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附加费披露
Section § 13080
在加州,自动取款机(ATM)的运营方不能向客户收取使用机器的费用,除非这笔费用在ATM机上清楚地显示给客户。如果客户在确认交易前没有看到费用,他们必须被允许取消交易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在ATM机上购买商品的情况。
如果你在ATM机上购买商品或服务,运营方必须以电子方式显示总价和任何ATM使用费。如果这些费用没有提前披露,客户可以取消购买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如果客户使用非该ATM运营方发行的银行卡,运营方需要告知客户,他们自己的银行也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运营方”和“附加费”等术语在此处有明确定义,以澄清其含义。
Section § 1308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消费者在使用销售终端(POS)设备完成交易前,能知晓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它旨在提高透明度,类似于自动取款机(ATM)的现有规定。POS设备运营商必须向客户披露任何费用,可以通过符合联邦标准的标签,或者对于2001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设备,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披露。该法律将“销售终端设备”定义为需要个人识别码(PIN)进行购买的设备(某些访问设备除外),并明确“运营商”是指收取费用的个人。
Section § 13082
本法律要求,配备视频触摸屏或类似非触觉键盘的销售点 (POS) 系统必须包含帮助视障用户的特性。这可以是一个类似于电话键盘的触觉键盘,或者其他技术,如生物识别或射频识别 (RFID),以确保视障人士的隐私和可访问性。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POS系统,强制要求遵守,但对于只有两台或更少机器的小型场所,仅需一台机器符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制造商必须提供能够支持这些无障碍功能的设备。此要求不适用于自动柜员机 (ATM) 或专门用于加油站的设备。设备必须防止轻易拆卸,并且本法律不限制与POS可访问性相关的现有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30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或操作自动取款机(ATM),您可以向使用它的客户收取费用,特别是如果他们的银行在美国境外,只要该费用未被其他法律限制。然而,自动取款机所有者或操作员完全可以决定不收取费用,如果他们加入一个提供免附加费交易的网络。该法律还阐明了ATM“操作员”和“所有者”的含义,引用了另一条款以获取确切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