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融资披露
Section § 2280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商业融资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账户”的含义,即收取金钱债务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购买交易”是指出售或转让未来收款权利的行为。“资产抵押贷款”是指企业根据客户支付的商品或服务款项获得预付款。 “商业融资”涵盖多种金融交易类型,但均非用于个人目的。提供方可以依赖接收方书面声明的用途来确定是否属于商业融资。
“商业贷款”是指本金金额为5,000美元或以上,或循环信贷计划下的贷款,且其收益主要用于商业而非个人用途。“商业循环信贷计划”允许接收方根据需要借款或支付债务,费用根据未偿余额计算,并可随时全额偿还。
法律还定义了“存款机构”为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如银行。它区分了“保理”,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应收账款交易,涉及出售已提供但尚未付款的商品或服务的收款权利。“租赁融资”是指包含购买选择权并设立担保权益的租赁。“支付无形资产”是指账户债务人主要义务为金钱债务的一般无形资产。“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个人”则指各种法律实体。
Section § 22801
本节概述了特定法规分部不适用的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作为银行的金融提供者、受联邦《农业信贷法》管辖的贷款人、以房地产为担保的交易、某些大型车辆相关金融交易,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非常有限融资交易的个人或企业。
Section § 2280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融资提供方在提供商业融资时,向商业客户披露具体的财务细节。在最终确定任何交易之前,接收方必须收到并签署确认这些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提供的资金总额、总成本、付款条款、任何提前还款政策,以及转换为年化利率的融资总成本。
Section § 22803
本节为从事保理或资产抵押贷款的某些商业融资提供者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允许他们提供更简单的披露,而不是通常详细的披露。如果他们提供一份概述一般条款的协议,他们可以披露一些关键信息作为潜在交易的示例。这些信息包括融资额、总成本、估计期限、付款详情、提前还款政策以及以年利率表示的融资成本。
Section § 22804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制定金融披露法规的职责,这些披露在其他相关条款中有详细说明。这些法规必须定义所使用的术语,规定披露的计算方法,并设定何时以及如何向公众呈现这些披露的指导方针。
这些要求还包括如何披露年化利率,年化利率本质上是费用和收费的年度百分比。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此利率,何时可以使用估算值,以及准确性标准。在这些详细规则正式实施之前,提供者无需遵守披露要求。
Section § 22805
Section § 22806
本节规定,如果提供者收取的实际年利率 (APR) 最终与他们之前披露的估计年利率 (APR) 不同,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即使该披露是根据监管机构(如专员或总检察长)发布的规则或意见作出的,并且这些规则或意见后来被更改、取消或发现无效,这种保护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