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数字金融资产交易自助终端
Section § 3901
本节定义了加州数字金融资产相关的关键术语。
它解释说,“费用”包括客户支付的费用/开支,或者数字资产的市场价格差额。“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亭”是一种用现金换取数字资产的机器,其中“现金”指的是美国的硬币和纸币。“经许可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是获得加州或纽约许可的合法交易平台。最后,“运营方”是指在加州拥有或经营这些交易亭的人。
Section § 3902
Section § 3904
从2025年1月1日起,商家向客户收取单次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的费用不得超过5美元或数字资产价值的15%(以较高者为准)。这15%的计算依据是交易开始时,数字资产在持牌交易所的市值。
Section § 3905
自2025年1月1日起,数字金融交易的运营者必须在交易前向客户提供书面披露。该披露必须以英文和与客户沟通的主要语言提供,包含数字资产金额、费用和市场价格等信息。如果交易不可撤销,还应发出警告。
交易完成后,运营者必须提供一份详细说明客户和交易信息的收据。这包括个人和交易详情、所涉费用,以及任何注明所用数字资产交易所的价差信息。
Section § 3906
如果您在加州运营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亭,您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供这些交易亭的地点清单。如果这些地点有任何变更,您需要在30天内更新清单。州政府部门随后会将此清单在其网站上公开。
Section § 3907
从2026年7月1日起,任何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如果运营者不直接从事这些活动,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此类交易,则运营者必须确保这些用户持有许可证,遵守收费限制,并遵守所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