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州经营的任何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如果在接受存款的任何零售分行向公众出售任何非存款且不受美国机构或部门或私人股份保险或担保安排承保的证券,则应向客户提供 (a) 款所定义的披露声明。
(a)CA 金融 Code § 4981(a) 就本条而言:
(1)CA 金融 Code § 4981(a)(1) “披露声明”指,除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披露外,客户每次在零售分行从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处购买证券时,按照 (b) 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供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4981(a)(2) “金融机构”指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或部门或私人股份保险或担保安排承保的存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和工业贷款公司。
(3)CA 金融 Code § 4981(a)(3) “证券”指《公司法》第 25019 条含义范围内的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债券、公司债券、债务凭证或任何其他证券。
(4)CA 金融 Code § 4981(a)(4) “公众”指个人,包括信用合作社成员。“公众”不包括《公司法》第 25102 条 (i) 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5)CA 金融 Code § 4981(a)(5) “零售分行”仅指金融机构场所中向公众开放以接受受保存款的部分。
(6)CA 金融 Code § 4981(a)(6) “存款”包括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和工业贷款公司的投资凭证。
(b)CA 金融 Code § 4981(b) 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披露声明应包含一句至少 10 磅粗体字,内容如下:“我理解我正在购买或可能购买的产品并非存款,且可能不受美国机构或部门(例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的承保。”对于信用合作社,根据本条提供的披露声明应包含一句至少 10 磅粗体字,内容如下:“我理解我正在购买或可能购买的产品并非存款,且可能不受美国机构(例如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 (NCUSIF))或私人股份保险或担保安排的承保。”对于客户在接受存款的机构零售分行签订的证券购买协议,客户应被要求书面确认其已收到并阅读本声明。
(c)CA 金融 Code § 4981(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对于通过电话或电子订单开立账户关系或出售证券的情况,如果在向客户发送新账户文件时提供了披露声明,则本条的要求即已满足。
(d)CA 金融 Code § 4981(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1991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售的证券或签订的证券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