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整体业务部门出售给联邦存款机构、加利福尼亚州联邦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投保的外国(其他州)州存款机构
Section § 4871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银行、工业贷款公司和存款机构将其整个业务出售给特定类型的买家。这些买家可以包括国家银行协会、联邦许可的外国银行、受保的外国州立银行以及联邦存款机构。
向这些买家出售业务时,交易必须遵守本特定法律,并且可能还需要遵循适用的联邦法律或买家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
Section § 487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多数金融法律不会阻止州立银行或工业贷款公司进行销售,但第19章(从第1670条开始)中的某些限制除外。它还明确指出,从第5000条开始的法律也不会阻止州立储蓄贷款协会进行销售。
Section § 4872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些物品被出售时,它们必须遵循法律特定条款(第4847条至第4850条以及第4852条)中描述的销售规则,就像它们是第4845条中概述的特定类型销售一样。
Section § 4873
本节规定,当销售符合第4845条所述的类型时,它应具有与第4859条和第4860条所述销售相同的法律后果。
Section § 4874
销售完成后,卖方必须迅速做几件事:首先,将所有官方执照或证书交还给专员以便注销。其次,提交专员要求的所有关于销售的必要报告。卖方随后必须要么关闭业务,要么,如果他们是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他们可以选择在获得专员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更新其业务文件和名称,转变为一家普通公司。
Section § 4875
当一项业务出售交易最终确定后,卖方或买方均可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整个业务已出售给买方,包括交易正式发生的时间。
该证明书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交易已妥善进行,且任何善意购买该业务部分的人或持有有偿留置权的人都不能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