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8102(a) 任何人在本州从事学生贷款服务业务,必须首先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许可不得转让或让与。
(b)CA 金融 Code § 28102(b)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金融 Code § 28102(b)(1)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书或特许状授权或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工业贷款公司。
(2)CA 金融 Code § 28102(b)(2) 联邦特许的储蓄贷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
(3)CA 金融 Code § 28102(b)(3) 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组建,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4)CA 金融 Code § 28102(b)(4) 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为其向借款人发放的学生贷款提供服务的。
(5)CA 金融 Code § 28102(b)(5) 符合第 (12104) 条所有标准的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
(6)CA 金融 Code § 28102(b)(6) 作为从事违约规避的担保机构,履行其职责时,与美国教育部长根据 (1965) 年高等教育法第 (428)(b) 条((20 U.S.C. Sec. 1078(b)))签订协议的州立或非营利私立机构或组织。
(c)CA 金融 Code § 28102(c) 未根据 (b) 小节免除本分部要求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其向借款人发放的学生贷款的服务,如果该学生贷款由持证人根据与该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则无需遵守本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