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2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持有执照的企业想要搬迁其总办事处,它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对于开设、搬迁或关闭任何其他办事处,该企业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专员报告,除非专员允许更短的通知期限。

Section § 31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专员批准或驳回公司搬迁其主要办事处申请的条件。如果新地点对公众便利,公司可能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搬迁对公司运营没有风险,并且搬迁不会给公众带来不便,或者对公司的稳健发展是必要的,则专员将批准该搬迁。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申请将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被驳回。

如果专员就持牌人申请批准其总公司迁址一事发现:
(a)CA 金融 Code § 31322(a) 该办事处在其拟定地点将合理地便利公众;
(b)CA 金融 Code § 31322(b)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将在其拟定地点运营该办事处,并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
(c)CA 金融 Code § 31322(c) 申请人迁址该办事处不会不安全或不稳健;并且
(d)CA 金融 Code § 31322(d) 该办事处迁址不会损害公众便利和利益,或者,如果该办事处迁址会损害公众便利和利益,但该办事处迁址为申请人的安全和稳健利益所必需;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如果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专员另有发现,则专员应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