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联邦存款机构转换为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
Section § 4941
Section § 4943
当存款机构希望进行转换并需要股东批准时,它必须按照专员的要求向股东提供某些信息。为了确定需要哪些信息,专员会考虑来自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相关银行或储蓄协会监管机构的有关委托书声明的规定。
Section § 4944
如果一家银行或类似机构想要改变其形式或结构(称为“转换”),它必须向专员提交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转换计划、一份由高级职员出具的证明(确认已根据联邦法律获得批准),以及一份寻求转换批准的申请。
Section § 494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专员认定一项转换批准申请符合第 (4925) 条要求的所有要素,他们必须批准该申请。如果其中任何要素不符合,专员必须拒绝该申请。
Section § 4946
Section § 4948
这项法律解释了金融机构转换申请获批后会发生什么。一旦所有条件都满足,专员就会颁发必要的许可。如果新实体是加州州立银行,它将获得一份证书,可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如果是加州州立储蓄协会,它将获得一份执照,可以作为此类机构运营。如果是工业贷款公司,它将获得一份证书,可以作为工业贷款公司运营。一旦颁发了相应的证书或执照,转换就正式完成了。
Section § 4949
当金融机构发生变更时,专员将向新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发放必要的许可和执照。这使得新实体能够继续运营由原机构管理的所有现有分支机构、办事处或设施。
Section § 4950
当公司转换发生时,原有的存款机构将停止存在,而新的机构将接管其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责任。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保持不变,并仍与转换前受其影响的财产相关联。针对旧机构的任何法律诉讼可以继续针对新机构进行,或者新机构可以在法庭上取代旧机构。文件中提及旧机构的地方,现在将指新机构,只要这与文件条款不冲突。如果旧机构曾从事信托业务,新机构将继承所有这些职责和权利,如同它最初处理这些业务一样。
Section § 4951
金融机构改变其结构后,新公司必须做两件事:首先,它需要将旧公司的任何授权或执照交还给相应的监管机构以供注销。其次,它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供任何关于该变更的必要报告。
Section § 49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存款机构转换完成后会发生什么。专员将签发一份盖有其正式印章的证明,确认转换已发生并注明转换的生效时间。这份证明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转换已经发生并正确执行。对于任何善意购买或以合理价值取得留置权的人来说,这份证明将是这些事实的最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