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商业融资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账户”的含义,即收取金钱债务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购买交易”是指出售或转让未来收款权利的行为。“资产抵押贷款”是指企业根据客户支付的商品或服务款项获得预付款。 “商业融资”涵盖多种金融交易类型,但均非用于个人目的。提供方可以依赖接收方书面声明的用途来确定是否属于商业融资。

“商业贷款”是指本金金额为5,000美元或以上,或循环信贷计划下的贷款,且其收益主要用于商业而非个人用途。“商业循环信贷计划”允许接收方根据需要借款或支付债务,费用根据未偿余额计算,并可随时全额偿还。

法律还定义了“存款机构”为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如银行。它区分了“保理”,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应收账款交易,涉及出售已提供但尚未付款的商品或服务的收款权利。“租赁融资”是指包含购买选择权并设立担保权益的租赁。“支付无形资产”是指账户债务人主要义务为金钱债务的一般无形资产。“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个人”则指各种法律实体。

为本分部之目的:
(a)CA 金融 Code § 22800(a) “账户”指获得金钱债务付款的权利。
(b)CA 金融 Code § 22800(b) “应收账款购买交易”指作为协议一部分的交易,该协议要求接收方将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支付无形资产或现金收入转交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给提供方,这些款项在特定期间内或特定金额内应付给接收方或由接收方收取。
(c)CA 金融 Code § 22800(c) “资产抵押贷款交易”指一种交易,其中预付款项不时提供,具体取决于接收方转交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收到的款项,这些款项是针对接收方已向该第三方或各方提供商品或已提供服务的。
(d)Copy CA 金融 Code § 22800(d)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800(d)(1) “商业融资”指应收账款购买交易(包括保理)、资产抵押贷款交易、商业贷款、商业循环信贷计划或租赁融资交易,接收方主要意图将其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
(2)CA 金融 Code § 22800(d)(2) 为确定融资是否属于本款意义上的商业融资,提供方可依赖接收方签署的任何书面用途声明。该声明可以是接收方签署的单独声明,也可以包含在贷款申请或其他由接收方签署的文件中。提供方无需核实商业融资的收益是否按照用途声明使用。
(e)CA 金融 Code § 22800(e) “商业贷款”指本金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贷款,或循环信贷计划下的任何贷款,其收益由接收方主要意图用于非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
(f)CA 金融 Code § 22800(f) “商业循环信贷计划”指提供方根据贷款协议提供循环贷款的计划,该协议规定了循环信贷计划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
(1)CA 金融 Code § 22800(f)(1) 接收方可使用循环信贷计划获取资金、商品、劳务或服务或信贷,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循环贷款,以向接收方支付款项或按接收方指示支付款项,或支付接收方通过使用循环信贷计划产生的债务。
(2)CA 金融 Code § 22800(f)(2) 每笔预付款的金额以及费用和其他允许的成本均记入账户借方。
(3)CA 金融 Code § 22800(f)(3) 费用不时根据接收方账户的未偿余额计算,计算时排除除允许的费用、成本和开支之外的任何未付费用。
(4)CA 金融 Code § 22800(f)(4) 接收方有权随时全额支付账户。
(g)CA 金融 Code § 22800(g)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h)CA 金融 Code § 22800(h) “存款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金融 Code § 22800(h)(1) 根据由美国、本州或美国任何其他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执照、证书或特许状的授权或规定开展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工业贷款公司,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
(2)CA 金融 Code § 22800(h)(2) 联邦特许储蓄贷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22800(h)(3) 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组建的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
(i)CA 金融 Code § 22800(i) “保理”指一种应收账款购买交易,包括购买、转让或出售接收方持有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付款请求权的协议,该请求权是针对接收方已提供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且已订购但尚未付款的。
(j)Copy CA 金融 Code § 22800(j)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800(j)(1) “租赁融资”指提供商品租赁,如果该租赁包括购买选择权,且该选择权在租赁商品中设立担保权益,如《商法典》第1201条(b)款第(35)项和第1203条所定义。
(2)CA 金融 Code § 22800(j)(2) 本分部中租赁融资的定义不应被解释为废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商法典》下租赁和担保权益定义相关的现有法律。
(k)CA 金融 Code § 22800(k) “支付无形资产”指一种一般无形资产,其账户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金钱债务。
(l)CA 金融 Code § 22800(l) “个人”指个体、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
(m)CA 金融 Code § 22800(m) “提供者”指将具体商业融资要约提供给接收方的个人。“提供者”还包括与存款机构签订书面协议,通过由该非存款机构管理的在线借贷平台,安排由存款机构向接收方提供商业融资的非存款机构。提供者代表存款机构提供具体商业融资或借贷要约的事实,不应被解释为该提供者从事了借贷或发起了该贷款或融资。
(n)CA 金融 Code § 22800(n) “接收方”指获得提供者提供的具体商业融资要约,且金额等于或少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个人。

