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贷款是否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金额贷款时,应适用以下原则:
(a)CA 金融 Code § 22551(a) 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真实本金金额低于规定金额,而持牌金融贷款人向该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真实本金金额为规定金额或以上,且贷款金额增加没有充分的经济理由,并且借款人与持牌人之间事先安排或谅解,在贷款发放后短时间内将对该贷款进行大额还款,以致将贷款的真实本金金额减少到低于规定金额(并非因要求贷款以基本相等的定期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则该贷款不应被视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金额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551(b) 根据借款人与持牌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循环或开放式贷款协议或类似协议,如果该协议赋予借款人提取全部或部分信用额度的权利,或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分期提供预付款直至累计最高金额,且该协议赋予借款人提取全部或部分总金额的权利,则后续低于规定金额真实本金金额的预付款,如果信用额度或累计最高金额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金额,且首次预付款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金额,则应被视为规定金额或以上的真实本金金额贷款,即使预付款后或任何其他时间的实际未偿余额低于规定金额的真实本金金额。
(c)CA 金融 Code § 22551(c) 如果持牌金融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真实本金金额为规定金额或以上,则交易形式为账款、动产票据、货物或票据的出售,或货物的租赁,或上述任何一项购买价格的预付款,不应被视为影响其金额的真实性。
(d)CA 金融 Code § 22551(d) 就本节而言,“规定金额”指五千美元 ($5,000)。
(e)CA 金融 Code § 22551(e) 为确定贷款金额是否超过监管上限,“真实本金金额”不应包括第22500、22501和22601节中规定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其他收费或报酬。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阻止将现有贷款中已赚取但未支付的规定费用、收费和报酬视为为该现有贷款再融资的新贷款的真实本金金额的一部分,前提是新贷款并非旨在规避监管上限规定。本款旨在仅为确定贷款金额是否超过监管上限的目的,定义本分部中使用的“真实本金金额”的含义,并非旨在影响“本金”在任何其他目的下的含义。