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4990(a) 任何被判犯有(b)款规定的任何条款的重罪的人,不得在本州任何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涉及任何管理职责的其他职位,该金融机构的账户由美国机构或机关或私人股份保险或担保安排承保。然而,本款不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开始在金融机构任职或受雇,且其重罪定罪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金融机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
(b)Copy CA 金融 Code § 4990(b)
(a)Copy CA 金融 Code § 4990(b)(a)款适用于第1.1部第10章(自第1320条起)、第2部第1章第4条(自第5300条起)、第5部第4章第8条(自第14750条起)以及第7部第6章(自第18435条起)中规定的重罪定罪。(a)款也适用于经1989年联邦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法法案(Public Law 101-73)增补或修订的美国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重罪定罪。
(c)CA 金融 Code § 4990(c) 自1991年1月1日起,任何寻求在(a)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就业或获得控股权益的人,作为获得该就业或控股权益的条件,应允许该金融机构、其监管机构或两者均可查阅该人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如刑法典第11105条所定义),以确定该人是否有(b)款规定的重罪或任何盗窃罪的先前定罪。
(d)CA 金融 Code § 4990(d) 根据本款获得的任何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应予保密,本款下的任何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除非是为了确定在(a)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就业的资格,或收购其控股权益的资格。
(e)CA 金融 Code § 4990(e) 本条授予专员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应是法律授予的获取任何人背景信息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补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法律另行规定的专员或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