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8165(a)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工业贷款公司不得在其根据第18101或18149节颁发的授权证书中指定的地点之外的任何其他营业地点开展业务或发放本分部规定的任何贷款,除非已获得专员的事先书面批准。
(b)CA 金融 Code § 18165(b) 工业贷款公司可以在其授权证书中指定的地点之外的营业地点招揽和发放贷款以及获取债权,但须向专员提出书面请求并获得其书面批准,除第18165.1节另有规定外,无需根据第4条(自第18145节起)获得在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授权证书,但须遵守(d)分部的规定。开展业务的书面批准请求应附有每个营业地点二百美元($200)的手续费,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18165(b)(1) 拟设营业地点。
(2)CA 金融 Code § 18165(b)(2) 工业贷款公司拟议的业务计划说明,包括工业贷款公司拟指导和监督该营业地点的方式和程度的说明。
(3)CA 金融 Code § 18165(b)(3) 拟任高级职员和经理的品格、业务资质及其他经验,负责指导所请求授权的业务线。
(4)CA 金融 Code § 18165(b)(4) 如果营业地点将设在本州之外,应说明拟设营业地点所在美国州对该营业地点的监管情况,包括:
(A)CA 金融 Code § 18165(b)(4)(A) 该州与拟设营业地点的设立和运营相关的法律、行政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的摘要。
(B)CA 金融 Code § 18165(b)(4)(B) 对拟设营业地点的设立和运营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金融 Code § 18165(b)(4)(C) 说明该州机构将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监管该营业地点的设立和运营。
(D)CA 金融 Code § 18165(b)(4)(D) 拟设营业地点所在美国州的任何法律、行政政策或规章制度是否会禁止或限制专员检查或监管该营业地点,如果会,则应引用并概述该法律、行政政策、规章制度。
(5)CA 金融 Code § 18165(b)(5) 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任何其他与该提案相关的信息。
(c)CA 金融 Code § 18165(c) 专员应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批准根据(b)分部提出的请求,除非专员已确定该公司未能证明以下任何一点:
(1)CA 金融 Code § 18165(c)(1) 符合(b)分部的所有适用要求。
(2)CA 金融 Code § 18165(c)(2) 拟议的业务计划不会违反该办事处拟开展业务所在州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3)CA 金融 Code § 18165(c)(3) 该公司拥有足够的内部控制措施来管理拟开展的业务。
(4)CA 金融 Code § 18165(c)(4) 该公司拥有具备必要业务资质、经验或能力的人员来指导和管理拟议业务计划的运营。
(d)CA 金融 Code § 18165(d) 根据(b)分部已向专员发出通知或获得专员批准,在其授权证书中指定的地点之外的营业地点招揽和发放贷款以及获取债权的工业贷款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金融 Code § 18165(d)(1) 不得在该营业地点招揽、提供或出售投资凭证。
(2)CA 金融 Code § 18165(d)(2) 源自该营业地点的贷款档案应保存在工业贷款公司的主要或持牌分支机构地点,并且所有源自该营业地点的贷款应以易于识别该营业地点的方式进行编码。
(3)CA 金融 Code § 18165(d)(3) 该营业地点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标识为工业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持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