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80

Explanation

在加州,自动取款机(ATM)的运营方不能向客户收取使用机器的费用,除非这笔费用在ATM机上清楚地显示给客户。如果客户在确认交易前没有看到费用,他们必须被允许取消交易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在ATM机上购买商品的情况。

如果你在ATM机上购买商品或服务,运营方必须以电子方式显示总价和任何ATM使用费。如果这些费用没有提前披露,客户可以取消购买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如果客户使用非该ATM运营方发行的银行卡,运营方需要告知客户,他们自己的银行也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运营方”和“附加费”等术语在此处有明确定义,以澄清其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3080(a) 本州任何自动柜员机(ATM)的运营者,不得向客户收取使用该机器的任何附加费,无论客户是否使用由该运营者发行的存取设备,除非该附加费已在自动柜员机上以电子方式明确告知客户。除非在客户有义务支付附加费之前进行告知,否则客户应有机会取消该交易而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本款不适用于在自动柜员机进行的销售点交易。
(b)CA 金融 Code § 13080(b) 如果在自动柜员机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该自动柜员机的运营者应在自动柜员机上以电子方式向客户披露商品或服务的总价以及仅因使用自动柜员机而收取的任何费用。除非在客户有义务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之前进行告知,否则客户应有机会取消该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c)CA 金融 Code § 13080(c) 如果向使用非运营者发行的存取设备的客户收取附加费,运营者应告知客户,其自己的金融机构也可能向其收取额外费用。
(d)CA 金融 Code § 13080(d) 在本节中,“运营者”、“自动柜员机”、“客户”和“存取设备”具有第13020节中规定的含义。“附加费”一词指自动柜员机运营者仅因使用自动柜员机而收取的任何费用。“服务”一词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账户活动对账单。

Section § 13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消费者在使用销售终端(POS)设备完成交易前,能知晓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它旨在提高透明度,类似于自动取款机(ATM)的现有规定。POS设备运营商必须向客户披露任何费用,可以通过符合联邦标准的标签,或者对于2001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设备,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披露。该法律将“销售终端设备”定义为需要个人识别码(PIN)进行购买的设备(某些访问设备除外),并明确“运营商”是指收取费用的个人。

(a)CA 金融 Code § 13081(a) 颁布本条时,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3081(a)(1) 本州消费者在有义务支付费用之前,了解其使用销售终端设备可能被收取的费用,符合消费者的最佳利益。
(2)CA 金融 Code § 13081(a)(2) 1996年,立法机关颁布了第3366号议会法案(1996年法规第98章),该法案要求自动柜员机(ATM)的运营商以电子方式披露在这些ATM上进行交易的费用。该立法并未要求披露销售终端设备的费用。
(3)CA 金融 Code § 13081(a)(3)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消费者对销售终端设备费用的认知,并在自动柜员机运营商和销售终端设备运营商之间建立公平,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可行披露销售终端设备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3081(b) 本州销售终端设备的运营商不得向客户收取使用该设备的任何费用,除非该费用在客户有义务支付任何商品或服务之前已向客户披露。该披露应按以下方式放置在销售终端设备上或旁边:
(1)CA 金融 Code § 13081(b)(1) 对于所有销售终端设备,费用披露应在符合联邦标准的标签上。
(2)CA 金融 Code § 13081(b)(2) 对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具有电子显示屏的销售终端设备,费用披露也应以电子方式进行。
(c)CA 金融 Code § 13081(c) 就本条而言,“销售终端设备”一词包括任何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且需要个人识别码(PIN)的设备,但不包括第13020条(b)款所定义的访问设备。
(d)CA 金融 Code § 13081(d) 就本条而言,“销售终端设备运营商”一词指对客户使用销售终端设备支付商品或服务收取费用的人。

