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除非经专员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合并加利福尼亚州独立信托公司并入无保险外州(其他州)存款机构公司的合并
Section § 4908.02
这项法律允许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独立信托公司与一家未受保的外国存款机构合并,但前提是专员批准。合并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该外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独立信托公司 未受保外国存款机构 合并批准
Section § 4908.04
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合并或其中一方吸收另一方时,存续的实体(即所谓的消失或存续的存款机构)必须向金融专员提交申请,以获得此次合并的批准。
合并批准 消失的存款机构 存续的存款机构
Section § 4908.06
这项法律规定,合并申请要获得专员批准,必须满足四个关键条件。首先,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必须充足。其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令人满意。第三,公司必须有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并合法经营。第四,合并条款必须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合理。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专员发现合并批准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4908.06(a) 存续的存款机构的股东权益充足,且其财务状况令人满意。
(b)CA 金融 Code § 4908.06(b) 存续的存款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令人满意。
(c)CA 金融 Code § 4908.06(c) 存续的存款机构将提供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并且有理由相信存续的存款机构将以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d)CA 金融 Code § 4908.06(d) 合并将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就本款而言,如果合并的任何条款是由消失的存款机构和存续的存款机构在公平交易中通过协议确定的,则专员应认定该条款对消失的存款机构和存续的存款机构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
如果专员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专员应拒绝批准该合并申请。
合并批准 股东权益 财务状况
Section § 4908.08
本法律规定,当发生第4880条所定义的合并时,其将具有与《公司法典》第1107条和第4889条中概述的相同效力。
合并应具有与《公司法典》第1107条以及对于第4880条所定义的合并类型而言的第4889条所规定的相同效力。
合并效力 第1107条 公司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