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存管机构许可
Section § 30200
Section § 30201
Section § 30202
Section § 30204
如果您正在申请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您需要按照专员的指示填写一份表格。该表格应包含有关涉及人员(例如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的详细信息,并说明他们经营存管机构的资格。您还必须表明您的运营将能够保护投资者。
此外,请列出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及其股权百分比。提供您的设施所在地、它们将执行的功能以及在该场所运营的任何其他业务。请附上您的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认证)。最后,请准备好提供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30205
Section § 302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过调查和听证后发现某些不利情况,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包括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缺乏适当的品格或经验,或者其投资者保护安全计划不足,未能满足股权所有权要求,或者申请人面临破产风险,则不会颁发执照。
Section § 30207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定执照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来要求募集证券或经营业务。他们也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声称已获得专员的认可。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专员有权制止违规者继续这些行为。
Section § 30209
如果您在加州运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您必须确保该机构持有适当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此类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您被判处三至十二个月的监禁,或处以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30212
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受到专员的检查或审查,他们必须支付该检查的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这些费用。
Section § 30213
Section § 30214
Section § 30215
Section § 3021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阻止任何未经适当许可就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的人。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并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听证会未在60天内举行,该命令就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