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加利福尼亚州独立信托公司的整体业务单元出售给未投保的州外州存款机构
Section § 4876.01
本法律规定,“销售”一词应理解为第4876.02条中详述的任何销售类型,除非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含义。
Section § 4876.02
Section § 4876.03
本条规定,任何销售都必须遵守与第4845条中定义的销售相同的规则,并且要遵循第4847条至第4852条中列出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4876.04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出售企业或财产,您必须向专员提供特定的文件。这包括一份销售协议副本、买方和卖方管理人员的证明(确认他们已根据特定规定(Sections 4848和4849)批准了销售),以及一份请求批准销售的申请。
Section § 487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收购一家公司,并且专员正在审查其批准申请,则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批准该销售。这些条件包括买方的财务实力和状况、买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以及买方安全、成功、合法运营公司的能力。此外,该销售必须公平公正。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该销售申请将被驳回。
Section § 4876.06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销售申请获得批准且所有必要条件都已满足,专员将通过在销售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来正式批准该协议。销售一旦获得此批准即生效,除非买方所在州有特定法律规定延迟销售的生效时间。
Section § 4876.07
本节规定,当销售符合第4845条所述的类型时,它应具有与第4859条和第4860条所述销售相同的法律后果。
Section § 4876.08
销售完成后,卖方必须迅速:首先,将授权证书交还给专员注销;其次,向专员提交任何要求的销售报告。之后,卖方必须要么解散其业务,要么在获得专员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更新其章程和名称,变更为非银行公司。
Section § 4876.09
一旦企业销售完成,卖方或买方可以签发一份正式证明,说明该业务单位已售出以及销售何时生效。
这份证明书作为初步证据,证明销售确实发生,并且所有必要程序都已正确遵循。
对于任何不知情的买方或贷款人(抵押权人)而言,这份证明书是销售合法且妥善执行的最终证据,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