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4000(a)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4000(a)(1) “记账卡持卡人”和“记账卡发卡机构”具有《民法典》第1748.21条中定义的含义,“记账卡”指《民法典》第1748.21条 (a) 款中定义的、且每个账单周期内全额到期应付的卡。
(2)CA 金融 Code § 4000(a)(2) “消费者”指自然人。
(3)CA 金融 Code § 4000(a)(3) “消费者信用协议”指任何书面文书,其规定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提供无担保循环信用额度,并规范受监管金融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CA 金融 Code § 4000(a)(4) “记账卡协议”指建立并规范记账卡发卡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书面文书。
(5)CA 金融 Code § 4000(a)(5) “最低还款额”指循环信用账户账单上列明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必须在指定到期日前收到的金额。
(6)CA 金融 Code § 4000(a)(6) “循环信用”具有《Z条例》第1026.2(a)(20)节中规定的含义。
(7)CA 金融 Code § 4000(a)(7) “Z条例”指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15 U.S.C. Sec. 1601 et seq.)颁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解释,以及由联邦储备系统经该局局长根据经修订的《贷款真实性法案》正式授权发布解释或批准的官员或雇员发布的任何解释或批准。
(8)CA 金融 Code § 4000(a)(8) “担保权益”具有《Z条例》第1026.2(a)(25)节中规定的含义。
(9)CA 金融 Code § 4000(a)(9) “受监管金融机构”指受州或联邦监管的银行、储蓄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或上述任何机构的子公司。
(10)CA 金融 Code § 4000(a)(10) “无担保的”指受监管金融机构未根据消费者信用协议被授予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权益。
(b)CA 金融 Code § 400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所含定义应控制受本分部管辖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