查阅《公司法典》第164条,以查找“董事”的定义。

“董事”的含义载于《公司法典》第164条。

Section § 169

Explanation
在公司语境中,“消失公司”指的是参与合并但合并后不再作为存续实体存在的公司。

Section § 17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向其股东分配”通常指《公司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含义。然而,在该法典的某些条款中,此术语不包括银行或其多数股权子公司为防止因先前善意提供的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而购买股份的情况。但它确实包括银行或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向银行是其多数股权子公司的公司的股东进行的分配。

“向其股东分配”具有《公司法典》第166条规定的含义。然而,在《公司法典》第1卷(自第100条起)、本分部以及第1.1分部(自第1000条起)中,“向其股东分配”不包括银行或银行多数股权子公司为减少或避免因先前善意提供的信贷而给该银行或该子公司造成的损失所必需的任何股份购买。此外,在本分部以及第1.1分部(自第1000条起)中,“向其股东分配”包括银行或银行多数股权子公司向该银行是其多数股权子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股东进行的任何分配。

Section § 17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外国”一词在适用于银行及其他公司时的含义,即它可指代来自其他国家或不同州的实体。本节还规定,“外国银行公司”即是外国银行。

(a)CA 金融 Code § 173(a) “外国”,当用于银行、银行办事处或除银行以外的任何公司时,指外国(其他国家)或外国(其他州)。
(b)CA 金融 Code § 173(b) “外国银行公司”指外国银行。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构成“外国”。它包括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并提及了诸如波多黎各、关岛、美属萨摩亚、维尔京群岛以及其他美国领土和属地等地区。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定义。当本节提到“美国州”时,它包括所有美国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这与另一节中的通常定义有所不同。“外国”一词指的是未在美国组建的银行或公司。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任何不受美国州法律管辖或其主要办事处不在美国州内的银行。如果指银行的办事处,则表示该办事处位于美国境外。对于银行以外的公司,“外国”意味着它们是根据非美国法律组建的。

(a)CA 金融 Code § 177(a) 本节不适用第207条中“美国州”的定义。在本节中,“美国州”指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
(b)CA 金融 Code § 177(b) “外国(其他国家)”:
(1)CA 金融 Code § 177(b)(1) 当用于银行时,指任何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在机构组建或运营所在国家从事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惯常银行业务的其他机构),但不包括 (A) 根据美国州法律组建的银行,或 (B) 在美国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国家银行。
(2)CA 金融 Code § 177(b)(2) 当用于银行办事处时,指位于美国州以外地方的办事处。
(3)CA 金融 Code § 177(b)(3) 当用于银行以外的任何公司时,指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外国(其他州)”在银行和公司方面的含义。如果指银行,它指的是根据美国其他州的法律设立的银行或储蓄银行,或者总部设在其他地方的国家银行。对于银行办事处,它指的是位于不同州的办事处。对于除银行以外的公司,它指的是根据美国其他州的法律或联邦政府法律设立的公司。

“外国(其他州)”:
(a)CA 金融 Code § 179(a) 当用于银行时,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银行,或其主要办事处设在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国家银行,并包括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3(g)) 第3(g)节定义的、根据除本州以外的州的法律组建的任何储蓄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79(b) 当用于银行办事处时,指位于除本州以外的州的办事处。
(c)CA 金融 Code § 179(c) 当用于除银行以外的公司时,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或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公司。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两种情况下定义了“受保”的含义。对于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言,这意味着银行的存款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保护。同样,如果谈论的是某笔存款,则意味着该笔特定存款由FDIC承保。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指的是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提供的保险。

“受保”:
(a)CA 金融 Code § 181(a) 当用于指代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时,指其存款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 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或分支机构。
(b)CA 金融 Code § 181(b) 当用于指代存款时,指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 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存款。

Section § 1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住所地法”在不同银行语境中的含义。对于国民银行,它指的是美国联邦法律。对于州银行,它指的是该银行成立所在州的法律。对于外国银行,它指的是该银行组建所在国家的法律。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金融业务运营中谁被视为“被许可人”。它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实体,如银行、信托公司和信用合作社,无论它们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法律规定,这些实体必须获得专员的授权才能合法运营。该术语还涵盖了汇款机构、储蓄协会和实业贷款公司。

“被许可人”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85(a)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1042节授权办理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85(b)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1042节授权办理实业银行业务的实业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85(c)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1042节授权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d)CA 金融 Code § 185(d) 任何根据第20章第2条(自第1780节起)或第20章第3条(自第1800节起)获得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
(e)CA 金融 Code § 185(e)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1.2部(自第2000节起)许可为汇款机构的人员。
(f)CA 金融 Code § 185(f)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2部(自第5000节起)授权经营储蓄协会业务的人员。
(g)CA 金融 Code § 185(g)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14154节授权经营业务的信用合作社。
(h)CA 金融 Code § 185(h) 任何经专员许可,根据第5部第11章(自第16000节起)经营业务的外州信用合作社。
(i)CA 金融 Code § 185(i) 任何经专员许可,根据第5部第12章(自第16500节起)经营业务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
(j)CA 金融 Code § 185(j)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7部(自第18000节起)授权经营保险费融资业务的实业贷款公司。
(k)CA 金融 Code § 185(k) 任何经专员根据第31154节许可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18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多数股权子公司”这个术语的定义,与法律中另一条款,即《公司法典》第189条 (a) 款中对“子公司”的定义是一致的。简单来说,要弄清楚什么是多数股权子公司,你需要去查阅该条款的完整定义。

