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8.0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合并”一词,特指第4908.02条中描述的合并,除非根据上下文可以明显看出其具有其他含义。

Section § 490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独立信托公司与一家未受保的外国存款机构合并,但前提是专员批准。合并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该外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Section § 4908.03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进行合并,就必须遵守《公司法》第1108条中列出的规定。

Section § 4908.04

Explanation
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合并或其中一方吸收另一方时,存续的实体(即所谓的消失或存续的存款机构)必须向金融专员提交申请,以获得此次合并的批准。

Section § 49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企业合并必须获得相关专员的批准才能进行。如果没有专员的批准,合并就不能生效。

合并除非经专员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490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并申请要获得专员批准,必须满足四个关键条件。首先,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必须充足。其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令人满意。第三,公司必须有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并合法经营。第四,合并条款必须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合理。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专员发现合并批准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4908.06(a) 存续的存款机构的股东权益充足,且其财务状况令人满意。
(b)CA 金融 Code § 4908.06(b) 存续的存款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令人满意。
(c)CA 金融 Code § 4908.06(c) 存续的存款机构将提供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并且有理由相信存续的存款机构将以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d)CA 金融 Code § 4908.06(d) 合并将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就本款而言,如果合并的任何条款是由消失的存款机构和存续的存款机构在公平交易中通过协议确定的,则专员应认定该条款对消失的存款机构和存续的存款机构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
如果专员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专员应拒绝批准该合并申请。

Section § 4908.07

Explanation
一旦合并申请获得批准,并且所有要求都已满足,专员就必须批准该合并。

Section § 490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发生第4880条所定义的合并时,其将具有与《公司法典》第1107条和第4889条中概述的相同效力。

合并应具有与《公司法典》第1107条以及对于第4880条所定义的合并类型而言的第4889条所规定的相同效力。

Section § 4908.09

Explanation

当涉及存款机构的合并最终确定后,存续公司必须立即采取两项行动。首先,它需要交回专员向已不复存在的公司颁发的任何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其次,它必须提交专员要求的任何有关合并的报告。

合并生效后,存续的存款机构应立即:
(a)CA 金融 Code § 4908.09(a) 将专员向被解散的存款机构颁发的授权证书或许可证交还给专员以供注销。
(b)CA 金融 Code § 4908.09(b) 向专员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有关合并的报告。

Section § 4908.10

Explanation
存款机构之间的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可以制作一份名为“高级职员证明书”的文件。该证明书确认合并已经发生,详细说明了合并发生的时间,并作为初步证据,证明所有程序均已正确完成。 该证明书对合并具有不可否认的证明效力,对于任何购买或获得该公司权益的人,前提是他们事先不知道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