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实业贷款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或违反规定等严重问题时,接管其财产和业务。问题包括资本不足、违反法律或公司规定、不安全的经营行为、拒绝审计、暂停支付等。如果专员允许,公司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恢复运营。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理由,专员可接管任何实业贷款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接管权,直至该公司恢复营业或其事务被清算:
(a)CA 金融 Code § 18415(a) 实业贷款公司的资本受损。
(b)CA 金融 Code § 18415(b) 实业贷款公司违反了其公司章程或本州的任何法律。
(c)CA 金融 Code § 18415(c) 实业贷款公司以不安全或未经授权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d)CA 金融 Code § 18415(d) 实业贷款公司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给任何审查员检查。
(e)CA 金融 Code § 18415(e) 任何实业贷款公司的高级职员拒绝宣誓接受询问,涉及该实业贷款公司的事宜。
(f)CA 金融 Code § 18415(f) 实业贷款公司已暂停履行其义务。
(g)CA 金融 Code § 18415(g) 实业贷款公司状况不佳,以致其经营业务不稳健或不安全。
(h)CA 金融 Code § 18415(h) 实业贷款公司忽视或拒绝遵守专员根据本分部发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该命令的执行在实业贷款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受到限制。
(i)CA 金融 Code § 18415(i) 实业贷款公司 (1) 未能根据第7章(自第18475条起)成为并持续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或加利福尼亚储蓄担保公司成员,(2) 其参与加利福尼亚储蓄担保公司的权利根据第18496条(a)款被暂停或撤销,且其不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或 (3)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根据该规定征收的任何评估费。
(j)CA 金融 Code § 18415(j) 担保公司的成员实业贷款公司拒绝允许担保公司、其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或专门委员会或员工履行其在第18496条下的职责。
(k)CA 金融 Code § 18415(k) 实业贷款公司违反本分部的规定出售或发行了投资凭证。
(l)CA 金融 Code § 18415(l) 实业贷款公司未能维持本分部规定要求的有效保证金。
(m)CA 金融 Code § 18415(m)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最初申请组织和设立从事实业贷款业务的公司时已存在,则专员有充分理由不批准该申请。
(n)CA 金融 Code § 18415(n)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资格申请未在1990年1月15日或之前提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获得其接受。
如果专员接管了实业贷款公司的业务和财产,该公司经专员同意,可在规定条件下恢复营业。

Section § 18415.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家工业贷款公司在专员接管其财产和业务后觉得受到不公,它有10天时间可以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停止进一步的行动。在此期间,专员可以行使其法定权力。法院在审查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可以决定是让专员继续,还是阻止他们,或者作出其他公正的裁决。

当专员接管一家工业贷款公司的财产和业务时,如果该公司认为自己因此受到侵害,可以在接管后10天内向其总部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在接管工业贷款公司财产和业务后的10天期限内,专员可以行使本条授予的所有权力。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什么不应禁止进一步的程序,并经过听证和根据案情实质认定事实后,可以驳回申请,或者禁止专员进一步的程序并指示专员将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该工业贷款公司,或者作出其他公正的命令。

Section § 184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院作出涉及专员或工业贷款公司的判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程序与对高等法院的任何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18415.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工业贷款公司发现其净资产低于其投资凭证债务(扣除用作抵押的凭证)的90%,州金融监管机构将指示他们弥补这一不足。这意味着要确保净资产至少达到其投资凭证债务(扣除用作抵押的凭证)的100%。如果公司未能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最长120天)纠正问题,监管机构有权接管该公司的资产和运营。

Section § 184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专员可以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在此角色中,专员担任托管人,并可以自行决定如何管理公司事务。

专员亦可应公司董事会的请求,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并作为托管人,采取专员认为适当的行动。

Section § 184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专员接管一家工业贷款公司的财产和业务时会发生什么。一旦专员控制了公司,他们必须通知所有持有或管理公司资产的人。然而,专员在接管前不需要发送此通知。在被告知或知晓接管后,个人不能就他们进行的任何新付款或垫款,或公司产生的任何新债务,对公司资产主张权利。如果专员亲自送达通知或通过挂号信寄送通知,则视为通知已送达。

