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贷款服务法案被许可人义务
Section § 28126
持证人必须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员其执照申请信息的任何变更。如果持证人想更改其营业地址,他们需要在搬迁前至少10天通知专员。如果专员不批准地址变更,会通知持证人;否则,10天后该变更即被视为批准。如果持证人未能至少提前10天通知地址变更或在新地点开始学生贷款服务业务,他们可能会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8128
这项法律规定,学生贷款服务公司如果想在一个新地点开始运营,必须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他们必须在新地点开始运营前至少10天提交申请。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可以在申请10天后开始营业。专员有9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新地点的负责人。如果被拒绝,公司必须在10天内提供一名新的负责人。在新地点运营时,公司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街道地址的变更不属于本条规定需要新申请的新地点。
Section § 28130
这项法律要求持证人采取几项重要行动。他们必须制定政策以遵守本部门的规定,并根据需要向专员报告。他们还有责任遵守本部门的法规和命令,并允许专员定期检查其运营情况。如果他们申请破产,必须在五天内通知专员。此外,他们需要在其网站上提供有关贷款还款和豁免选项的信息,并每年至少一次将此信息传达给借款人。
Section § 28132
本节概述了被许可人无需回应借款人合格书面请求的情形。首先,如果请求实质上是先前请求的重复,且未提供可能改变先前回应的新的重要信息,则被许可人无需回复。其次,如果请求过于宽泛,未能明确指出所询问的错误或信息,则被许可人可以不予理会,除非能识别出具体的问题。
最后,如果请求是在贷款服务权已转让给另一公司一年多以后才收到的,则被许可人没有义务回应。在被许可人决定不予回应的任何情况下,他们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
Section § 28140
Section § 2814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获得许可的贷款机构都必须维持一份至少25,000美元的担保债券。这份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财务保障,必须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签发并提交给专员。它用于弥补因贷款机构不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罚款或借款人损失。如果对债券提出索赔,贷款机构必须立即办理一份新债券;否则可能会导致其执照被吊销。专员可能会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债券,如果贷款机构处理大量学生贷款,甚至可能要求更高的债券金额。
Section § 2814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持牌学生贷款服务公司支付其在监管行业中产生的相应成本份额。费用金额根据其在本州的业务规模确定。每年,专员会通知公司评估金额,公司必须在10月31日前支付。逾期付款将产生罚款。此外,每个持牌地点每年至少需支付250美元,无论规模大小。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付款可能导致公司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但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听证。专员还可以要求通过全国许可系统支付费用。
Section § 28146
Section § 28148
每年,执照持有人必须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账簿和账户进行审计。这项审计应足够详细,以便会计师能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而这些报表必须遵循标准的会计原则。
审计意见可以从无保留(良好)到否定(不良)不等。如果审计结果有任何问题,专员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在30天内纠正。如果未纠正,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经会计师认证的审计报告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5天内提交。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安排审计,专员可以代为安排,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如果未按要求提交财务报表,专员还可以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28150
如果一家提供学生贷款服务的公司停止这项业务,它必须书面通知专员,交回其许可证,并可能需要提交一份结束其业务运营的计划,这可能包括一次最终审计。专员将审查情况,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了规定,然后才接受许可证的交回。在专员书面确认接受之前,许可证不被视为正式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