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31032
本法律解释了“关联方”是指任何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特定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实体(而非个人)。这种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实体实现。
Section § 31033
本法律将“营业日”定义为除星期六、星期日或《政府法典》承认的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Section § 31034.5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另一州的商业公司”。它包括任何定期在另一州或华盛顿特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在现有地点还是计划在那里设立新地点。此定义适用于在这些地点进行的商业活动。
Section § 31035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成为“本州的企业”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任何在州内一个或多个地点持续不断地开展业务的个人或实体。此外,它还包括那些计划设立此类营业地点,并打算未来持续开展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31036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符合“加州公司”条件的公司。它包括根据《普通公司法》或其早期版本设立的任何公司,但排除了紧密公司,即具有股东限制的特殊小型公司。它还涵盖了根据1975年增补的某个部分组建的公司,以及任何加州非营利公司。
Section § 31038
本节中的“控制”一词指的是对某人或实体拥有重大权力。这可能意味着拥有投票表决某类别有表决权证券35%或以上的能力,或影响该实体的管理和政策。通常,拥有2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暗示着控制权,但这可以被质疑。仅仅是董事或雇员并不意味着你控制该实体。这对于确定商业环境中的影响力至关重要。
Section § 31039
“控股人”一词指的是对另一个人或实体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人。这种控制可以通过不同层级或中介机构施加。
Section § 31041
Section § 31042
在本法律中,如果某人被描述为“资不抵债”,这意味着他们已经停止像往常一样在业务中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者他们的负债超过了他们的资产。
Section § 31044
本节将'执照'定义为颁发给加利福尼亚公司的一种许可,允许其专门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运营。
Section § 31046
在本节中,“高级职员”一词指负有官方职责的人。对于公司而言,它指任何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正式任命的高级职员,或任何履行典型高级职员职责的人。对于其他组织,它指任何履行与公司高级职员职责相似职责的人。
Section § 31047
本法律将“命令”定义为专员针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决定。它可以是批准、拒绝、任何与许可相关的条件,或是与专员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31047.5
本法律定义了“母公司”一词在商业实体语境下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通过中间实体间接控制另一个特定企业的企业或组织。
Section § 31048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包括个人、各类商业实体、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此外,当涉及获取或控制另一个实体时,“人”也可以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行动的群体。
Section § 31049
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在该公司中直接或通过他人拥有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
Section § 310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向某人提供融资协助的含义。它包括向他们出借资金、提供信贷、购买他们发行的证券(即使是通过承销商),或将财产租赁给他们。
Section § 31051
这项法律定义了“向某人提供管理协助”的含义。它包括向该人提供管理或技术建议,以及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
Section § 31052
“法规”一词指的是专员发布并广泛适用的任何官方规则、标准或指导方针。
Section § 31053
Section § 31054
在本法中,“附属公司”指的是一个商业实体,它由另一个更大的商业实体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公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