专员在接管任何工业贷款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后,应将该事实通知所有持有或管有该公司任何资产的人。本条所要求的通知不应被视为接管该工业贷款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先决条件。任何知晓接管或已收到通知的人,不得就此后作出的任何付款、垫款或清算,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负债,对公司任何资产享有留置权或抵押权。
当专员已亲自送达通知,或通过挂号信将通知邮寄给该人时,即视为已发出通知。

Section § 184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董事或股东不遵守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第 (18415) 条)要求交出财产的命令,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8415.7

Explanation
只要专员请求帮助,任何县的治安官或任何城市的警察部门都必须提供警官或副手,以协助根据第18415条所述扣押财产或物品。

Section § 18415.8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被政府接管时,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将负责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这包括根据相关法律章节采取的所有行动。重要的文件,比如特别代表的任命证书,必须在接管后的45天内提交。这些提交的文件,包括必须提供的存货清单,都会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而且不需要额外付费。

Section § 18415.9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根据第18415条发布了占有某人办公室的命令,专员可以将该办公室迁至旧金山或洛杉矶。一旦迁址,启动案件的法院会将所有文件发送到所选城市的新法院。案件将继续进行,就像它在新地点启动一样。

Section § 184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宣誓盘问公司中任何相关人员,例如高级职员或股东,以查明公司所有财产和资产是否已按要求移交给专员。

Section § 1841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与责任,在其接管一家公司时,管理该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这包括收取公司应得的款项,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护和保全其资产和运营。专员还必须根据本章规定,要么挽救,要么清算该公司的事务。

在接管任何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后,专员有权力和义务收取公司所有到期款项,并采取其他必要或权宜之计的行动,以收取、保全或保护其资产、财产和业务。专员还应按照本章规定,着手保全或清算其事务。

Section § 1841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请求法院发布命令或禁令,以在法律程序中保护公司的资产。法院可以阻止干扰专员的行为,停止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保护资产不被浪费或不当主张,并阻止对公司财产的留置或征收。它还保护公司免受对其拥有或拥有财务权益的财产的税务出售或止赎程序的影响。

这些命令可以应专员或税务机关的请求,由法院修改或取消。将此类命令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即视为向税务机构发出了关于所涉财产的通知。

专员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应根据需要发布禁令或命令,以防止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8415.12(a) 干扰专员或程序。
(b)CA 金融 Code § 18415.12(b) 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或继续进行任何已开始的诉讼或程序。
(c)CA 金融 Code § 18415.12(c) 实体资产的浪费。
(d)CA 金融 Code § 18415.12(d) 获得优先权、判决、扣押或对公司或其资产的其他留置权。
(e)CA 金融 Code § 18415.12(e) 对公司或其资产进行任何征收。
(f)CA 金融 Code § 18415.12(f) 因未缴纳任何税务机构征收的税款或评估费而进行的出售或契约,涉及以下任何情况:
(1)CA 金融 Code § 18415.12(f)(1) 公司拥有的财产。
(2)CA 金融 Code § 18415.12(f)(2) 公司持有产权负担的财产。
(3)CA 金融 Code § 18415.12(f)(3) 公司此前已就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启动止赎诉讼的财产,或已根据任何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行使出售权,且该出售或止赎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未签发受托人契约、法院判决或治安官出售证书的财产。
本节所使用的“税务机构”一词,其含义与《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21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本款授权的禁令或命令,经专员、审计长或负责征收该财产税款或评估费的人员动议,法院可以修改、解除或撤销。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或禁令,在州内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即构成对该县内财产或其中权益的任何税务机构的命令或禁令送达。

Section § 18415.13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的财产和业务被接管时,专员有六个月的时间决定是继续还是终止任何正在履行的合同,例如租赁协议。如果合同规定了终止费用或罚金,这些费用或罚金对专员或被接管公司不适用。专员和公司只须赔偿最高 ($1,000) 美元的实际损失。任何损害赔偿索赔必须在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提交。

