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18117(a) 拟设立的实业贷款公司不会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b)CA 金融 Code § 18117(b) 设立该实业贷款公司的目的并非本分部所设想的合法目标。
(c)CA 金融 Code § 18117(c) 拟议的资本结构不充分。
(d)CA 金融 Code § 18117(d) 申请人的任何拟任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在过去10年内,(1) 曾被判犯有罪行或对罪行不抗辩,或 (2) 曾实施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且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e)CA 金融 Code § 18117(e) 申请人未遵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规定。
(f)CA 金融 Code § 18117(f) 拟任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具备足够的银行、实业贷款、金融公司或其他经验,无法合理保证成功运营。
(g)CA 金融 Code § 18117(g) 申请中存在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h)CA 金融 Code § 18117(h) 申请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发起人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其项下的规则,或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监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