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销售”一词,指第4871条中列出的任何类型的销售,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Section § 4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银行、工业贷款公司和存款机构将其整个业务出售给特定类型的买家。这些买家可以包括国家银行协会、联邦许可的外国银行、受保的外国州立银行以及联邦存款机构。

向这些买家出售业务时,交易必须遵守本特定法律,并且可能还需要遵循适用的联邦法律或买家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

(a)CA 金融 Code § 4871(a) 加州州立银行可根据 (1) 本条规定,(2) 如果购买方是国家银行协会或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则根据联邦法律,以及 (3) 如果购买方是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则根据该外国银行注册地的法律,将其整个业务单位出售给国家银行协会、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
(b)CA 金融 Code § 4871(b) 加州工业贷款公司可根据 (1) 本条规定和 (2) 外国工业贷款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将其整个业务单位出售给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工业贷款公司。
(c)CA 金融 Code § 4871(c) 任何类别的加州州立存款机构可根据 (1) 本条规定,(2) 如果购买方是联邦存款机构或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则根据联邦法律,以及 (3) 如果购买方是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州立存款机构,则根据该外国银行或外国存款机构注册地的法律,将其整个业务单位出售给另一类别的联邦存款机构、加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受保的外国(其他州)另一类别的州立存款机构。

Section § 48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多数金融法律不会阻止州立银行或工业贷款公司进行销售,但第19章(从第1670条开始)中的某些限制除外。它还明确指出,从第5000条开始的法律也不会阻止州立储蓄贷款协会进行销售。

(a)CA 金融 Code § 4871.5(a) 第1.1部(自第1000条起)的任何规定,但第1.1部第19章(自第1670条起)的规定除外,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在卖方为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或加利福尼亚州工业贷款公司的情况下的销售。
(b)CA 金融 Code § 4871.5(b) 第2部(自第5000条起)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在卖方为加利福尼亚州立储蓄贷款协会的情况下的销售。

Section § 4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些物品被出售时,它们必须遵循法律特定条款(第4847条至第4850条以及第4852条)中描述的销售规则,就像它们是第4845条中概述的特定类型销售一样。

某项销售须遵守第4847条至第4850条(含)以及第4852条的规定,仿佛该销售是第4845条所定义的类型销售。

Section § 48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销售符合第4845条所述的类型时,它应具有与第4859条和第4860条所述销售相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第4845条中定义的类型的销售,其效力应与第4859条和第4860条规定的效力相同。

Section § 4874

Explanation

销售完成后,卖方必须迅速做几件事:首先,将所有官方执照或证书交还给专员以便注销。其次,提交专员要求的所有关于销售的必要报告。卖方随后必须要么关闭业务,要么,如果他们是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他们可以选择在获得专员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更新其业务文件和名称,转变为一家普通公司。

销售生效后,应立即:
(a)CA 金融 Code § 4874(a) 卖方应:
(1)CA 金融 Code § 4874(a)(1) 将专员向其颁发的授权证书或执照交还给专员以供注销。
(2)CA 金融 Code § 4874(a)(2) 向专员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销售报告。
(b)CA 金融 Code § 4874(b) 卖方应清盘并解散。但是,如果卖方是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卖方可以选择在获得专员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其章程并更改其名称,转变为非银行公司。

Section § 4875

Explanation

当一项业务出售交易最终确定后,卖方或买方均可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整个业务已出售给买方,包括交易正式发生的时间。

该证明书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交易已妥善进行,且任何善意购买该业务部分的人或持有有偿留置权的人都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4875(a) 交易生效后,卖方或买方可以签发一份高级职员证明书,声明卖方已将其整个业务单位出售给买方,并指明交易生效的时间。
(b)CA 金融 Code § 4875(b) 根据 (a) 款签发的任何证明书,应为交易事实以及为该交易所采取程序的合规性的初步证据,并应为对任何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有利的事项的最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