在接管任何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后,专员可以终止或采纳该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未履行合同,包括不动产或动产的租赁。终止或采纳应在知悉合同或租赁存在后六个月内作出。合同或租赁中规定因终止而产生损害赔偿或取消费用的任何条款,对专员或被接管公司不具约束力。专员和该公司仅对实际损害负责,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任何索赔必须在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

Section § 1841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欠钱或被指称欠钱的人采取快速的法律行动。专员可以采用一种快速处理程序,或者请求法院要求债务人解释为何不应支付。

专员可以对任何债务人或被指称的债务人,通过简易程序,或通过应专员申请由法院发出的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采取行动。

Section § 18415.15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专员检查和评估被接管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审查任何相关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的行为。

专员可以对被接管的公司进行检查,并审查任何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的活动。

Section § 184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接受检查、调查或获得任何服务,其总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和其他相关间接费用)必须按照专员的决定,使用公司自身的资源支付。

由专员确定的任何检查、调查或服务的实际费用,包括向进行检查、调查或提供服务的人员支付的实际工资或其他报酬金额,以及与此相关的间接费用,均应从公司资产中支付。

Section § 18415.17

Explanation
当专员决定清算一家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时,这会中止或取消在清算开始前90天内针对该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或财产索赔。在清算进行期间,不得对公司财产提出新的索赔或设立留置权。

Section § 18415.1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当专员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业务时,他们可以任命特别副专员来协助管理或清算业务。这些副专员拥有其任命书中规定的具体权力。专员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总检察长或其他律师,但聘请私人律师必须征得总检察长的同意,并且法院必须批准他们的报酬。

专员还决定支付给特别副专员多少报酬,并且可以要求他们及其助理提供担保,以确保他们妥善履行职责。

在根据本条文进行的任何程序中接管公司财产和业务后,专员应有权进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金融 Code § 18415.18(a) 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副专员作为其代理人,该代理人具有任命证书中规定的权力,以协助履行保全或清算和分配的职责。
(b)CA 金融 Code § 18415.18(b) 聘请总检察长作为法律顾问,或在认为必要时聘请私人法律顾问,以协助专员履行其在本章项下的职责。私人法律顾问的任命应仅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该法律顾问的报酬应由专员确定,但须经法院批准。
(c)CA 金融 Code § 18415.18(c) 确定特别副专员的报酬。
(d)CA 金融 Code § 18415.18(d) 要求每位特别副专员和每位助理提供专员认为适当的、用于忠实履行其职责的担保。

Section § 18415.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被接管进行管理或清算,所有相关费用必须从公司自身的资产中支付。这些费用涵盖各种开支,例如支付给特别官员和其他必要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与管理或清算过程相关的任何服务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工资和管理费用,由负责监督的专员确定。

Section § 1841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被置于财产管理或清算之下,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进行的任何交易都可以被取消,如果这些交易不公平地偏袒某个债权人,或某些关联方(如关联公司、高级职员或亲属),使其优于其他债权人。

任何在接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的交易,如果该交易导致或使得公司任何债权人、公司任何关联方、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股东、雇员或其任何亲属,相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权,均可由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撤销。

Section § 1841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一旦公司根据特定协议取得占有,就不能再从个人那里购买或贴现任何金融债务。如果在取得占有之前有任何担保或协议,它们仍然有效,这意味着该个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公司就该协议持有的任何准备金或担保都被视为负债,不能用来抵消已购买或贴现的债务。这些必须作为普通债权人的负债处理,并且在债务清偿之前,不会进行资产分配。在清算情况下,这些准备金或担保仍然是负债,将在清算过程中得到解决。

自根据第18415条取得占有之时起,公司与任何人之间涉及从该人处购买或贴现债务(无论有无追索权)的任何协议项下,不得购买或贴现任何债务。在购买或贴现任何债务时,或在取得占有日期之前提供的任何担保、追索权或回购协议,应继续对该人具有约束力。公司根据协议条款持有的任何准备金、扣留款或其他担保,应被视为公司在普通债权人分类下的负债,不得用于抵销根据协议购买或贴现的任何债务。在根据协议购买或贴现的债务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对这些负债进行资产分配。
如果清算人出售这些债务,准备金、扣留款或其他担保仍应作为负债,在正常清算过程中予以偿付。

