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循环贷款项目
Section § 22450
本法律定义了在此金融背景下的“循环信贷计划”。它指的是一种信贷计划,其中持牌人根据既定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借款人可以使用这些贷款支付各种用途,例如获取资金、商品或服务。每笔贷款预支款项以及允许的费用都会记录在一个账户中。利息或费用是根据借款人账户中的未偿余额计算的,不包括除特定允许费用之外的未付费用。
重要的是,借款人可以选择随时结清其全部账户余额。
Section § 22451
Section § 22452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贷款机构提供循环贷款(例如信用额度),但前提是他们必须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专员会确保其业务计划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贷款机构可以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收取利息,利息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根据每月计费周期内的实际每日未偿余额,二是根据平均每日未偿余额。计费周期必须是每月一次,这意味着它每月在固定日期截止。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根据另一条款规定,金额为 10,000 美元或以上的贷款。
Section § 22453
该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贷款的最低月付款额。有三种方法:
(a) 将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包括任何近期贷款预付款)乘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低于2.5%。该金额将保持不变,直到再次进行贷款预付款。
(b) 将每个账单周期结束时的未偿还余额乘以约定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低于5%。
(c) 约定一个真实的金额,足以支付所有费用和部分到期本金。
此规定不适用于金额为10,000美元或以上的循环贷款。
Section § 2245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对于开放式贷款,贷款人可以收取与其他贷款相同的费用、成本和财务开支。但是,如果贷款包含信用保险,则该费用必须按月计算和收取,并与保险的保费费率相符。
根据特定标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金额超过10,000美元的开放式贷款。
Section § 22455
这项法律允许贷款机构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开放式贷款提供信用保险。保险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且保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如果投保人寿保险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保险必须全额偿清所有未偿贷款。同样,如果投保残疾保险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必须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覆盖剩余的贷款余额。对于投保失业收入保险的借款人,如果他们失业,保险将支付贷款。信用保险在贷款发放或借款人同意承保后立即生效。除非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90天,否则贷款机构不得取消此保险。此规定不适用于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的贷款。
Section § 22456
本法律阐述了开放式贷款应如何处理以符合第22309条规定。当借款人收到贷款预付款时,贷款人必须向其支付等于该预付款面值的金额。如果贷款预付款用于支付借款人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贷款人必须支付足够的金额以履行借款人的义务。如果贷款金额为一万美元或以上,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22457
Section § 22458
Section § 22459
Section § 22461
Section § 224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支付费用参与开放式信贷计划,接受贷款人的条款并同意他们的计划,这不会被视为附带的买卖行为。
Section § 22463
本法律条款阐明,无论本条款中的任何其他规定如何,专员始终有权否决开放式贷款的广告,这在另一法律(第22165节)中已有规定。
Section § 2246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循环贷款的真实本金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0 美元,并且该金额是根据第 22467 条的指导原则计算的,那么该贷款就符合另一项具体法律(第 22330 条)的规定。
Section § 22467
本条解释了某些规定何时不适用于达到或超过特定本金金额的循环贷款。如果金融贷款人发放的循环贷款达到此金额,则可以规避这些规定,前提是没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要符合条件,信用额度和首次预付款都必须等于或大于规定的本金金额。即使后续贷款金额较少,只要满足了最初的标准,它们仍然算数。对于无担保贷款,需要达到规定本金金额的是总信用额度,而不是单笔贷款金额。重要的是,第22251条关于监管上限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