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相关的关键术语。“授权代理活动”包括管理凭证和贷款等任务。如果专员制定规则或命令,某些活动可能会被排除在外。“分支业务单位”和“整体业务单位”详细说明了工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范围。“核心业务”指发行凭证和贷款等主要活动,而“非核心业务”则包括其他允许的行动。“加利福尼亚”根据其适用于公司或银行办事处而具有特定含义。“存款机构关联方”和“外国工业贷款公司”解释了关联关系和州外公司。“受保”表示公司或存款是否受联邦保险覆盖。最后,“注册地法律”指管理贷款公司的州法律。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8660(a) “授权代理活动”指发行投资凭证、续期存款凭证(定义见第18003.6条)、结清贷款、管理贷款以及收取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款项。“授权代理活动”包括提供贷款申请、整理文件、提供归还贷款所需文件的地点、提供贷款账户信息、收取款项、发放贷款资金、评估贷款申请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活动等事务性职能。但是,“授权代理活动”不包括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8660(b) “分支业务单位”指一家工业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8660(c) “加利福尼亚”:
(1)CA 金融 Code § 18660(c)(1)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并获得许可的、属于第18003条所述类型的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8660(c)(2)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的办事处时,指位于本州的办事处。
(3)CA 金融 Code § 18660(c)(3) 当用于指银行或银行办事处时,具有第126.5条(a)或(b)款中规定的含义。
(d)CA 金融 Code § 18660(d) “核心业务”指发行投资凭证、发放贷款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8660(e) “存款机构关联方”指《联邦存款保险法》(18 U.S.C. Sec. 1828(r))第18(r)条含义范围内的存款机构关联方。
(f)CA 金融 Code § 18660(f) “设施”,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时,指本州内该工业贷款公司从事非核心业务但不从事核心业务的办事处。
(g)CA 金融 Code § 18660(g) “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指根据美国任何州(定义见第146.7条)的法律而非本州法律组建的、属于第18003条所述类型的公司。
(h)CA 金融 Code § 18660(h) “受保”:
(1)CA 金融 Code § 18660(h)(1) 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其投资凭证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工业贷款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8660(h)(2) 当用于指投资凭证或存款时,指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投资凭证或存款。
(i)CA 金融 Code § 18660(i) “注册地法律”,当用于指工业贷款公司时,指该工业贷款公司根据其组建的美国州(定义见第146.7条)的法律。
(j)CA 金融 Code § 18660(j) “非核心业务”指工业贷款公司所有允许的活动,但核心业务以及法律禁止或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认定不属于非核心业务的活动除外。
(k)CA 金融 Code § 18660(k) “整体业务单位”指一家工业贷款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Section § 18661

Explanation
当你根据本章向专员提交申请时,该申请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申请必须采用特定的格式,包含某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签署,并且如果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可能还需要以其规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Section § 18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运营的外州工业贷款公司向州专员提交报告。这些公司必须按照专员的要求准备报告,专员将具体规定报告的格式、所需信息、签署要求和核实方法。

(a)CA 金融 Code § 18662(a) 每一家设有机构或加州分公司的外州工业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专员提交此类报告。
(b)CA 金融 Code § 18662(b) 根据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向专员提交的每份报告,其形式、所含信息、签署方式,以及(如果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核实方式,均应当符合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方式。

Section § 18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外国工业贷款公司维护与其业务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其办公室或另一个经批准的地点,并遵循州专员规定的格式和期限。

每一家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机构或分公司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应当在该机构或分公司,或在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批准的其他地点,制作、保存和保管与该机构业务相关的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其形式、方式和期限应符合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86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外国工业贷款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业务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如果一家公司在7月1日前设有加利福尼亚州分公司,则必须在该年12月20日前支付一项评估费。如果该公司设有设施但没有分公司,则必须在7月1日前为每项设施支付$250的费用。此外,如果对该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检查,该公司必须为每位检查员每小时支付$50,外加任何必要的加州以外的差旅费。

费用应按以下规定支付给专员并由其收取:
(a)CA 金融 Code § 18664(a) 任何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凡在任何一年的7月1日设有加利福尼亚州分公司者,应在该年12月20日或之前,支付根据第18351节征收的评估费。
(b)CA 金融 Code § 18664(b) 任何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凡在任何一年的6月1日设有设施但无加利福尼亚州分公司者,应在次年7月1日或之前,为每项设施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费用。
(c)CA 金融 Code § 18664(c) 如果专员对设有加利福尼亚州分公司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进行检查,该工业贷款公司应支付检查费,费用为每位参与检查的检查员每小时五十美元 ($50),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检查的检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需支付该检查员的差旅费。

Section § 18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其他州的工业贷款公司收取利率,而不受加州通常利率限制的约束。然而,即使它们免除了这些特定的利率规定,它们仍必须遵守适用于其在加州经营业务的所有其他法律。此外,本节根据州宪法,就这些利率规定设立了一类豁免人员。

Section § 18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规则,以帮助执行本章。这些规则应与银行监管官制定的规则相似,并且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制定理由或目的。这项权力是专员在其他条款中已拥有权力的额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