Section § 1841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院对某项诉讼或法律行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您不能合法地查封或控制公司的财产。

Section § 18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专员作为公司接管人或清算人的权力和职责。一旦他们接管公司,就可以收取公司应收的债务,行使公司管理层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并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诉讼。他们还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包括投资资金、解决索赔以及处理公司拥有的财产。专员可以偿还与接管或清算相关的债务和费用,并根据需要寻求法院命令以扩大其权力或职责。实质上,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保护和控制公司的资产和事务,以造福其债权人并确保有效的清算或接管。

专员作为接管人或清算人,在接管公司后,有权以其本人名义、以公司名义、以双方名义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金融 Code § 18420(a) 收取公司所有应收债务和款项。
(b)CA 金融 Code § 18420(b) 行使并拥有公司、其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权。
(c)CA 金融 Code § 18420(c) 提起、起诉、维持、辩护、介入并以其他方式参与由接管人或清算人或公司提起或针对接管人或清算人或公司的任何及所有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接管人、公司或其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中任何一方拥有权益的法律程序,并以各种方式代表公司、其债权人和债务人。
(d)CA 金融 Code § 18420(d) 签署、确认并交付为任何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契约、合同、租赁、转让、销售单、免责书、延期、清偿书及其他文书。
(e)CA 金融 Code § 18420(e) 担任专员收取或在其根据本章任何程序中占有的所有款项的保管人,但其可将该等款项或其中任何部分存入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
(f)CA 金融 Code § 18420(f) 以其认为最符合公司债权人最佳利益的方式,投资或再投资公司资金和资产的该等部分。
(g)CA 金融 Code § 18420(g) 以其认为对公司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修改、再融资、延长或清偿任何贷款或债务。
(h)CA 金融 Code § 18420(h) 以其认为最佳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和解、妥协或转让以供收取公司任何坏账或可疑债务。
(i)CA 金融 Code § 18420(i) 以其认为对公司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和解、妥协或以任何方式协商解决针对公司的索赔。
(j)CA 金融 Code § 18420(j) 在合理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无需通知,以现金、分期付款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出售、收购、抵押、设定负担、租赁、改良、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因收回、止赎、执行、诉讼或其他类似方式而归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k)CA 金融 Code § 18420(k) 以现金或其他对价,清偿、和解或取得解除针对公司或接管人的索赔和要求。
(l)CA 金融 Code § 18420(l) 以现金或分期付款方式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任何或所有资产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混合财产,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任何性质的财产。
(m)CA 金融 Code § 18420(m) 签署、确认并交付任何及所有契约、合同、租赁、转让、销售单、免责书、延期、清偿书以及为任何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终止或修改任何不动产、动产或混合财产的出售、租赁或转让,或为清算或经营公司业务所必需或适当的文书。根据本授权签署的任何契约或其他文书,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与作为公司行为和契约签署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n)CA 金融 Code § 18420(n) 支付和支出专员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款项,包括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18420(n)(1) 支付或解除针对公司、接管人或清算人、公司任何性质的任何资产或财产的任何性质的税款、评估费、留置权、索赔或费用,或针对公司或接管人或清算人拥有任何性质价值权益的任何资产或财产的税款、评估费、留置权、索赔或费用。
(2)CA 金融 Code § 18420(n)(2) 用于或与保存、维护、保管、保护、改造、修理、修复或改良公司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资产或财产相关。
(3)CA 金融 Code § 18420(n)(3) 支付接管或清算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执行或行使专员作为接管人的权利、权力、特权和职责的所有成本。
(4)CA 金融 Code § 18420(n)(4) 支付有效的债权人债务、债务利息、在接管或清算期间产生的债务以及公司或接管或清算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其他债务。
(5)CA 金融 Code § 18420(n)(5) 支付公司接管或清算运营中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o)CA 金融 Code § 18420(o) 办理此类事务,并拥有此类权利、权力、特权、豁免和职责,无论本章是否另有授予,经法院命令在特定案件中不时授权、指示、授予或施加的。