Section § 13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配备视频触摸屏或类似非触觉键盘的销售点 (POS) 系统必须包含帮助视障用户的特性。这可以是一个类似于电话键盘的触觉键盘,或者其他技术,如生物识别或射频识别 (RFID),以确保视障人士的隐私和可访问性。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POS系统,强制要求遵守,但对于只有两台或更少机器的小型场所,仅需一台机器符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制造商必须提供能够支持这些无障碍功能的设备。此要求不适用于自动柜员机 (ATM) 或专门用于加油站的设备。设备必须防止轻易拆卸,并且本法律不限制与POS可访问性相关的现有权利或补救措施。

(a)CA 金融 Code § 13082(a) 当销售点系统被更改或修改以包含视频触摸屏或任何其他非触觉键盘时,包含视频触摸屏或非触觉键盘的销售点设备还应配备以下任一装置:
(1)CA 金融 Code § 13082(a)(1) 一个可触知数字键盘,类似于电话键盘,其数字5键上含有一个凸点,该凸点的基部直径在1.5毫米至1.6毫米之间,高度在0.6毫米至0.9毫米之间,使视障人士能够以提供与所有个人相同程度的隐私输入和输出机会的方式,输入其个人识别码或处理交易所需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
(2)CA 金融 Code § 13082(a)(2) 其他技术,例如射频识别设备、指纹生物识别技术或任何其他机制,使视障人士能够使用其个人识别符访问视频触摸屏设备,并以提供与所有个人相同程度的隐私输入和输出机会的方式处理其交易。
(b)Copy CA 金融 Code § 13082(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3082(b)(1) 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任何现有销售点系统,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凡包含视频触摸屏或任何其他非触觉键盘的,还应配备如 (a) 款所述的可触知键盘或其他技术。
(2)CA 金融 Code § 13082(b)(2) 在配备两台或更少销售点机器的场所,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仅需一台销售点机器配备如 (a) 款所述的可触知键盘或其他技术。
(c)CA 金融 Code § 13082(c) 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商或分销商应提供在本州使用和销售的触摸屏或其他非触觉销售点设备,这些设备应配备如 (a) 款所述的可触知键盘或其他技术,使视障人士能够以确保所输入信息个人隐私的方式,输入其个人识别码或处理交易所需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
(d)CA 金融 Code § 13082(d) 在本节中,“销售点设备”包括客户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且需要个人识别码 (PIN) 的任何设备,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13082(d)(1) 如第13020节 (c) 款所定义的自动柜员机。
(2)CA 金融 Code § 13082(d)(2) 配备用于或专门服务于汽车燃油分配器的销售点设备。
(e)CA 金融 Code § 13082(e) 除非某设备包含一个不易拆卸、允许视障用户轻松访问并符合本节条款和条件的装置(无论是单元内部还是外部),否则该设备不符合本节规定。如果该装置是独立式的,则应通过编织线或其他系绳永久连接到该设备上。
(f)CA 金融 Code § 13082(f) 本节不得解释为排除或限制任何其他与销售点设备和可访问性相关的现有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或操作自动取款机(ATM),您可以向使用它的客户收取费用,特别是如果他们的银行在美国境外,只要该费用未被其他法律限制。然而,自动取款机所有者或操作员完全可以决定不收取费用,如果他们加入一个提供免附加费交易的网络。该法律还阐明了ATM“操作员”和“所有者”的含义,引用了另一条款以获取确切定义。

(a)CA 金融 Code § 13083(a) 遵守第13080条的规定,自动柜员机操作或共享协议不得禁止、限制或约束自动柜员机操作员或所有者向使用位于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账户进行交易的客户收取接入费或附加费,但州或联邦法律另有禁止的除外。
(b)CA 金融 Code § 13083(b) 尽管有(a)款的规定,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自动柜员机操作员或所有者自愿签订关于参与免附加费网络的协议的能力。
(c)CA 金融 Code § 13083(c) 就本条而言,“操作员”和“自动柜员机”这两个术语具有第13020条中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13083(d) 就本条而言,“所有者”一词指任何根据第13020条不属于操作员但拥有自动柜员机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