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代理人本分部的适用
Section § 17002.5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这可以是一个合作社、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17003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托管”。简单来说,它涉及一个人将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或法律文件,交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会一直持有这些东西,直到特定事件发生或条件满足,然后将其转交给另一方相关人员。这可以涉及财产的出售、转让或租赁。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来说,运作方式相同,但它也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动产或服务交易。金钱或其在线等价物由第三方持有,直到条件满足后才转交给另一方相关人员。
Section § 17005.1
Section § 17005.2
本法律定义了专门针对接收托管以供存入或交付的业务而言,“营业地点”或“营业办公地点”的含义。它明确指出,客户联络中心不包含在此定义中。
Section § 17005.3
Section § 17005.4
Section § 17005.5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本州内”这个短语指的是任何涉及托管交易的活动,无论这些交易是源自加州还是指向加州。它涵盖了从加州发起并流向州外的交易,从州外发起但目标是加州的交易,或完全在加州境内发生的交易。它还包括合同要约或承诺涉及加州境内某人的情况,无论这些要约或承诺最初是在哪里发出的。
Section § 17005.6
本法律定义了“托管代理人”一词,就本节而言,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托管代理人,还包括联合控制代理人以及那些在线运营的、被称为互联网托管代理人的实体。但是,第 (17004) 条中详细规定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06
本节解释了某些企业和个人可以免于遵守加州托管代理通常适用的规定。这些豁免对象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与客户有真实关系的持牌律师、准备产权保险文件的人员,以及在房地产交易中行事的房地产经纪人。但是,律师和经纪人除非直接监督工作,否则不能委托其豁免职责。此外,这些豁免不能用于为多个业务提供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