Section § 184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做出的任何重大财务决定,例如出售财产或和解诉讼,都必须首先获得法院批准。如果公司处理的债务或诉讼金额超过15,000美元,或者财产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此规定生效。一旦法院批准,该交易必须遵守法院设定的任何条件。

任何涉及不动产或动产的交易、资金或资产的投资或再投资,或未决诉讼的和解或妥协,未经法院事先许可不得进行,且仅能按照法院可能规定的条款进行,当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
(a)CA 金融 Code § 18420.1(a) 公司应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未决诉讼的和解或妥协金额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
(b)CA 金融 Code § 18420.1(b) 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的市场价值,公司应收债务除外,超过一万美元($10,000)。

Section § 184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经法院批准,将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出售给各种金融机构,例如另一家贷款公司、银行或政府实体。此外,专员还可以向某些金融机构借款,以公司资产作为抵押,帮助管理公司债务。

专员经法院单方面批准,可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工业贷款公司、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担保公司或美国政府机构。同样地,专员可向担保公司、美国政府机构或承保或担保公司投资凭证的私人保险公司借款,以促使新成立或现有工业贷款公司承担投资凭证负债,并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该贷款的担保。

Section § 18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必要时指定人员来监管或关闭一家公司。被指定的人可以是加州储蓄担保公司,如果公司的储蓄由政府担保,也可以是联邦机构。被指定的人可以像专员一样管理公司的资产和运营。但是,专员可以在必要时限制他们的权力,确保权利和责任仍如同专员亲自负责一样,并遵循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84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如果认为符合公司、其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终止公司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职务。做出此决定后,专员还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终止通知。

Section § 1842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派负责管理或关闭一家公司的财务事务,专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一份财务担保或保证金。负责此过程的人将获得由专员设定的薪资,该薪资不得高于特别副专员从事相同工作所能获得的薪资。

Section § 18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决定,如果在监管下继续经营一家公司的业务似乎毫无意义,他们可以命令公司关闭或清算。一旦做出决定,他们必须将此清算令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1842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进行清算,负责清算的人(清算人)必须通过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刊登四周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可能对公司有欠款的人(投资证明持有人除外)。这份公告会告知他们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提交索赔。这个时间不能少于公告首次刊登后的90天。如果他们没有及时提交,他们将失去索赔的权利,除非这些索赔已经记录在案或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清算人还必须通过邮件向所有在公司账簿上列明的债权人,以及那些正在处理索赔且其地址在公司记录上的人发送类似的通知,并附上索赔表格。

清算人应在公司在该州主要营业地所在或附近的一般发行报纸上连续四周刊登公告,通知所有对公司拥有债权(投资凭证持有人除外)的人士,无论是否有诉讼正在进行以强制执行任何债权或要求,要求他们在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并备案其债权并提供法律证明。该时间不得少于首次公告发布后的90天。公告还应声明,除公司账簿或记录上显示的投资凭证持有人的债权以及任何无论是否有诉讼正在进行以强制执行此类债权或要求之外的债权,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将永远被禁止。清算人还应向公司账簿上列明的所有债权人以及任何正在进行诉讼以强制执行债权或要求且其地址显示在公司账簿或记录上的人士邮寄类似的通知,并随附一份印刷的索赔表格或索赔通知。

Section § 184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债权人以及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以书面形式向清算人提交他们对公司财产的索赔。索赔必须由提交人或其代表核实,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果索赔未正确或按时提交,将不会被批准,并将被永久驳回。

所有债权人以及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针对其拥有或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财产的所有债权、要求或诉讼事由,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清算人,并经索赔人或其代表核实,在索赔提交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无论是否有诉讼正在进行以强制执行任何此类索赔或要求。清算人不得批准任何未按此方式提交的索赔,任何未按此方式提交的此类索赔、要求或诉讼事由将永远被禁止。

