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持证人应在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超过90天内,或在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规定的更长期间内,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a)CA 金融 Code § 31504(a) 针对或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果持证人是加州非营利公司,则为可比的财务报表),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审计编制;
(b)CA 金融 Code § 31504(b) 该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说明该财务报表是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以及
(c)CA 金融 Code § 31504(c) 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