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贷款条例
Section § 22600
本法允许某些被称为许可方的金融实体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本票。它规定了哪些实体符合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包括政府单位、银行、保险公司、大型养老基金、某些公司以及涉及金融资产池的特定商业实体。在这些交易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从贷款偿还中收取的款项必须按照本票所有者的指示处理。
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包括银团或商业信托,法律确保所涉及的任何证券要么被评为投资级,要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此外,这些交易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或符合豁免标准。
Section § 22600.1
Section § 22601
Section § 2260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金融贷款机构向未经许可的个人支付报酬,以推荐潜在借款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借款人必须完成年利率低于36%的商业贷款,且贷款机构应核实借款人的商业身份和还款能力。贷款机构必须保留报酬记录至少四年,并每年向专员报告。如果未经许可的个人从事某些被禁止的活动,如贷款谈判和文件处理,他们将受到限制,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法律不允许对住宅抵押贷款或需要房地产局执照的个人支付推荐费,除非他们已获得适当许可。最后,法律允许专员为推荐活动制定规则。
Section § 22603
如果您是加州的金融贷款机构,并且收到了由未经许可的人推荐的贷款申请,您需要向潜在借款人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作为贷款机构的您,可能会向该未经许可的人支付推荐费。通知必须明确指出,只有您(贷款机构)才能合法地提供贷款。借款人应书面确认已收到此通知。如果借款人希望提出投诉,通知中还应包含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联系信息。
Section § 2260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因介绍他人办理商业贷款而获得报酬的人,都不得就贷款条款撒谎或作出误导性陈述。他们不能发布关于贷款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也不能遗漏使信息准确的重要细节。他们还不能实施欺诈、不诚实行为,或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此外,他们必须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这包括申请贷款或金融产品时提供的任何私人详细信息。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招揽借款人或继续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