Section § 18425.3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财务清算的人(称为“清算人”)不确定某人提出的从清算中获得款项的债权是否合法,他们可以正式驳回该债权。他们必须通过向债权中列明的地址发送挂号信,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通知提出债权的人。 一旦此人收到通知,他们只有30天的时间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来质疑驳回。如果他们未在这30天内采取行动,他们将永远失去对抗驳回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以后不能再尝试主张这笔钱。

Section § 18425.4

Explanation

提交索赔时,您需要使用专员提供的特定表格,并宣誓提供几项关键细节。这些细节包括:您的索赔内容及其有效性原因,索赔是否有抵押品担保,任何已支付的款项,确认您所要求的金额确实应支付给您,保证没有反诉或抵销来减少该金额,以及清算人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文件。

索赔书应按照专员规定的表格,宣誓后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金融 Code § 18425.4(a) 索赔的详情以及索赔的对价。
(b)CA 金融 Code § 18425.4(b) 索赔是否有担保或无担保,如果索赔有担保,则列明担保的性质和金额。
(c)CA 金融 Code § 18425.4(c) 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d)CA 金融 Code § 18425.4(d) 所索赔的金额是该人正当应付给索赔人的。
(e)CA 金融 Code § 18425.4(e) 索赔没有抵销。
(f)CA 金融 Code § 18425.4(f) 清算人要求的其他数据或证明文件。

Section § 1842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钱,并且在一家倒闭的机构持有投资凭证,负责清算的人可以用应付给你的钱来抵消你的债务。他们可以用你的凭证价值和截至抵消日的所有利息来抵消债务,但抵消金额不能超过你所欠的金额,也不能超过储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1842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投资公司被接管,如何计算投资凭证持有人的应得金额。总金额包括持有人在接管当天可以提取的金额,加上截至该日赚取的所有利息,不论账户是否有质押或限制。

如果账户有要求持有期或提前通知才能提取的条款,则视同在接管日期已提取,且没有罚款或利息减少。清算人会告知每位凭证持有人其债权金额,持有人只有在对该金额有异议时才需要提交索赔。

投资凭证持有人的债权金额应为截至接管日期(根据第18415条)该投资凭证持有人有权提取的金额,加上截至该日累计的利息,不论该账户是否受任何质押约束。对于在接管日期尚未到期且具有固定或最短期限、或合格期或通知期的账户,利息应按该账户在该日期被提取且不受罚款或利息减少的方式计算。
清算人应向每位投资凭证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债权金额,投资凭证持有人除非对清算人确定的金额有异议,否则无需提交索赔。

Section § 18425.7

Explanation
索赔提交截止日期过后,清算人必须制作一份所有索赔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并注明哪些索赔已被驳回。这包括根据公司记录显示的投资凭证持有人的索赔。一份清单提交给专员办公室,另一份提交给处理清算事务的法院书记官。每次清算人寻求法院批准派发股息时,他们必须用自上次清单提交以来收到的任何新索赔来更新此清单。初始清单和补充清单都应公开供查阅。

Section § 18425.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清算人没有驳回的债权提出异议,他们必须书面形式提交给清算人。清算人会将这些异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决定这些异议,或者可以把这个任务交给其他人处理。如果法院同意异议,那么在债权人通过法庭判决证明其债权之前,清算人不能批准该债权。异议必须在债权清单提交法院后的 (60) 天内提出,否则将不再受理。

Section § 1842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清算人经法院批准,甚至在提交索赔申请的截止日期之前,向投资凭证持有人支付股息。一旦截止日期已过,清算人可以在支付费用并预留资金给那些索赔被驳回或仍在审理中的债权人之后,向已批准索赔的债权人支付股息。在通知债权人一年之后,清算人仍需经法院批准,才能将任何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已批准的索赔。