“多数股权子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典》第189条 (a) 款中“子公司”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8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公众成员”。它排除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政府代理人或雇员,以及在处理公司机密信息时,被许可公司的雇员或关联人员。

Section § 188

Explanation
“汇款机构”是指经官方正式允许,根据法律中从第2030条开始的规定,经营处理资金发送业务的人。

Section § 189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金融机构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规定,“国民银行”或“国民银行协会”指的是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的银行机构。此外,就本法而言,国民银行被视为一家公司。

(a)CA 金融 Code § 189(a) “国民银行”或“国民银行协会”指根据《国民银行法》组建的国民银行协会。
(b)CA 金融 Code § 189(b) 就《金融机构法》而言,国民银行被视为公司。

Section § 1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不同情境下谁被视为“高级职员”。对于公司而言,高级职员是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等公司文件正式任命的人,或者任何履行典型高级职员职责的人。对于其他类型的组织,高级职员是指任何履行类似公司高级职员职责的人。

“高级职员”指:
(a)CA 金融 Code § 190(a) 当用于指称公司时,指任何根据适用法律、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被任命或指定为公司高级职员的人,或任何对公司履行通常由公司高级职员履行的职能的人。
(b)CA 金融 Code § 190(b) 当用于指称除自然人或公司以外的特定人士时,指任何对该特定人士履行通常由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履行的职能的人。

Section § 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说明了“高级职员证明书”的定义,这个定义可以在《公司法典》的另一部分,即第173条中找到。

Section § 193

Explanation

当谈到公司时,“存续公司”指的是公司兼并或转换后形成的公司。如果两家公司兼并,新的兼并实体就称为“存续公司”。同样,如果一家公司改变其法律结构,新重组的公司就是“存续”实体。

“存续公司”,当用于公司时,指:
(a)CA 金融 Code § 193(a) 在合并的情况下,指组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93(b) 在转换的情况下,指转换公司转换后的公司。

Section § 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根据另一项具体的联邦法规,即《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327.8(k)节中提供的定义,界定了“ROCA监管评级”这一术语。

“ROCA监管评级”应具有《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327.8(k)节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9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储蓄协会”的含义。它包括储蓄协会、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银行,但不包括《联邦存款保险法》某节中明确定义的储蓄银行。

“储蓄协会”包括储蓄协会、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银行。但是,“储蓄协会”不包括任何符合《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g)节定义的储蓄银行类型 (12 U.S.C. Section 1813(g))。

Section § 1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只是说明,关于“系列”这个词在股份方面的定义,需要参考《公司法典》的另一个章节。

“系列”一词,当用于股份时,具有《公司法典》第183条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股份”一词的定义与《公司法典》第184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本节提及“股东”一词,并简单说明其定义可在《公司法典》第185条中找到。

“股东”的含义见于《公司法典》第185条。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一词在两种不同语境下的用法。首先,当涉及公司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其次,当指外国银行的办事处时,它指的是该银行根据美国州法律获准设立的办事处。

“州”:
(a)CA 金融 Code § 205(a) 当用于指称公司时,指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组建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205(b) 当用于指称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办事处时,指该银行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获准设立的办事处。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美国州”一词。它包括所有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诸如波多黎各和关岛等美国领土,以及美属萨摩亚和维尔京群岛等其他地区。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存续公司”一词用于指称公司时,它指的是在其他公司并入其中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13日发布的政策声明,定义了“统一机构间信托评级系统 (UITRS)”这一术语。实质上,它指的是联邦机构用来评估金融机构所提供信托服务表现的一个标准系统。

“统一机构间信托评级系统 (UITRS)” 应具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机构间信托评级系统的政策声明中规定的含义 (63 Fed. Reg. 54704)。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统一信息技术评级系统 (URSIT)”一词指的是金融机构用于评估信息技术的一种特定方法。该系统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于1999年初在一项政策中正式推出,并于当年4月生效。

“统一信息技术评级系统 (URSIT)”应具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于1999年1月20日发布并于1999年4月1日或之前实施的关于信息技术统一评级系统的政策声明中规定的含义 (64 Fed. Reg. 3109)。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表决”一词应按照《公司法典》第194条的定义来理解。要了解其确切定义,需要直接查阅该条款。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本节指引您查阅《公司法典》第194.5条,以了解“表决权”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您想知道表决权具体指什么,相关细节都在《公司法典》的那个条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