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4001(a)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专员应管理每位申请人最高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金融赋能基金拨款申请流程,或代表该部门与独立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执行此项工作。专员或专员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每个财政年度可拨付最高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的拨款资金。为符合该部门选择管理拨款项目的资格,独立第三方应将其管理费限制在其代表该部门所管理拨款资金的 15% 以内。
(b)CA 金融 Code § 24001(b) 申请人应以专员或独立第三方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专员或专员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提出拨款申请。为符合拨款资格,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金融 Code § 24001(b)(1) 该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免征联邦所得税,并且专门为《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目的而组织和运营。
(2)CA 金融 Code § 24001(b)(2) 该组织的任何净收益均不得惠及私人股东或个人。
(c)CA 金融 Code § 24001(c) 受助人仅应将拨款资金用于以下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教育和金融赋能项目和服务:
(1)CA 金融 Code § 24001(c)(1) 设计、开发或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课堂或网络金融教育和赋能内容,旨在帮助无银行账户和银行服务不足的消费者获得、识别和使用成本更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或改善其信用,增加储蓄,或降低债务。
(2)CA 金融 Code § 24001(c)(2) 向无银行账户和银行服务不足的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免费金融辅导。
(3)CA 金融 Code § 24001(c)(3) 设计、开发或免费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旨在帮助无银行账户和银行服务不足的消费者识别和使用负责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建立或改善其信用,增加储蓄,或降低债务。
(d)CA 金融 Code § 24001(d) 受助人用于支付其管理费用的拨款不得超过其拨款的 15%。未能遵守此要求将使该组织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失去获得拨款资金的资格。
(e)CA 金融 Code § 24001(e) 每一个由金融赋能基金拨款资助的项目均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金融 Code § 24001(e)(1) 促进和增强消费者的经济安全。
(2)CA 金融 Code § 24001(e)(2) 遵守 2017 年 6 月联邦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发布的报告《有效的金融教育:五项原则及其应用》中描述的有效金融教育的五项原则。
(3)CA 金融 Code § 24001(e)(3) 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成果目标。
(4)CA 金融 Code § 24001(e)(4) 包含一个评估部分,旨在衡量和记录项目实现其预期成果以及提高消费者财务福祉的程度。
(f)CA 金融 Code § 24001(f) 每位受助人应以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专员可接受的形式和日期提交报告,记录拨款资金的具体分配用途,记录通过使用资金获得帮助的个人数量,提供关于拨款资金影响的量化结果,并包含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未能提交报告将使该组织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失去获得拨款资金的资格。
(g)CA 金融 Code § 24001(g)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 (f) 款从受助人处收到的信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