清算人经法院批准,可以在提交索赔申请的期限届满之前,向投资凭证持有人支付一次或多次股息。在提交索赔申请的期限届满之后,清算人在获得法院批准后,可以从清算人持有的剩余资金中,在支付费用并预留一笔款项以支付那些索赔已被驳回且其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以说明理由的期限尚未届满或其申请仍在审理中的债权人之后,就所有已批准的索赔支付一次或多次股息。在首次发布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后的任何时候,经法院批准,清算人可以支付最终分配款,该款项应包括可供分配的剩余资金,并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已批准的债权人索赔。

Section § 1842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托管和清算程序中债权应按何种顺序支付。首先,支付与管理托管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其次,支付州税,然后是根据联邦和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接下来是已获得充分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利息,然后是投资凭证持有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最后处理劣后债权。本法律旨在确保本法规生效日期之后交易的清晰性和公平性,并明确规定现有权利保持不变。在清算案件中,债权自专员接管之日起开始计息,但利息支付仅在支付完本金之后进行。任何剩余资金将返还给公司股东。

(a)CA 金融 Code § 18425.10(a) 依照本条规定在程序中获准的债权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CA 金融 Code § 18425.10(a)(1) 托管和清算管理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2)CA 金融 Code § 18425.10(a)(2) 应付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款。
(3)CA 金融 Code § 18425.10(a)(3) 根据美国法律和本州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4)CA 金融 Code § 18425.10(a)(4) 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包括截至支付日期的合同利息债权,其债权已获得充分担保。
(5)CA 金融 Code § 18425.10(a)(5) 投资凭证持有人的债权。
(6)CA 金融 Code § 18425.10(a)(6) 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7)CA 金融 Code § 18425.10(a)(7) 劣后于投资凭证持有人和普通债权人债权的债务债权。
(5)CA 金融 Code § 18425.10(5) 和 (6) 款仅适用于清算程序,即专员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已接管公司财产和业务的情况,且 (6) 款仅适用于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成为普通债权人的人员。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所载法律的任何变更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各方就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确定,且不适用本条所致的法律变更。
(b)CA 金融 Code § 18425.10(b) 所有获批债权应自专员接管公司财产和业务之日起,按法律或判决规定的利率计息,但以有可用资金支付该利息为限,否则利息应按比例分配。
利息应与其所依据的债权享有相同的优先权,但在同一类别内的所有债权均已收到全部本金之前,不得支付任何债权的利息。
(c)CA 金融 Code § 18425.10(c) 任何剩余资金应根据本条规定返还给公司股东。

Section § 1842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专员决定关闭一家公司并出售其资产时,他们必须制作一份该公司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的一份副本将提交给法院,另一份则保存在专员办公室。

Section § 18425.12

Explanation
如果清算人发现,试图从公司财产中变现资金不太可能,而且维护或保护该财产只会浪费钱,法院可以允许他们放弃该财产。

Section § 184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公司购买了财产或一笔不太确定能否收回的债务,并且看起来他们无法从中收回任何款项,法院可以决定他们不必起诉来尝试追收这笔债务,因为这样做会浪费金钱。

Section § 1842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清算人清偿了所有债权(股东的债权除外),为所有已知但无人认领的负债(股东债权除外)做好了准备,并支付了所有清算费用后,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此外,专员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当清算人已完全清偿除股东债权以外的所有债权,已为所有已知但无人认领的负债(股东债权除外)作出适当准备,并支付了所有清算费用后,清算人可以申请解散一家国内公司的命令;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专员可以申请,并且法院应当作出解散公司的命令。

Section § 18425.15

Explanation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专员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报告,详细说明所有收到的和支付的款项。这份报告随后会提交给法院和专员办公室。在法院审查并批准这份报告后,清算程序就正式结束了。

Section § 1842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清算公司时,法院将决定应向尚未收到款项的索赔人支付多少股息。如果这些款项未支付或无人认领,法院会指示专员将其存入司库。这些资金随后将被视为加州无人认领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人们可以根据处理无人认领资产的具体规定来认领它们。

Section § 1842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家公司正在清算时,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理公司的记录,例如销毁它们。此外,法院可以正式解散该公司作为法人。负责管理清算的人,即清算人,必须随后将解散令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