Section § 228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定法规分部不适用的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作为银行的金融提供者、受联邦《农业信贷法》管辖的贷款人、以房地产为担保的交易、某些大型车辆相关金融交易,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非常有限融资交易的个人或企业。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22801(a) 作为存款机构的提供者。
(b)CA 金融 Code § 22801(b) 根据联邦《农业信贷法》(12 U.S.C. Sec. 2001 et seq.) 受监管的贷款人提供者。
(c)CA 金融 Code § 22801(c) 以不动产担保的商业融资交易。
(d)CA 金融 Code § 22801(d) 接受方为《车辆法典》第285条所定义的经销商,或该经销商的关联公司,或车辆租赁公司,或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且根据特定商业融资要约或商业循环信贷计划进行的商业融资交易,金额至少为五万美元 ($50,000),包括根据此类商业融资交易提供的任何商业贷款。
(e)CA 金融 Code § 22801(e) 在12个月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不超过一次商业融资交易的任何人,或在12个月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五次或更少商业融资交易且这些交易是依赖豁免的该人业务附带的任何人。

Section § 228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融资提供方在提供商业融资时,向商业客户披露具体的财务细节。在最终确定任何交易之前,接收方必须收到并签署确认这些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提供的资金总额、总成本、付款条款、任何提前还款政策,以及转换为年化利率的融资总成本。

(a)CA 金融 Code § 22802(a) 受本分部管辖的提供方,在向接收方发出具体的商业融资要约时,应当向该接收方披露 (b) 款或第 22803 节(如适用)中规定的所有信息,并且应当在完成商业融资交易之前,在披露文件上获得接收方的签名。
(b)CA 金融 Code § 22802(b) 除第 22803 节另有规定外,受本分部管辖的提供方应当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金融 Code § 22802(b)(1) 提供的资金总额。
(2)CA 金融 Code § 22802(b)(2) 融资的总美元成本。
(3)CA 金融 Code § 22802(b)(3) 期限或预计期限。
(4)CA 金融 Code § 22802(b)(4) 付款方式、频率和金额。
(5)CA 金融 Code § 22802(b)(5) 提前还款政策的说明。
(6)CA 金融 Code § 22802(b)(6) 以年化利率表示的融资总成本。

Section § 22803

Explanation

本节为从事保理或资产抵押贷款的某些商业融资提供者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允许他们提供更简单的披露,而不是通常详细的披露。如果他们提供一份概述一般条款的协议,他们可以披露一些关键信息作为潜在交易的示例。这些信息包括融资额、总成本、估计期限、付款详情、提前还款政策以及以年利率表示的融资成本。

作为第22802条(b)款所要求披露的替代方案,提供保理或资产抵押贷款等商业融资,并且向接收方提供一份协议,该协议描述了根据该协议将发生的商业融资交易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提供者,可以提供以下披露作为根据一般协议可能发生的、针对特定应收账款金额的交易示例:
(a)CA 金融 Code § 22803(a) 融资额。
(b)CA 金融 Code § 22803(b) 总美元成本。
(c)CA 金融 Code § 22803(c) 期限或估计期限。
(d)CA 金融 Code § 22803(d) 付款方式、频率和金额。
(e)CA 金融 Code § 22803(e) 提前还款政策的描述。
(f)CA 金融 Code § 22803(f) 以年化利率表示的融资总成本。

Section § 22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制定金融披露法规的职责,这些披露在其他相关条款中有详细说明。这些法规必须定义所使用的术语,规定披露的计算方法,并设定何时以及如何向公众呈现这些披露的指导方针。

这些要求还包括如何披露年化利率,年化利率本质上是费用和收费的年度百分比。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此利率,何时可以使用估算值,以及准确性标准。在这些详细规则正式实施之前,提供者无需遵守披露要求。

(a)CA 金融 Code § 22804(a) 专员应制定法规,规范第22802条(b)款第(1)项至第(5)项(含)以及第22803条(a)款至(e)款(含)所述的披露。这些法规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804(a)(1) 针对第22802条(b)款的每一适用项以及第22803条(a)款至(f)款(含)中规定的各项披露事项的定义、内容或计算方法。
(2)CA 金融 Code § 22804(a)(2) 关于第22802条(b)款以及第22803条(a)款至(f)款(含)所述的适用披露的时间、方式和格式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22804(b) 专员应制定关于第22802条(b)款第(6)项以及第22803条(f)款所述的年化利率披露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804(b)(1) 确定表达年化利率披露的适当方法以及该计算中应包含的费用和收费类型。
(2)CA 金融 Code § 22804(b)(2) 何时允许提供者披露估计的年化利率,以及该估计应如何计算。本项确定的计算方法应明确计算的准确性要求和容许误差,以及计算中应包含的费用和收费类型。
(3)CA 金融 Code § 22804(b)(3) 关于披露的时间、方式和格式的要求。
(c)CA 金融 Code § 22804(c) 在专员根据本条通过最终法规并在《政府法典》第11343.4条所述的适用日期生效之前,提供者无需遵守本分部的披露要求。

Section § 228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加州融资法》获得许可的提供商,那么从专员实施新规则的那一刻起,您可能会因违反本法项下的任何规则而受到检查并被追究责任。

Section § 228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提供者收取的实际年利率 (APR) 最终与他们之前披露的估计年利率 (APR) 不同,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即使该披露是根据监管机构(如专员或总检察长)发布的规则或意见作出的,并且这些规则或意见后来被更改、取消或发现无效,这种保护也适用。

本部门的任何规定均不因提供者收取的实际年利率 (APR) 与根据专员的任何法规、命令或书面解释性意见,或总检察长的任何此类意见披露的估计年利率 (APR) 不同而向提供者施加任何责任,无论该法规、命令或书面解释性意见后来是否被修订、撤销、废止,或被司法或其他机构因任何原因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