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8660(a) “授权代理活动”指发行投资凭证、续期存款凭证(定义见第18003.6条)、结清贷款、管理贷款以及收取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款项。“授权代理活动”包括提供贷款申请、整理文件、提供归还贷款所需文件的地点、提供贷款账户信息、收取款项、发放贷款资金、评估贷款申请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活动等事务性职能。但是,“授权代理活动”不包括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8660(b) “分支业务单位”指一家工业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8660(c) “加利福尼亚”:
(1)CA 金融 Code § 18660(c)(1)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并获得许可的、属于第18003条所述类型的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8660(c)(2)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时,指位于本州的办事处。
(3)CA 金融 Code § 18660(c)(3) 当用于指银行或银行办事处时,具有第126.5条(a)或(b)款中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18660(d) “核心业务”指发行投资凭证、发放贷款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8660(e) “存款机构关联方”指《联邦存款保险法》(18 U.S.C. Sec. 1828(r))第18(r)条含义范围内的存款机构关联方。
(f)CA 金融 Code § 18660(f) “设施”,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本州内该工业贷款公司从事非核心业务但不从事核心业务的办事处。
(g)CA 金融 Code § 18660(g) “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指根据美国任何州(定义见第146.7条)的法律而非本州法律组建的、属于第18003条所述类型的公司。
(h)CA 金融 Code § 18660(h) “受保”:
(1)CA 金融 Code § 18660(h)(1)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其投资凭证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工业贷款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8660(h)(2) 当用于指投资凭证或存款时,指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投资凭证或存款。
(i)CA 金融 Code § 18660(i) “注册地法律”,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该工业贷款公司根据其组建的美国州(定义见第146.7条)的法律。
(j)CA 金融 Code § 18660(j) “非核心业务”指工业贷款公司所有允许的活动,但核心业务以及法律禁止或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认定不属于非核心业务的活动除外。
(k)CA 金融 Code § 18660(k) “整体业务单位”指一家工业贷款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