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自动取款机(ATM)周围区域照明的责任。如果ATM是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运营商必须立即遵守照明要求。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安装的ATM,从1993年7月1日起,遵守规定成为强制性的。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控制进出区域或停车区域照明的运营商。如果ATM运营商不控制这些区域,那么确保适当照明的责任就落在了将ATM场地租赁给运营商的人身上,对于新安装的ATM,责任自安装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安装的ATM,则最迟在1993年7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13040(a) 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自动柜员机的每个运营商,应自自动柜员机安装之日起遵守第13041条规定。对于截至1991年7月1日已存在的自动柜员机,运营商遵守第13041条规定在1993年7月1日之前为可选,此后为强制性。本款仅适用于自动柜员机运营商控制需照明的进出区域或规定停车区域的情况。
(b)CA 金融 Code § 13040(b) 如果进出区域或规定停车区域不受自动柜员机运营商控制,且将自动柜员机场地租赁给运营商的人控制该进出区域或规定停车区域,则控制该进出区域或规定停车区域的人应遵守第13041条规定,对于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任何自动柜员机,自自动柜员机安装之日起遵守;对于截至1991年7月1日已存在的任何自动柜员机,最迟应于1993年7月1日遵守。

Section § 1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自动柜员机(ATM)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在夜间确保适当的照明。具体来说,ATM机正面及其向外延伸五英尺的区域,光照强度必须至少达到10烛光英尺。此外,在ATM机50英尺范围内所有无障碍方向上,光照强度必须至少达到两烛光英尺。如果ATM机靠近建筑物拐角且可从另一侧进入,那么建筑物相邻一侧的前40英尺需要两烛光英尺的照明。同时,ATM机60英尺范围内的停车区也应至少有两烛光英尺的光照强度。

经营者、所有者或对此负责的其他人,应在夜间为开放和运行中的自动柜员机以及任何指定的停车区、通道区和封闭式自动柜员机设施的外部提供照明,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a)CA 金融 Code § 13041(a) 自动柜员机正面应至少有10烛光英尺的照度,并向外延伸五英尺的无障碍方向。
(b)CA 金融 Code § 13041(b) 在自动柜员机正面50英尺范围内所有无障碍方向上,应至少有两烛光英尺的照度。如果自动柜员机位于建筑物拐角10英尺以内,并且通常可以从相邻一侧进入,则建筑物相邻一侧的前40英尺无障碍区域应至少有两烛光英尺的照度。
(c)CA 金融 Code § 13041(c) 在自动柜员机60英尺范围内的指定停车区部分,应至少有两烛光英尺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